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互易与相关概念
(一)互易与买卖
二者都要以物进行交换,同时都要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此外,实际生活中还存在附补足金的互易。就是说在互易中,互易人相互交换货物之后,如果在价值上存在差异,则差方可以以金钱补足,此种交易称为附补足金的互易,其在性质上实为互易与买卖的混合合同,补足金部分应当按买卖合同进行。例如,双方相互以各自的旧车进行交换,在确定了各自车辆的价金之后,如果存在价值差额,就可以协商补足差额。(注:参见黄立主编:《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第150页。)正是因为存在相似性,所以,我国《合同法》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当然,二者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为:
第一,是否支付价款不同。买卖合同是标的物与价金的交换,买受人需向出卖人支付价金,而互易合同是标的物间的交换,无须价金的支付。可以说,互易与买卖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是否以货币作为交换媒介进行交易。(注:参见赢尧舜:《互易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载《理论与实践》,2002(6)。)
第二,当事人不同。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出卖人与买受人,而互易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兼具出卖人和买受人地位,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三,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可以请求对方返还标的物。在互易的情况下,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返还标的物。但是在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请求买方返还原物,但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因为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价金具有一般等价物的特点,因而不存在返还原物的问题。
(二)互易与劳务互换
劳务互换,是指双方约定以互相交换劳务的方式而达成的交易。例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为其看管花园,另一方为其子女辅导功课。劳务互换也具有“互易”的性质,因为双方都不需要向对方支付报酬,据此,有人认为,相互提供劳务也是一种互易。(注:参见赢尧舜:《互易的几个法律问题探讨》,载《理论与实践》,2002(6)。)但是,在法律上,通常不将此种形态称为互易。这是因为互易是以有体物为标的物的,劳务互换虽然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其属于广义上的劳务合同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