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年代看中国各地区就业管制的变迁
第二章对我国国家层面的就业管制进行了测量和说明,本章将OECD的就业保护法指数应用于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就业管制测量,将国际比较研究的视角延伸至我国地区层面。根据测量结果,我们发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就业管制存在很大的不同,在劳动力市场开放时间、改革程度以及侧重点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下面我们将从年代发展角度、地区比较角度以及子项分析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本章将从年代角度对我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就业管制的发展变迁进行梳理和测量。如前所述,由于不同于联邦法律体系的国家,我国是中央集权的法律体系,因此不可能对各个省进行独立的测量,而不考虑中央法律对地方法律的影响。但是我国地方具有一定程度的立法权限,因此,为了简化测量和突出地方的区别,在对地方就业管制进行测量时,我们仅考虑地方法律法规,而不考虑中央的法律法规。同前述,由于中央法律法规对地区实行同等对待,在此我们将其作为对所有地区的固定效应而在测量中省掉。本章考察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至2012年各地区就业管制的发展情况,以反映出各地区的劳动力市场改革情况及其劳动力市场对经济变革的敏感程度。OECD国家的测量研究通常简单地依据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和21世纪进行阶段的划分。但在本研究中,我们依据31个地区30多年的测量结果和变迁曲线,得到我国就业管制变迁过程中的3个转折点,分别是1986年、1994年和2002年。依据这三个点,将我国的就业管制的变迁划分为5个阶段:1978—1985年、1986—1993年、1994—2001年、2002—2007年和2008年之后。虽然某些地区不能够完全与这些转折点吻合(注:例如,安徽省从1984年就进行了就业管制方面的改革,比一般省份要早两年。),但是这五个阶段的划分,大体反映了我国就业管制的发展变迁阶段,也反映了我国劳动力市场改革开放的历程。本章将从就业管制测量这一量化的角度来更加清楚地认识我国劳动力市场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