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治理中的有序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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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民资格理论及发展:有序参与需要怎样的公民精神

公民资格(citizenship)注68作为一个解读社会民主形态以及反映社会政治资源分配状况的重要政治哲学概念,阐释了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公民个体与其国家和政治制度之间存在的关系。可以说,公民资格实际存在的历史要先于其概念的产生,它与人类生活共同体存在的时间一样久远。从字面意义上,公民资格可以理解为在一个共同体内生活的个体,哪些人有条件进入这个共同体,享有共同体赋予的权利,并行使公民资格;而哪些人不具备进入共同体的资格,因而不能获得共同体的成员身份。注69

宛如一个俱乐部,当人们要进入其中成为其成员的时候,势必需要承诺或付出某些责任,同时得到这个组织的某些权利安排,由此,公民资格最基本的意义是,对于一个在共同体生活的公民个体,共同体为赋予其相应资格而做出的有关权利、责任、义务关系的法律、政治、社会制度安排。《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公民资格界定为:“公民资格是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被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着有责任的自由身份。一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只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和其他非公民的。一般地说,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注70在这里,公民资格代表着关系链中的秩序、契约方式和角色要求。

然而,经历了漫长历史发展的公民资格思想绝非如此简单、单纯,作为一种对现实国家政治生活状态的理论陈述方式,它表达并包容着不同政治实践背景下的政治理念和诉求,因此,公民资格背后的内涵十分复杂,且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注71由此,人们往往以不同的视角来解释公民资格构成的内容,研究者依据一定标准从不同的类型进一步描述了公民资格的各种形态。

布莱恩·S·特纳(Bryan S.Turner)从欧洲国家权力的发展以及公民资格形成方式的角度将公民资格分为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公民资格。注72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形成大陆德国模式的公民资格;后者以英国为代表,形成英国模式的公民资格理论。

自上而下的公民资格思想秉承了古罗马的传统,它主张公民资格本身即为国家的行动。因为,国家是强有力的“利维坦”,国家认定和授予社会生活中拥有财产、承担相关责任的民众具有自由权,进而使其取得公民资格,享有被赋予的权利。因此,公民资格是一种人们在公域生活中获得的结果和目的,表明了国家与个体公民之间集体先于个体权利的关系,这暗含着在共同体中,成为好公民的标准应该是个人服务于共同体的利益,为共同体的利益而付出义务,这是公民应达成的“至善”,即在共同体中承担责任从而享有对应的权利,公民资格这个目标才能够实现。

自下而上的公民资格思想则是建立在英国自然法和契约论政治思想流派的基础上。它主张,在自然状态下,具有平等主义的个体是自由而不受约束的。但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福祉,个体通过订立契约,将一部分权力出让给国家,期望国家建立司法制度来保护其私有财产,维护公共安全。因此,在这样的语境下,公民资格意味着,尽管公民让渡了一部分权利,但是,国家是由公民天赋权利的转让而创造的,所以,公民的个体权利具有优先性,最小意义上的国家组建是为了维系和保护公民权利才存在的。这样的假定前提使得公民资格成为公民维护个人权利、争取个人平等权利的一种身份象征,是在共同体生活中实现自由的必然手段,是保护个人权利享有的前提条件。英国公民资格理论的先驱研究者T.H.马歇尔(T.H.Marshall)就是从公民资格是个人获得平等与自由不可缺少的条件的角度,深入地剖析了英国社会阶级的经济与政治状况,针对社会福利政策阐述了共同体中公民资格应具有的各种权利及其演进历程,从而将公民资格理论的发展历史解释为公民权利不断发展的历史。注73

由此,公民资格理论实际上分为两大支派:一是共和主义的公民资格思想,二是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思想。注74

共和主义公民资格的理论框架传承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它假设,公民只有进入政治共同体,积极参与共同体的生活才能获得公民资格,这是个体获得自由、通往至善的必由之路。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注75,向往公共生活,在公共生活中,人们能够体验到人格的发展和完善,能够体现个人的价值,也就是说,只有进入公共领域,个人才能从以物化要求为中心的私域领域中解放出来,实现公民的资格,这样才能达到完美。

按照这样的逻辑,共和主义的公民资格理论强调以下论点:第一,共同体生活对于公民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个体权利、人格和价值实现的必经媒介,是人们实现美好生活的基础和必然条件。第二,具有公民资格的人们享有权利,也必须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逐渐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和固定下来,因此,公民资格往往首先体现为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的法律地位和身份、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国家这个政治共同体中,法律成为公民资格状态最直接和最外在的体现。第三,倡导公共精神,强调公民美德在共同体生活中的意义。在共和主义公民资格思想看来,公共领域是个人超越物质世界束缚,进入一个自我实现的更高境界的场域,所以,参与公共领域的生活,追求共同的利益就具有内在的善,是公民道德与责任的体现,是公民资格的必然要件。为此,公民资格呼唤人们要具备作为公民的公共精神,视奉献于社群利益为公民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见,在这一观念里,公民的公共意识成为公民资格实现的基本条件。第四,公民积极参与共同体生活是人们达成至善的必然途径。公民的身份认同需要一定的互动空间来达成,公民的美德需要用实际行动来实现,而参与是公民介入公域生活的主要途径。通过政治事务和管理事务的参与,公民能够聚焦于某些共同的目标,了解如何争取和达成自身的权利,并体验到共同活动的价值,感受到彼此间的认同。在参与过程中,人们不断学习利益表达、协调斡旋、对话理解、宽容妥协,从而逐步发现共同体对于改善个体生活的价值和作用,发现公民资格的体现方式。在这种公民资格的思维框架下,公共参与实际上表现为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正如莱茵霍尔德·尼布尔所说:“生活的社会实质……需要一种比资本主义民主所提供的模式更为有机的和互助的模式。”杜威也说:“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民主的主旨可以表达为……需要每个成年人参与形成约束他们共同生活的各种价值;无论是从全社会的福利角度还是从个人全面发展的角度来看,这都是必要的。” 注76

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思想则假定,公民个体拥有先赋的权利,这些个人权利是不能被剥夺或者被强权压制的,因此,公民的权利是优先的,公民将权利出让给国家是为了通过这个组织更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权利成为公民资格的外化物。依循这样的逻辑,共同体是公民为争取和获得利益而聚合起来的集团组织,是显示利益取向和达成需求的工具。共同体存在的价值就是拥有共同利益的个体凝聚起来,显示出社会阶层中聚合的利益取向及其结构,通过公共政策过程,将利益要求输入政治系统,经过压力集团之间的博弈,政治体系基于一定的政治价值,将经过平衡的政策制定出来,以保护社群中的某些权利,抑制某些利益,达成个体权利与群体利益的平衡,从而实现社会的均衡。

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强调以下论点:第一,个人权利是群体利益,乃至各种社会、政治制度创设的基础,具有优先性。个人有选择自己偏好和生活方式的自由,只要这种选择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因此,公民资格首先是在人们寻求个人权利与利益的过程中实现的。第二,私人领域是人们从事活动,进行行为选择的基本单位,是人们实现个人自由的原初场所。第三,共同体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是为了保证私域中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实现。因为,人们组成共同体的目的就是建立必要的规则体系,以保证个人自由,同时,让人们结成组织,表达声音,调整冲突,达成共识,建立目标,在共同体中形成彼此认同和遵守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第四,公众对于公共政策过程的参与是其实现权利的重要手段和渠道,通过参与,人们能够实质性地介入那些关系到他们个人生活状况的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聚合组织施加影响力,从而达成利益偏好。然而,在自由主义公民资格思想看来,公民除了必须履行的公民义务,如纳税、征兵、守法等之外,积极地参与行动源于个人的意向选择,而不是强制行为,这表明了权利优于善的原则和“消极自由”的观念。因此,只有当个体意识到公民参与行动对于维护和获得其个人权利意义重大而选择介入行动时,个体才能具备参与的动力。第五,基于自由主义的观念,在公民资格实现过程中强调监控、约束权力和宽容地保护少数人的原则。自由主义公民资格理论最为担心的是两种公民权遭受侵犯的情况:一是当公众将权力出让给某个共同体时,权力也相应地集中于某个管理机构。如果该管理机构不受约束,必然导致权力滥用,从而侵害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所以,以契约形式审慎地设计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并倡导多元主义竞争性参与模式,约束权力的集中化,这成为其思想的核心精神。二是当共同体的多数持有一种意见而反对少数人的时候,多数人有可能形成对少数人的暴政。当多数人采用激进的方式压迫少数人服从的时候,对于个人权利的压制将达到极端。所以,在共同体生活中,强调尊重、宽容、自我节制,用协商、对话的方式沟通问题、解决冲突、消除敌意、保障权利、实现公正的基本原则。“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宽容不同的声音”成为其思想的座右铭。

尽管共和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与自由主义的公民资格观念之间在人性假设、公民资格起源方式、公域与私域关系、主体性等诸多问题上均存在着立场和角度的分歧,但是,其论证实际上都触及了一些公民资格的最为基本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共同性的关键点。归纳起来,公民资格理论主要突出了以下经典的内容注77

1.享有平等的社会、政治权利

权利是公民资格的基础,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公民资格最初起源于公民对自身应该享有的权利需求的意识觉醒,并通过参与行动不断争取应有权利的过程。因此,公民权利观念是透视公民资格内涵的一个最为关键的角度,不少学者将公民资格的发展历程解读为一定国家与社会关系中公民权利拓展的历程,而公民的权利属性和权利范围也就构成为公民资格理论的一条主线。

英国著名的公民资格理论家T.H.马歇尔就以英国社会阶级状况和现实不平等现象为背景,分析了在一个政治体系中公民资格的主体构成内容。注78在他看来,公民资格实质上是公民被赋予的成为社会完全成员的地位及其可供支配的权能,它决定着公民在社会中享有的平等性。也就是说,促进社会平等的基础首先取决于公民是否享有平等的权利。马歇尔还阐述了公民资格所包容的权利,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注79其中,公民权利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享有平等的社会生活和从事社会活动的基本权利,它常常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所以又表现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包括了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和财产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自由权、言论和思想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权利、获得公正的权利等。公民权利是进入社会生活最为基本的条件,因此,它关系到其他类型公民权利的实现与发展。政治权利主要表现为公民介入国家政治生活和政策过程所拥有的不可或缺的主体性权属,在现代国家政治共同体中,它包括公民推举自己的政治代表人、参加政治投票和参与地方公民会议以及间接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决策等权利。政治权利的赋予使得公民有资格参与到与其生活质量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制定与公共事务管理中来,将其利益与意愿要求纳入政府的政治过程之中,从而将个体的命运与共同体的命运联结起来,因此,政治权利是最直接地显现公民在共同体生活中作用的权利。社会权利则是公民享有的与其法律、政治权利相配的社会福利权利,它表现为受教育、接受公共医疗、得到公平就业机会、免受贫困、获得健康的生活设施供给等权利。公民的社会权利代表着他(她)合法接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并以此获得基本自由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和政治权利是公民争取获得社会权利的前提和制度保障,社会权利是公民法律与政治权利的结果,因为,社会权利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政府保障公民平等享有福祉的状态,体现着普适性社会权利在社会公众中分享的结构。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主体意识的不断提高,基于实践的公民资格权利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不断超越着马歇尔的论证。首先,国家的政治改革不仅凸显着对实质性公民资格权利的赋予,而且更加突出公民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要求,政治体系的设计更加注重依靠程序公正来保障公民实体性权利的获取。其次,政治文明的发展明确体现在公民资格权利更加具有普适性。即政府治理理念更加关注保障社会各个阶层基本权利的平等性和分配的公正性,尤其是强调保证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福祉的权利,从而建立公平而和谐的社会。注80最后,公民资格权利的范围和边界进一步扩大。除了马歇尔阐述的三类重大公民权利之外,公民权利在向纵深方向发展,形成了更加强有力的公民资格权利的延伸态势,这些权利包括集体谈判权利、性别权利(男女平等)和文化(种族平等)权利等。

2.确立权利与责任的平衡关系

任何权利都不是无条件享受的,权利获取的同时也意味着权利主体相应承担和履行的责任。公民资格权利界定了人们成为社会成员的边界,同时,也规范了作为公民所需要承担的义务。这一论点昭示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公民,不仅仅因为他(她)拥有法律规定的形式上的权利和公共政策供给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他(她)作为共同体的一员,还要为共同体尽到应有的责任,这也是其具有公民资格不可缺少的条件。正因为有责任,才有公民资格,权利和责任是对等的。

对于公民资格的责任,大体可以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或伦理责任。前者主要表现为人们进入某个共同体后需要遵守的制度规范和必须进行或不能进行的行为约定,它是共同体在习俗、惯例、文化传承、契约、规则设立等基础上建立的,以书面或者组织潜在规则的形式作用于共同体成员,具有外部强制性。在国家层面上,这一责任往往以法律形式规定,以调节和规范国家共同体中人们的行为选择,约定人们共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责任,为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发展而付出的义务,如依法纳税、服兵役责任等,这成为公民资格最基本的义务,是公民对共同体的共同承诺。

以法律为基础的客观责任界定了公民的底线规则秩序,然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是任何法律条文都无法包容和穷尽的,而行为主体的价值取向又决定着主体付出责任时的行为尺度和边界。敷衍了事和尽职尽责都可能在承担责任,但是其代表的境界完全不同。共同体生活需要参与者的关注个体利益但又不拘泥于个体利益的公益精神来维系,需要为共同体承担加入公共事务管理的自觉责任。因此,仅仅依靠外在的责任要求是远远不够的,这只能提供底线的规则以及保障人们持续参与公共事务的对称的激励机制与激励结构,而共同体生活更需要依靠公民自身内在的爱心、认知、认同、信念和良知支持。这种主观责任对于公域中大量公益事务的贡献力显得更为重要和不可或缺。因为,公益的事业是任何社会存在都不能缺少的,而公民投入公益事务的行动又往往在短期内无法形成直接的成本与收益对应关系,所以,对于共同体公益事务的参与更多地依赖基于美德的、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尊重和张扬的“主体伦理责任”和精神。当然,这同时要求社会能够建立正向激励的制度和政策,有力地防范“搭便车”和逆向道德选择风险,保证那些在公益事务中奉献了爱心和责任的人们不至于“寒心”。

公民精神是公民资格的条件,它约定了在共同体生活中,怎样的公民才是一个合格的公民,因此,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的重要标志即是公民是否具有合作和成为社会管理主体的愿望和能力。帕特南在《使民主运作起来》中精辟地指出:“对于公民共同体来说,至关重要的是,社会能够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进行合作……公民参与和自愿的合作可以创造出个人所无法创造的价值,无论这些人多么富有,多么精明。在公民共同体中,公民组织蓬勃发展,人们参与多种社会活动,遍及共同体生活的各个领域。公民共同体合作的社会契约基础,不是法律而是道德。”注81

3.发展公民组织及其参与,形成积极的公民资格

公民参与是公民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公民资格的能力和实现途径是通过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关注、表达和有序参与来体现的,同时,公民参与的过程也铸成了公民权利以及一定水平的政治共识的达成。可以说,公民参与是完成公民由个体向共同体公民资格过渡的必经桥梁。这是由于,一方面,公民资格的基础要素是获得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而实现这个目的,公民势必要形成并发展一定形式的公民组织,依靠组织和集体行动的力量来聚合某种共同利益,表达某些共同的声音,争取一定利益诉求的达成。而公民组织不仅是公民进入参与程序的载体,还是公民参与的组织化、规范化、结构化形式,因此,公民参与是形成公民资格的基本社会组织基础。另一方面,公民资格基本要素的满足势必围绕着公共利益的选择和确定而展开多方政治角色和政治力量的博弈,在各种力量较量和抗衡的过程中,参与的人们逐渐将对话、合作、共识、愿景、秩序、妥协、斡旋、平衡、利益选择和矛盾化解等观念建立起来,从而逐步清晰自身在利益合作与竞争中的角色和策略选择,发现自身在推进共同体利益中的责任和价值取向。这个渐进体验和学习的过程对公民资格的实现极其关键。所以,毋庸置疑的是,没有组织化的公民参与就没有任何意义上的公民资格,更没有成熟的公民社会和积极的公民资格所要形成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