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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批复的注意事项
(一)批复必须做到针对性的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必须回答什么问题。
(二)从目前批复的定义以及使用情况来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依法行政讲究的是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的法定职责,需要经过“请示”而为的事项越来越少,上级行政机关面对请示,首先应该慎重,对于下级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事项,虽然有请示也不应该批复,这样做有以下好处:一是便于明晰职权,分清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牍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对人寻求帮助的需要。
(三)批复一方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另一方面也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所以,批复的撰写一定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在表达批复意见时应简要、明确地表明上级领导的意见,如“同意……”或“不同意……”,态度要十分鲜明,对于同意的事项通常应补充一些简短而必要的要求性语句。在不同意下级请示事项的批复中,则需简要讲明道理。对下级的请求意见,部分同意或部分不同意的批复,更需要明确具体地讲清同意事项和不同意事项,并分别讲清原因理由,提出相应要求,同时还应把需要修改、补充、调整、说明的内容讲清。对尚不十分明确的问题,要尽量给予态度鲜明的答复,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