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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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期付款买卖的功能

分期付款买卖在现代商品买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已经成为交易的重要方式,其主要功能在于:

第一,具有促进消费的功能。分期付款买卖的特点在于,买受人分期支付价款,从而解决买受人的资金不足问题,有利于促进商品的销售。对于买受人而言,其不仅可以分期支付而不需一次性支付而降低成本,而且在采取分期付款买卖后,其无须支付全部价款就可以利用标的物。对于买受人而言,其可以通过赊销的方式促销,有助于企业保持资金的流通性与资金使用的稳定性,有益于企业尽速取得先进或急需的生产设备,尽早地形成生产能力,产生经济效益。(注:参见翟云岭:《分期付款买卖的确定及其基本价值分析》,载《法学论坛》,2006(1)。)作为一种信用买卖,此种方式极大地促进了消费。正是因为分期付款买卖具有促进消费的功能,因而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密切联系。(注:See E.Allan Farnsworth,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Ⅲ,Specific Contracts,Chapter 4,Installment Sales,Tubingen,1972,p.4.)

第二,具有融通资金的功能。分期付款买卖可以解决买受人的资金紧张问题,发挥资金融通的作用。因为出卖人不必等到买受人筹集全部资金后才与其进行交易。另外,随着金融机构介入分期付款买卖之中,分期付款买卖与金融工具相结合,从而进一步发挥其融通资金的作用。在现代社会,专门为分期付款买卖提供资金融通的金融机构也大量出现,这种新兴金融机构有的是由银行筹办的,也有的是由汽车制造商为了支持他们的产品销售而筹办的。(注:See E.Allan Farnsworth,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Vol.Ⅷ,Specific Contracts,Chapter 4,Installment Sales,Tubingen,1972,p.4.)这也反过来推动了分期付款交易的发展。

第三,具有担保功能。此种担保功能主要是与所有权保留相结合而产生的。分期付款买卖属于信用交易,如果出卖人不享有任何担保,就可能无法保证其债权的实现。从实践来看,出卖人和买受人往往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以发挥所有权的担保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