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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买卖与相关合同
(一)试用买卖与凭样品买卖
试用买卖与凭样品买卖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而且,当事人买卖标的物的特点已经通过某种方式事先确定。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之中,出卖人提供的货物也应该与先前的货物相同。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别,主要表现在:第一,是否使用标的物不同。试用买卖中,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后,有权使用试用的货物。而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并不进行使用,而且必须予以封存。第二,是否可以成为标的物不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交付由买受人使用的货物将可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而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样品只是合同标的物的参照物,其本身并不能成为买卖的标的物。第三,标的物的质量担保并不相同。在试用买卖中,出卖人仅仅保证其所提供的试用货物符合一定的质量即可。而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仅应保证提供的货物符合样品品质的要求,还应负担隐蔽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保证其符合合同中约定物的通常标准,符合货物的一般品质。
(二)试用买卖与借用
试用买卖与借用也有相似性,在试用买卖中,试用期间的使用也是无偿的,类似于买受人无偿借用出卖人的物。但其不同于借用。因为在借用的情形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就是为了无偿借用一方当事人的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中,虽然也发生对标的物的使用,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无偿使用标的物,而是对标的物的性能作出评价,从而决定是否缔结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