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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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凭样品买卖的成立

凭样品买卖仍然是一种诺成合同,和一般的买卖合同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便宣告成立。需要强调的是,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成立还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合同订立前样品已经存在。因为合同中标的物的质量、特征等需要依据样品而确定,所以,样品必须事先已经存在,且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前由一方提供。在合同订立之后提供的样品,如果双方并不认可其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样品,不属于凭样品买卖。(注:参见吴志忠:《买卖合同法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第219页。)

第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了样品,且双方具有明确依据样品订立合同的合意。样品既可以由买受人提供,也可以由出卖人提供。如果双方对彼此提供的样品并不满意,也可以由双方共同信赖的第三方提出或者由第三方特别制作样品。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磋商过程中就需要对一方提供的样品进行封存、固定,并以此作为订立合同以及今后履行合同的基础。

需要指出的是,凭样品买卖中,样品的交付并不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凭样品买卖合同因当事人意思一致而成立,仍然属于诺成合同。如果买受人不是基于看到样品而订约,而是基于对出卖人提供的说明书中的说明,甚至有关产品的介绍等产生信赖而决定订约,尽管此种情形与凭样品买卖合同具有类似之处,有关说明书或产品的介绍可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但由于没有依据相关的样品而订约,此种买卖不属于凭样品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