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国际化与自治化

“到了20世纪,特别是在欧洲,人们的关注的焦点转向支持私法的更新和国际化。这是由于不断增长的在起草新的法律条文时考虑吸收外国成果的意向不断增强所造成的。此外,在私法的许多领域,法律的统一以及协调已经开始(值得注意的是:统一发生于协调的前面)。”(注:〔德〕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第451页。)近几十年来,合同法的国际化已成为法律发展的重要趋向,调整国际贸易的合同公约的出台反映了此种趋势。例如,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熔两大法系的合同法规则于一炉,积极促进了合同法具体规则的统一。1988年55个国家原则通过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在有关租赁、间接代理、行纪等领域,有关国际组织也正在尝试制定示范法。《欧洲合同法原则》的制定,也表明了合同法的世界趋同性。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法分则领域也出现了一些示范法,例如,2009年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共同推出了《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其中第四卷规定了有名合同,对买卖、租赁、服务(其中包括建筑、加工、设计、信息咨询、医疗服务)、委托、商事代理、特许经营、经销、借款、保证、赠与等作了专章规定,为统一私法问题提供了可能的解决方案(注:参见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盟现行私法研究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高圣平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第7页。),有助于形成统一的、非正式的欧洲私法。

在合同法分则领域,也出现了尽可能扩大当事人自治的趋势。例如,《商事合同通则》等示范法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甚至在仲裁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作为法律采用。按照西方一些学者的看法,在商事合同领域出现了一种自治趋势,“产生国际商业自治法的原因看来是:许多传统的国内法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它们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世纪市场上变化了的环境”(注:〔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第217页。)。对于商事合同,主要交由商人之间的习惯法、交易法等软法来处理;而对于民事合同、消费合同,则更强调法律的干预,监督合同条款,赋予弱势一方更多的权利。我国《合同法》分则,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大量借鉴了《销售合同公约》和《商事合同通则》中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