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理性与非理性(一)
关于人类精神的客观实在性,至少还存在着两类有所区别的学术传统。第一类传统着重于人的情感、情绪、心理、冲动等“非理性因素”。此类理论固然是重要的,但是,我认为,这类理论仍然是与那种重物轻人的传统有关联的。这里的精神性事物区别于我们所论述的人的思维,而是类似于一种动物性。此类文献论述精神性事物的方式充满了生物学气味,人在这里实际上主要是被当做一种动物来看待的。精神性事物在分析地位上也许获得了与物理世界同等的地位,但是精神性事物在性质上同时也的确被理解为一种类似于物质现象的现象。这种态度与算法的态度之间存在着微妙而重要的差别。这种态度暗含着这样的意味:正因为“非理性”不是理性,所以它才具有了某些“实在的”特征;换言之,理性思维不是客观实在,这一点实际上在那里构成了非理性的客观实在性的一个条件和论据。我们的观点恰恰与此相反:不仅理性思维是客观实在,而且,“非理性”是理性的相似物,它不是物质的相似物。只有我们对于人类理性的运作方式形成了一些正确的见解,我们才能在科学分析中给予精神性对象以恰当的地位。
另一类学术传统着重于人类思想活动中主观的、想象的、武断的和建构的方面。在这类作者看来,只有当人类思维中的此等方面表现出来时,思维才可以视作具有独立性的、引人瞩目的客观实在。例如,政治学中的意识形态和观念事实、社会学中的宗教、经济学中的“预期”,等等。总之,与自然科学一样,现有的社会科学具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唯理主义态度;这种态度的实质是极端重视演绎推理,它赋予演绎推理一种非常特殊的地位;持有这种倾向的学者在内心深处其实是把除演绎推理以外的其他思维活动和精神现象视为一些与演绎推理完全不同质的东西。这种论调尤其充斥于经济学文献。
这里有必要举一个例子。自本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有一本书曾经大红大紫,甚至被称为宏观经济学的“颠覆之作”,这就是美国领导性的经济学家乔治·阿克洛夫与罗伯特·希勒合著的《动物精神》。照理说,该书的基本方向与我们的“算法方向”是一致的,它反映了当前的主流经济学正在试图寻求进行某种转向;但是,该书具有若干重大的缺陷,缺陷之一是它并未明确意识到宏观经济学这门学科在起源上、在根本方法上“本来”就具有一定的(我们所称的)“算法性质”,因此它所强调的那些算法性质实际上并不包含多少创造性——当然,对于宏观经济学的算法性质,我认为整个经济学群体(包括凯恩斯本人在内)都缺乏明确的意识。最为不能接受的是,该书作者使用了“动物精神”(这是凯恩斯的发明)一词来称谓这些算法特征。让我们看看它所说的“动物精神”的具体内容:信心、公平、腐败和反社会行为、货币幻觉及故事注30。详细的评论无须在此展开了。主流经济学家需要的是基本观念上的巨大转折。经济学家越是“主流”,其理念与方法上的错误可能就会越深刻。该书还代表了经济学界的另外一种流弊,即以为当前的经济学只是需要小修小补,他们的“法器”只需要再擦拭一下,就可以继续拿出来炫耀了。
情况绝非如此。让我们先从这个观点开始:我们不仅应当把“非理性的”、主观的精神活动视为客观实在,而且应当把包括演绎推理在内的所有理性思维活动统统视作客观实在。推理活动本身的性质、它的进行方式以及进行过程,绝不是传统理论所假想的那个样子。这里着重讨论一下演绎推理。在《算法》的1.15节,我们举了一个三段论的例子。关于三段论,其实还有重要的问题值得继续展开讨论。
三段论是把两个命题结合起来以便产生第三个命题的一种思维活动。作为演绎推理的一种典型形式,一般认为,三段论具有充分的可靠性,意即前提错误,结论未必正确;而前提正确,则结论必定正确。然而,却很少有人提出这样的问题,即该两个前提是从哪里来的?或者说,在一个前提已经存在的情况下,另一个前提是如何产生的?为什么与前一个前提相结合的是这个命题而不是别的命题?还能不能找到其他的命题,以便产生新的结论?针对一个特定的前提,可以找到多少与之配对的命题,可以产生多少结论?截至目前,关于这个特定的前提,我们是否已经“充分”发掘了其中的意义,是否已经得出了所有应当得出的结论?
这些问题把我们引导到对三段论的另一种认识,即可以把三段论看做已有信息或知识的一种“聚合”方式;一个三段论,不仅是在告诉我们两种知识之间可以“如何”来聚合,而且是在告诉我们某种已有的知识可以与其他“什么样的知识”来聚合。我们可以认为后一种意义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当这两种知识“聚拢”在一起时,后续的推理活动一般来说是很简单的,很少有人会出错。也就是说,难点常常并不在于推理过程本身,而在于后一个前提的搜索与获得过程。三段论的制造者所要告诉我们的,正是他已经完成了这个困难的过程。例如,蒸汽机的发明过程便可以理解为一个三段论式的演绎推理过程:
前提一:蒸汽掀起了水壶盖。
前提二:水壶盖是有重量的物品。
结论:蒸汽可以产生动力。
在这个推理过程中,难点在于在目睹了前提一发生的同时,想到了前提二。如果信息检索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以至可以忽略它的代价,那么蒸汽机也许早就发明出来了,而不必等到18世纪末期。牛顿提出万有引力定律的过程(这只是一个未经证实的传说),也可以大致做如是理解:
前提一:苹果掉到了地上。
前提二:苹果没有掉到空空的天上去。
结论:苹果与地球相互吸引。
在这里,难点也在于很少有人注意到前提二(尽管这是非常明显的),并把它与前提一结合起来。我们可以推想,假如信息检索与推理活动可以无限度地进行,则所有现存的命题就都可以两两配对地进行“聚合”;在排除掉无意义的“聚合”之后,则有关那些命题的所有可开发的知识就都可以发现了;不仅万有引力定律将会包括在内,而且也许将会包括大量我们截至目前尚未开发出来的知识(这种可能性一定是非常大的);这样一来,牛顿的贡献又有什么值得赞扬之处呢?这里只是讨论了命题的聚合,至于各个前提命题又是如何形成的,在《算法》中已经多有论及,在此就不再重复了。
上述讨论的结论是:通常所谓的演绎推理,其实是一个包含大量联想或知识搜寻活动在内的综合性的思维过程;作者写下来的演绎过程,其实只是相关思维过程的结果,而绝不是真实发生的思维活动本身。从“知识聚合”与排列组合的角度看,能够发生的演绎推理原则上说来是无穷无尽的;由于时间与计算资源上的限制,当事人的联想与搜索活动不可能无限度地进行下去,因而只能限于一定的范围之内注31;而一个推理过程的完成,则意味着当事人走上了一条特定的知识发展路线;换言之,这意味着当事人偏重某一些作为前提的知识而忽视了其他本来也可以作为前提的知识,同时这也意味着当事人(至少在此刻)放弃了基于那些可能前提又可以进一步产生新知识的可能。由于各人所进行的推理,从而所掌握的知识都是个别性和局部性的,这些知识之间既会有相互重合和一致的地方,也会有冲突或互不关联之处;它们是零散的,彼此之间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即使组合在一起,也不能拼成一幅“完整的”图画。与此相关的另一个后果是:一些知识会不时被另一些知识所否定。只有在这样的图景之下,才可能产生“众星拱月”般的知识成就,同时,某些难以弥合的主观性也就会存在于其中。
科学界总是倾向于认为基于某些前提能够产生的演绎性结论是一个定数,演绎推理过程就好像一个自动化过程那样,总是能够轻而易举地、确定不移地实现其最佳效果,进而,科学家们总是习惯于把演绎性结论与其前提等同起来。“演绎推理不会产生新的知识”,这是数学家、逻辑学家与科学家们的共同观念。鉴于演绎推理一般被视为理性思维和科学方法之核心,因而理性思维之所以常常不被视为客观实在,是与他们对于演绎推理的这种观念大有关系的。这种观念的实质是否认演绎推理的创造性。
“演绎推理的创造性”是一个值得再次进行论述的问题。上述专家似乎忽视了这样的一个潜在矛盾:既然前提与其演绎性结论之间的关系是等价的、不言而喻的,那么他们为什么总是要把演绎推理过程作为他们所构造的科学理论的核心内容呢?为什么无论理论家还是普通人总是要进行演绎推理呢?即使数学家列出了公式,普通人还是免不了要进行代入计算;立法机关制定出了明文的法律,当事人触犯了案件,仍然需要庞大的司法机关来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经济学家做出了漂亮的数学模型,可经济行为者仍然不知道特定商品的“均衡价格”究竟在什么位置。
我认为,答案是显然的,这就是演绎推理必须被视为一个创造过程。在演绎推理进行以前,当事人并不知道相关问题的答案为何,而他需要知道答案,这正是演绎推理需要进行的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讲,在那个具体的情境中,对于当事人而言,演绎推理的结论绝不可以视为是“不言而喻的”。演绎推理过程,正是知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次到好的创造过程。经过演绎推理,当事人的思路更为开阔了,知识更加丰富了,头脑更加聪明了,更有能力解决问题了。这一点在上面的各个例子中可以看得十分清楚。我认为,这应当就是社会科学的观念和社会科学的视角,应当是社会科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特色之一。
如果任何演绎推理活动在原则上都可以视为一种创造,那么,“创新”这个概念还有意义吗?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来回答:与常规性的思维活动相比,通常所谓的创新显然是一种成果相对更为丰富和显著的创造活动;同时,我们不应认为创新活动与常规性的思维活动之间存在什么本质性的差别;正是在这样的格局之下,把某些思维活动定义为“创新”不但不构成用语的重复,而且恰恰是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