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力资源法律审计报告2012-2013:了解就业管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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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人力资源法律审计的年代视角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资源按照强制性指令计划由行政权力进行配置,与此对应,我国劳动力资源的配置主要实行固定工制度,劳动力的招收、分配以及工资福利等都由国家统一安排。劳动者一旦经国家分配,成为一个单位的固定工,就与相应单位建立了终身劳动关系,单位不能无故辞退职工。随着固定工制度的确立,单位的正式工不用订立劳动合同。根据1962年10月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国营企业使用临时工的暂时规定》和1965年3月制定的《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只有临时工才需要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周昭茹,2006)。

在固定工制度下,职工工资实行固定等级工资制,即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繁重程度、精确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划分等级,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企业在工资分配上没有自主权。在这样的体制下,劳动者没有竞争,缺乏激励,企业中“铁饭碗”意识、“吃大锅饭”现象普遍,生产效率低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用工制度的积弊日益凸显,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我国启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1980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1983年,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试行劳动合同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打破“铁饭碗”、“大锅饭”,充分调动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解放生产力。劳动合同制的基本特征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试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先主要在新招用的工人中试行,一个时期以内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作为过渡,经过若干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孙睿君,2010)。

本篇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层面和地区层面的就业管制进行调研,考察了30多年来我国就业管制的发展历程,并用量化的方式显示出来,使大家更好地了解所在地区的就业管制发展及现在的管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