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小农的历史地位:从马克思到列宁
从前引《资本论》可知,马克思实际上指出了现代小农历史地位的“两重性”——进步性(以革命的手段扫除封建义务,取代封建地主所有制)和过渡性(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过渡阶段,最终将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取代)。
在19世纪末有关农民问题的论争中,考茨基通过对比资本主义大经营与家庭小经营,从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效率的角度重申了小农的两重性。考茨基提出,虽然在其他同等条件之下,农业生产中的资本主义大经营无论在节约土地、节省人力畜力、改进技术还是在信用和商业方面,都优于小的家庭经营。但是,大经营的发展遇到众多障碍:现代农业仍然和家庭经济紧密联系;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不能像工业生产资料那样无限增加;农业生产向精耕细作式的集约化方向发展,使经营面积的扩大受到限制,而私有制对小块土地所有权的保护阻碍了大经营所需要的土地集中;完全丧失财产的农民大批离开农村,为大工业和城市吸收,使得农业大经营难以得到必要数量的完全的雇佣劳动者。在所有这些方面,大经营都面临小经营的对抗。小经营对抗大经营的武器,是劳动者最大限度的勤劳和努力以及极低的需要(比雇农的需要还要低,满足于最简单的生活)。由于以上原因,大地产不仅不能消灭小地产,德、英、俄等国政府还迫于农业危机,颁布法律奖励移植或分配给农民土地,人为地创造小规模经营。
考茨基考察了土地集中与碎分、大经营与小经营两种趋势并存的原因。他看到小生产和小农的生存能力超出早先人们的预想。由于大生产相比小经营的优势必须以“在其他同等条件之下”为前提,而现实中存在着众多限制大生产的条件,这就使得小经营得以长期延续。
那么,能不能造成和扩大“同等条件”,削弱以至消除那些妨碍大生产发展的限制条件呢?考茨基的回答是肯定的——随着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那些制造或者维持小农经营而不利于大农业的因素将被逐渐消除,大生产将战胜并取代小生产。
按照马克思的定义,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即“农业由资本家经营”是以农业劳动者的土地被剥夺,亦即小农经营的破产为前提的。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高度发展”有待于小生产被大生产所取代。考茨基的答案实际形成一个因果循环的怪圈!考茨基给了资本主义一个新概念:他仅从农业经营与货币资本的联系,就得出农村经济“具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特征”的结论。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里,小农的家庭农业经营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正是在这一点上,考茨基背离了马克思。尽管他尽力补救,强调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具有特殊的形式”,这个背离仍是很明显的。例如他提出“小农业经营数量的增加,只是成为无产者家庭经济增加的一种特殊形式,此种增加是与资本主义大经营的增长并进的”。这样一来,小农就因其“特殊形式”的无产者身份而被置于“现代生产方式”之下了。但这样一来,势必使他一再坚持的大农业优越性规律的普适性受到影响。考茨基的循环论证甚至自我矛盾,难以说清楚小农的历史地位。(注:对考茨基《土地问题》一书比较详细的讨论参见本书第三部分《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一文。)
列宁将马克思关于自耕农进步性和过渡性兼具的思想具体化为动态的农业发展的农民道路——他在论述俄国革命的土地纲领时,引证马克思比较各国“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制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论述,总结出“两种可能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形式”或称“资产阶级的农业演进的两种方式”,或者叫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
列宁强调:要走“美国式道路”,就要为“自由的农场主经济”、“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扫清障碍:
列宁反复讲到,俄国跟美国相似而与英、法、德不同的国情,是俄国农业走“美国式道路”的基础。有了这样一个基础,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可能在俄国“消灭地主大地产”而使农民“成为农业中独一无二的代表”,并使生产力得到“最为迅速”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注:参见上书,205、209页。)请注意这里讲到的“土地国有化”。它跟建立“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块……”不矛盾吗?有人望文生义,认为“国有”即是“公有”(注:考茨基曾提出消灭土地私有权的两条国有化途径:“在租佃制占支配的区域内这可以用土地国有制或公有制的方法来完成,而在抵押制占支配的区域内则可以用抵押的国有化方法来完成。”但他同时看到:土地国有化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就已经有可能。资产阶级的政党和农业经营者为了将土地私有制的不利转嫁于社会,现在也在要求土地国有。他们所要求的国有化,包括抵押权的国有化和亨利·乔治土地改革的拥护者所乞求的国有化。(考茨基:《土地问题》,110、380~388页,北京,三联书店,1955)显然,这里的两种“国有”都不是“公有”。),跟“自由的……”(列宁一口气讲了七个自由!)一定互相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无非就是把地租交给国家”(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16卷,261页。)。“按照马克思的学说,土地国有化就是:尽量铲除农业中的中世纪式的垄断和中世纪关系,使土地买卖有最大的自由,使农业最容易适应市场。”(注:《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1卷,4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所有这些交换、迁居、扩大地块和买卖土地的自由,都“有利于农民群众”,有利于“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总之,列宁所论述的土地国有化和“美国式道路”,其主要内容、首要意义都是自由农民的自由发展,在什么意义上也不会“是土地、大地产集团与金融资本的结合”(注:参见吕新雨:《乡村与革命中国新自由主义批判三书》,57页,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我之所以把列宁的“美国式道路”概括为“农业发展的农民道路”而不是“国家”道路或“国有化道路”,更不是什么“农民资本主义”(注:同上书,11页。)道路,是因为看到:由农民来打破封建领主掌勺的“大锅饭”而不是任凭“掌勺者私占大锅饭”(秦晖的这一比喻十分形象),这是列宁“美国式道路”论述的核心、“关键”和真正价值所在。很明显,列宁在这里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小农两重性的思想,把农民的自由土地经营看做历史的进步,同时又是封建主义与农业资本主义、传统农业与现代农业之间的过渡形态。区别只在于,马克思明确讲到农民个体的土地所有权,列宁则代之以“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在俄国革命的不同时期,列宁对待“土地国有化”和“土地社会化”(即村社定期平分土地)的态度多次反复,多有变化。但是,他希望通过农民革命消灭一切“农业中的中世纪垄断和中世纪关系”的思想是一以贯之的。
然而揆诸史实,无论是在俄国还是在美国,列宁论述的这条农民道路中的“资本主义演进”、“资本主义发展”,图像都是模糊的。看一看布尔什维克掌权后采取的农村政策和列宁的有关论述就可以明白:列宁要的是尽快实现社会主义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原本就不愿看到“农业资本主义发展”。
如果不考虑是否朝向农业资本主义演进、有无实现这样一种演进的条件,而是从列宁反复强调的建立“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的意义上来理解他的美国方式或“美国式道路”,则可以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亚以平均地权、消除地主所有制为特点,以培育家庭农业为目标的农地改革,也应当属于这一跟普鲁士式地主道路相对立的农民道路。仅以笔者考察过的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论:从20世纪50年代初消除地主经济的土地改革,到70年代末基本完成经济转型,这个时期台湾地区、韩国的农业都有比较突出的增长。增长的主体不是雇佣型资本主义农场,而是农民的家庭农场,包括大量“过小农”的家庭农场或称“微型农场”。小农经营的农业部门对工业化作出了源源不断的贡献。(注:详细的讨论见本书第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