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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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的适用

一、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条件

一般人格权是一种高度概括的权利,其适用应当受到一定的条件限制,因为一般人格权的规定是弹性较大的条款,具有很强的包容性,适用一般人格权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对一般人格权的适用缺乏限制,那么就会使得一些不应受到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并无限制地扩张了精神损害的范围,其结果会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所以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应当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本书认为,一般人格权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必须发生侵害不能为具体人格权所包含的合法的人格利益的行为

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侵害人格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侵害人格利益的行为都应当适用一般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只有在不能适用具体人格权时才有适用余地,因为一般人格权只是补充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如果具体人格权有适用余地,则不必适用一般人格权;法律有具体条款规定,必须先适用具体规定,只有在穷尽了具体条款之后,才能用一般条款进行裁判。否则就会出现“向一般条款逃逸”的趋势。在借鉴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时,必须要注意到这样的事实,即《德国民法典》中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并不发达,德国法官在实践中从一般人格权中解释出具体人格权。而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一些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民法通则》和其他相关法律也已经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有关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已经较为丰富,在此情况下无须通过援引一般人格权解释出众多的具体人格权,也没有必要通过一般人格权发展出具体的人格权。

2.新型人格利益符合一般人格权所承载的价值

如前所述,一般人格权的价值包括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这也应当成为对新型人格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时的重要判断标准,判断其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的逻辑内涵。在一些新的人格利益产生之后,在确定此种利益是否应当受到保护时,应考虑这些利益是否体现了人格平等、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等基本价值,侵害这些人格利益是否违反了一般人格权中所包含的价值。例如,在“韩某诉中铁六局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案”(注: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2008)门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韩某的父母、祖父母等8人共计6座墓穴在被告北京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施工范围内,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对上述墓穴及墓穴周围的地貌造成了改变。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已故亲人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在本案中,被告的施工行为致使韩某家位于施工范围内的墓穴及墓穴周围地貌发生了改变,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墓穴涉及死者人格利益和生者人格尊严的保护问题,因而其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

确定是否应当适用一般人格权,首先应当判断是否存在人格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如果相关权益的侵害并不涉及人格尊严、人格平等与人格自由,则其不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是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因此,只要相关人格利益涉及上述三方面的内容,其都应当受到一般人格权的保护。本书认为,某一利益是否属于一般人格权,应当根据个案情况、通过衡平考虑各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和价值并考虑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加以判断。如果根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生活习惯、传统伦理道德等多种因素,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则受害人可以基于一般人格权提出请求。例如,在“江某等诉皮某人格权纠纷案”(注: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2015)澧民甘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祖先的特定场所,对后人存在重大的精神寄托。维护祖坟的完好是中华民族的社会公序良俗,被告毁损原告的祖坟,侵害了逝者的人格利益,影响了逝者近亲属的祭祀,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对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即便认定行为人侵害了他人的一般人格权,也不意味着其受保护的程度与具体人格权相同,因为其在性质上属于人格利益,而非具体人格权,在涉及权利和法益受侵害时,其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尤其在涉及人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如和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应当妥当地进行利益平衡。前述例子即涉及对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具有通过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的可能。

3. 不能依法类推适用具体人格权

在侵害新型人格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必须首先依法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对其提供及时的保护,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人格利益提供保护。即便在一般人格权设立以后,在出现新的人格利益需要作为权利加以保护的情况,法院也应首先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类推原则。只有无法适用类推规则的情况下,才有一般人格权的适用可能。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建立一般人格权保护制度,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只能采取法律类推的方式,对受害者进行法律保护。最明显的例证,就是《民法通则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里的“宣扬隐私”“丑化人格”,前者为具体人格权的一种形式,后者则是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但由于《民法通则》第120条只规定了名誉权等四种权利受到侵害可以请求法律上的救济,而不包括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因而最高审判机关只好采取类推方法,适用保护公民名誉权的法律规范,进行救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各种新的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无论是对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还是现行立法规定的各类具体人格权外的人格利益受到损害,都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以侵害名誉权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侵害名誉权类似于以前刑法中的流氓罪,成为一种可以包容一切现行法律没有办法制裁的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法律手段,广泛地加以适用。尤其是对于侵害人格尊严、隐私等人格利益的行为,法院也认定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权,要求加害人承担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注: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已经确立隐私权的概念,因而上述司法解释已经被修改。)

不过,从立法上看,司法上的类推适用仅属于权宜之计,其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方面,类推适用给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安定性。因为各种新型具体人格权是大量存在的,很难完全借助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判断。另一方面,某些新型人格利益往往可能超出具体人格权的涵盖范围,此时类推适用有可能牵强附会、造成体系上的不和谐。例如,名誉和隐私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而名誉权则是具体人格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二者并不是同一概念。对法律尚未规定为权利的具体人格利益,采取类推方式保护的方法是不足取的。只有建立一般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机制,才能全面实现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原则,切实保护公民的一般人格权。因而,凡是在不能依法类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

4.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或者违反善良风俗

如果侵害一般人格权的行为适用侵权责任,则应当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因为一般人格权仍然属于权利而非利益,因而侵害一般人格权不应该像侵害法益那样要求加害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也不必要求采用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故意和过失都可以构成侵害一般人格权。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适用一般人格权是法官对于一个框架性权利的解释和具体化,是法官采用法律技术手段对法律规范的填补,而一般人格权包含的范围非常宽泛,应当对其做必要的限定。毕竟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属于弹性很大的条款,其保护的法益范围不宜过宽,不然就会危及法律的稳定性,给法官随意裁判提供机会。因而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防止对一般人格权的滥用,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在加害人的主观方面应当有一定的限制,即加害人主观上的过错程度较大。通常,加害人轻微的过失并不足以导致一般人格权的适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依据该条规定,侵害其他人格利益的责任应以行为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要件。所谓善良风俗,是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这一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所借鉴。(注: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1条也规定:“以违反公共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为无效。”)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社会道德观念具有重要价值,并被称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注: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 338页。)通过善良风俗原则加以限制能够将社会生活中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引入法律裁判过程中,提供了这些道德要求法律化的途径。本书认为,该条规定中的“人格利益”并非完全等同于一般人格权,但与一般人格权形成交叉。

此外,在通过适用一般人格权对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时,也应当考虑受害人是否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应当结合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受害人个人的感受来确定是否遭受精神损害以及受害程度。

二、一般人格权的救济

一般人格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类型,对其救济方式和其他人格权并没有特殊之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方式;造成财产损害的,依据该法第20条,承担金钱损害赔偿责任;造成精神损害的,依据该法第22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加害人对受害人的人格特征进行违法使用以获得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如何计算损害赔偿的额度,填补受害人的损失,更要体现民法的预防损害功能,以避免加害人的行为再次发生。

思考题

1.简述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法人是否享有一般人格权。

3.简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意义。

4.简述一般人格权制度的功能。

5.简述一般人格权适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