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现代的小农:历史的视角与东亚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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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农”、“农民”与“家庭农场”

“小农”在世界历史上由来已久。中国和欧洲历史上的小农是人们常常提到的两个典型。传统华夏文明号称以农为本。农民在“四民”中地位仅次于士而高于工商业者。很多人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原因,小农更被视为近代中国贫困落后的象征。实则历朝历代的“小农”都是专制王朝的“编户齐民”。像秦朝末年那样“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不给农民一点活路,或许是比较极端的情况。但历代王朝层层加码苛剥农民,形成税赋“积累莫返之害”,即秦晖先生所总结的“黄宗羲定律”,却是不争的事实。(注:参见秦晖:《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17~23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统治者对农民既征其税,复役其身,强行迁徙或固着其身,农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小农经济”其实徒有虚名。小农甚至根本没有自己的“经济”。他们跟近现代受民法保护的身份自由的独立小农不能同日而语。

东亚农耕地区自古以来人口众多,农村土地关系紧张,历来有农民小块土地经营和精细耕作的传统,这种情形迄今没有根本改变。笔者曾以中国台湾地区和当代韩国为个案来看东亚现代化历程中的小农经营模式,这是因为:战后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有一场消除传统地主所有制的土地改革。两地所推行的都是在平均地权基础上的小农制度。发展战略学家因此而把它们同列为“基于单一(小农制)战略的制度原型”(prototype examples of systems based on a unimodal strategy)。(注:W.Galenson ed.,Economic Growth and Structural Change in Taiwan,Ithaca,1979,p.199.)从所有制角度对它们的研究,显示了传统租佃制下的小农与土改所造就的现代自耕小农的区别。农业经济学家对小农的研究,则主要是从经营角度所作的研究。如台湾学者张德粹就认为:“小农经营制亦简称小农制,就是指一个国家或某一社会内的大多数农业经营单位是很小的……这里所谓‘制’,并不是政府命令所规定的制度,亦不是由人民立法所定的法制,只不过是形容全国多数农场经营的方式。决定这个方式的基本因素是全国农民数和总耕地面积的比率。”(注:张德粹:《小农经营及其出路》,4~6页,《中国经济月刊》(台北),第67期,4~6页。关于韩国和台湾地区农地制度演变的详细讨论见本书后半部分。)

在欧亚大陆的另一端,马克思曾经列举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的古今两种小农所有制度:

自耕农的这种自由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正常形式,一方面,在古典古代的极盛时期,形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在这里,我们没有谈到殖民地,因为那里的独立农民是在不同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注:马克思:《资本论》,1版,第三卷,90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资本论》还曾谈到15世纪英国“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注:马克思:《资本论》,1版,第一卷,784~7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强调的是农民的身份自由。农奴制的兴起曾使原本自由的农民沦为依附农民,而“一经陷入这种依附形式,他们就逐渐地丧失了自己的人身自由”(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第4卷,1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所谓“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的“自由的自耕农”,就是实际摆脱了依附而获得人身自由的农民,包括仍身负一定封建义务的公簿持有农、长期或短期租佃土地的自由农,以及自由持有农,即使后者也还要向地主缴纳少量贡赋。(注:详细的讨论见马克垚先生的《英国封建社会研究》,第11章第2节“自由农民和其他身份的农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马克思也十分重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是因为:

自耕农的自由所有权,对小生产来说,也就是对下述生产方式来说,显然是土地所有权的最正常的形式,——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注:马克思:《资本论》,1版,第三卷,909页。)

恩格斯同样关注小农。在恩格斯看来,小农即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和消费单位的农民,其所经营的土地面积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标准。《法德农民问题》中明确提出:“我们这里所说的小农,是指小块土地的所有者或租佃者——尤其是所有者,这块土地通常既不大于他以自己全家的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也不小于足以养活他的家口的限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版,第4卷,298页,人民出版社,1972。)恩格斯的小农定义符合历史与现实,在农民研究中具有可操作性。一户农民的经营规模在不同的时空下会有很大的不同。在人口众多而土地稀缺的中国,在人均一亩三分地上精耕细作,也许就能养活全家。想要拥有“三十亩地一头牛”,可能已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自发倾向”。换到大庄园大种植园主需要乘直升机巡视自己田产的南美洲大平原,30亩(不足5英亩)还进不了“农场”的门槛。同理,如果还是人拉犁耙甚至刀耕火种的原始农业,一家人劳累终年也只能耕种十来亩地;如果资本和技术都高度集约化、各种涉农服务高度社会化,一户农民经营几千英亩、上万英亩土地也能游刃有余。

有很多跟“小农”相关的概念,比如“小农户”、“小农场”、“小经营”、“家庭农场”、“家庭农业”乃至“农民”、“农户”等等。它们之间常常可以互通、互用。英语的“peasant”、“peasantry”可以译为“农民”,也常译为“小农”,既表示其职业又标识出其身份。“farmer”即“务农的人”,至少其主要部分是“小农”。他们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费单位合一,都是家庭、农户。他们拥有的土地不管面积大小,都可以被称为“家庭农场”。于是他们有了一个跟“家庭农场”同样略带点洋味儿的名字——“家庭农场主”,或“小农场主”。2013年中国农业部进一步明确了在中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概念,尽管设置了“适度规模”的门槛,很可能将现存多数农户排除在“家庭农场”之外,但是从此以后不能再说“中国没有农场主”了。

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中文语境里,“小农经济”和“农民经济”都可以通用,至少现时代的“小农”和“农民”所指实是同一群人。他们有自主经营的土地,因而不是农村无产者,也不是受雇于农业资本家的农业工人。他们依靠自己家内的劳动力,有的也雇佣少量或季节性的外来劳动力作为辅助,但不是依靠雇佣劳动从事直接生产活动的农业资本家、农企业家。他们所从事的生产可能还是劳动密集型的,也可以发展为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或称“资本化”(capitalized)的产业。他们经营的土地可以是自家所有的,也可能是国有的、部分甚至全部从别处租来的、从“集体”那里承包来的、承受别人“委托经营”的(如台湾地区法律规定禁止租佃,所以第二次农地改革允许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在农民之间流转土地,当局宣布“委托经营不以租佃论”),以及通过其他任何合法的途径获得的。但由于拥有人身自由和独立经营的身份,他们是自己的主人而不隶属于其他任何“主人”,可以自由地迁徙、自由地扩大或者出让自家的财产、自由地结社协作,也可以自由地退出结社,所以都是“自由的农场主”。在中国,他们由历史上国家控制下人身不自由的农民脱胎换骨而来,中间曾经作为被捆绑在一起“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社员;在西欧和北美,他们的前身,是马克思当年所论述过的自由农民和殖民地的“独立农民”。

请注意前引《资本论》关于农民土地所有权的那段话里,马克思再三讲到的“这种生产方式”,即自由的、独立发展的农民小生产者的生产方式。《资本论》其他章节也反复使用了这一概念,比如说“土地的占有是直接生产者的生产条件之一,而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他的生产方式的最有利的条件,即他的生产方式得以繁荣的条件”(注:马克思:《资本论》,1版,第三卷,694页。黑体字为原文所有。)。从这些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到,马克思始终都把自由的农民“同家人一起”的独立的经济活动看做一种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既不同于封建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也不同于农业资本主义。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中也反复谈到农民的和资本主义的两种不同生产方式。当代农村社会学家则将其纳入“农村生产方式”。(注:I.Roxborough,Theories of Underdevelopment,London:Macmillan,1988,p.96.)有没有这样一种“农民的生产方式”,至少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语系统里不是问题。有问题的、需要讨论的是:这种农民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和历史命运是怎样的?它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例如英国)是不是已经被“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战胜,它的主体——自由的、独立发展的农民——是不是终将在全世界走向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