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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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的功能

一、司法三段论的适用范围

司法三段论应普遍适用于所有的案件。无论是在简单案件还是在疑难案件中,都有适用司法三段论的必要。需要指出的是,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区分是相对的。哈特最早区分了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并认为这种区分对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影响。[1]按照德沃金的看法,疑难案件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则中,没有清晰的法规加以准确规定的案件。它是指人们在对某一问题的答案是否正确存在分歧,但这并不意味着存在同样正确的几种答案。[2]就其实质而言,是指存在法律漏洞。[3]“在疑难案件(hard case)中,相关的具体规则并没有对之进行规定,法律的这些内容所能达致的结果需要进行评价和解释。”[4]笔者认为,将疑难案件仅仅认定为存在法律漏洞的情形过于狭窄,它应当是指存在数个可能的裁判结论,也就是说,或者存在数个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或者特定的可供适用的法律规范有多种解释的可能。简单案件主要是指案件事实较为简单,其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则单一、明确。有人认为,在简单案件中,法官可以仅仅凭借经验得出结论。事实上,在简单的案件中,三段论的使用仍然是必要的。其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即使是简单案件,也存在法律适用的依据。而法律依据的寻找是否准确也需要法官判断。我们通常说“以法律为准绳”,这也就是说,简单的案件同样需要依据法律。第二,简单案件可能看起来简单,但是,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却较为复杂。在实践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一种先验的伦理,将其作为法律规则的大前提运用时,因该大前提本身是抽象的,所以需要根据个案作进一步的三段论推理,然后才能对其予以具体运用,否则,就容易出现“过失致人死亡者需要偿命”、“正当防卫致人死亡者需要偿命”等不合理的结论。就欠债还钱而言,确实是简单的道理。但是即便在欠债的情形,债务人也可能具有一些抗辩事由,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抵销等等。法官必须要查找这些依据,才能明确债务人是否需要履行债务。第三,在简单案件中,会涉及多重的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本身也可能比较复杂。例如,甲未经乙的同意,将乙的手表卖掉。这看起来似乎比较简单,但是,法官应当查明,甲究竟是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还是以乙的名义出售,这分别涉及无权代理和无权处分的适用,而适用不同的规则将导致其在法律效果上并不相同。

在疑难案件中,无论是事实的认定还是大前提的寻找,以及连接,都更为复杂,大量的疑难案件缺乏法律规定,需要通过法的续造、漏洞填补的过程来寻找大前提,这一过程较之于一般的找法更为复杂。在实践中,许多法官都以抽象的原则作为大前提,这一做法本身就存在缺陷。例如,双方当事人因互易而发生纠纷,而现行《合同法》对互易没有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寻找大前提?如果简单地援引《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规定显然是错误的。依据《合同法》第175条,在此情况下,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大前提应当由《合同法》第175条和该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共同组成。再如,当事人就质押期限没有约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类推《物权法》关于抵押期限的规定。疑难案件更困难的在于事实的复杂性,但是,事实的复杂性并不在于事实发生是否久远、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等,而在于要件事实的判断难度。在个案中涉及的要件事实与某个法律规定相吻合,但是,也可能要件事实并不齐备,或者法条本身的模糊、不清晰等等导致要件事实不明晰。这些现象都决定了,既需要运用法律解释学的方法来澄清法条的含义,明确案件事实,同时,又要对作为小前提的事实本身进行分析、识别等,从而确定其是否与大前提具有一致性。


注释

[1]See H.L.A.Hart,“Positivism and the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Harvard Law Review,Vol.71,No.4 (Feb.,1958),pp.593-629.

[2]See R.Dworkin,Taking Rights Seriously,Duckworth & Co.,1996,pp.81-130.

[3]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第12页。

[4]Edward H.Levi,An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Revised edition,1962,p.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