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78—1985年为僵化阶段
第一阶段,为1978年改革开放后的最初7年。我国改革开放实施推进的基本方法是在特区和沿海“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从沿海向沿江沿边内陆、老少边穷地区梯次推进,在劳动用工制度方面也不例外。20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把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定为劳动合同制试点地区(梁满光、侯玲玲,2008)。1983年2月,劳动人事部下发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对试行劳动合同制提出了要求,用确定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义务与权利,实现责、权、利相结合(吕楠,2008)。在这个阶段,进行就业管制改革的地区是极少数。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劳动力市场仍然处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因此将这个阶段称为“僵化阶段”。与极度“僵化”相对应的得分是6分,表明在该时期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就业管制方面没有进行变革,但这并不排除这些地区进行了劳动力市场其他方面的变革。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以及劳动就业发生相应变化的趋势下,该时期我国先后有6个地区在就业管制方面进行了改革,“僵化”的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缺口”。在1986年之前,天津市、浙江省、上海市、广东省、安徽省和四川省已经开展了就业管制方面的改革,6个省的就业管制得分分别是:天津市0.1528分,浙江省0.3472分(注:由于找不到1984年7月26日由原浙江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原始文件,在此以1986年浙江省的得分代替1984年和1985年浙江省的得分。),上海市0.5486分,广东省0.9398分,安徽省0.9404分,四川省1.9721分,其他地区得分统一为6分(见图3—1)。
图3—1 1985年中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就业管制得分(按得分从低到高排序)
广东省是最早进行就业管制改革的地区之一。1979年2月10日广东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广东省劳动局组建广东省劳动服务公司,按照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推进劳动制度改革。从1980年开始,广东省率先对僵化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1年11月,广东省人大颁布《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在中外合资企业中试行劳动合同制。1983年5月,广东省选择清远县(今清远市)作为全省劳动合同制度试点地区,取得成功后,正式在全省推开。1983年6月2日广东省政府批转《全省劳动工作会议纪要》,先于全国对用工制度进行改革(梁满光、侯玲玲,2008)。上海市于1982年出台了《关于在部分国营企业试行合同工制度的通知》,正式开始了就业管制改革之旅。1984年9月1日实行的《上海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上海市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对劳动合同工人的试用期,劳动合同续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与非法情况,劳动合同工人的补贴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985年《上海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村劳动力暂行办法》对临时工人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浙江省也是劳动力市场改革的试点地区。1983—1988年是新招工人实行合同制阶段。1983年3月,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1983年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报告》提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单位按计划从社会上招收新工人时,一般都要实行合同制。同年,在杭州、绍兴两市和长广煤矿开展试点。1984年7月26日,省劳动厅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定《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制工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并发全省试行。自此,浙江省新招工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钱叶芳、王柏民,2006)。
安徽省也是我国较早进行劳动合同制度改革的地区。于1984年实施了《安徽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覆盖了21个测量中的7项,成为我国最早一批进行就业管制改革的地区之一。四川省是1985年就业管制得分最高的地区,这主要源于其1985年实施的《四川省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覆盖了21个测量项中的15项,就当时的情况来说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劳动合同规定。有些条款至今看来都是比较先进的条款,例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合同期满,或因用人单位的原因以及本人的原因(不含第十七条第4、8、9项所指人员和自动离职者),经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一次性的辞退费,其标准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包括试用期)每满一年,按辞退前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计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发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半个月)。”天津市得分较低,其得分主要来源于1985年实施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但仅仅对第6项试用期进行了规定,其余方面没有涉及。
从这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就已经出现,而且在某些省份已经达到了相对较高的水平。但是整体来说,在这个阶段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在全国范围普及,处于一个相对模糊和摸索中的状态,更多的是对基本概念的澄清和确定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