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
(注:原载《河南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新华文摘》2011年第5期转载;后被收入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法律体系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一、前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我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始了一系列立法活动,目前已基本形成包括宪法及各部门法在内的门类齐全、层次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注:参见夏良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回顾》,载《中共四川省委省级机关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刑法立法也得到了极大发展,刑法的内容不断充实,刑法的体系不断完善,积极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着保驾护航的作用。
刑法体系是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注: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6页。),也是刑法目的与功能的承载。完备而科学的刑法体系有利于刑法目的的顺利实现和刑法功能的良好发挥,并且“对立法规划、立法实践、司法实践、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法学研究规划、法学图书资料分类以及法学工具书的编辑等工作,都具有直接或间接的意义”(注:李国如、杨春洗:《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功能研究——兼及系统论方法的运用》,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相反,“倘若人们不正确地构建或者安排了刑法体系的要素,那么,就有可能导致有缺陷的结果”(注:[德]克劳斯·罗克辛:《构建刑法体系的思考》,蔡桂生译,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因此,如何构建一个科学、完备而协调的刑法体系为各国刑法立法所关注。
当代中国的刑法体系始于新中国成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刑法体系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过程,并且随着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刑法体系的内容更为完备、结构更为科学。不过,中国刑法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足,有待于进一步充实、调整。因此,如何根据中国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合理确定中国刑法体系完善的方向,并采取适当的路径,解决中国刑法体系完善中的重点问题,是当代中国刑法发展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当代中国刑法体系构建与完善的历程
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与完善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即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通过的形成阶段,1979年刑法典的实施至1997年新刑法典通过的发展阶段,以及1997年新刑法典实施至今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阶段。
(一)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形成
自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至1979年刑法典的通过,是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阶段。其中,1979年刑法典的颁行是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初步形成的标志。
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不过,由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主要任务是稳定政权、发展经济,法制建设没有被及时提上议事日程,加之受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的影响,因此在新中国成立至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通过之前,中国的刑法立法还十分缺乏,主要的刑法立法只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1951年2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1952年4月2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1956年11月16日颁布的《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和《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以及一些包含刑事罚则的非刑事法律,如《消防监督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等。(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37页。)由于立法的零散、不完备,这一时期的中国刑法规范还不成体系。
当代中国完整刑法体系的建立是在1979年。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典。该刑法典共分为两编、192条,其中:第一编是“总则”,下设“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和“其他规定”5章;第二编是“分则”,下设“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和“渎职罪”8章。总体上看,虽然该部刑法典只有区区192个条文且条文大多很简短,是一部粗放型的刑法典,但是它第一次系统地规定了犯罪,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和各类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是一个体系相对完善、结构相对合理的刑法典,标志着当代我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形成。
(二)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发展
1979年刑法典的实施至1997年新刑法典的通过,是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初步发展阶段。
受制定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限制,加上立法时间的仓促,1979年刑法典在观念上比较保守,在内容上失于粗疏,以致在很短时间内便显露出与社会现实生活的诸多不适应。(注:参见赵秉志、赫兴旺:《中国新刑法典的修订与分则的重要进展》,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6期。)加之1979年制定刑法典时就提出要在刑法典中规定军职罪,但后来考虑到来不及研究清楚,决定另行起草军职罪暂行条例。因此,1979年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不久,国家立法机关即开始着手刑法典的补充、完善工作。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新型犯罪不断出现。为此,国家立法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刑事立法。自1980年至1997年新刑法典通过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通过这些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不仅刑法体系的空间效力、溯及力、犯罪主体、共同犯罪、刑罚种类、死刑案件的核准、量刑制度、罪数、分则罪名、罪状、法定刑、罚金适用、法条适用(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52页。)等要素内容得到了进一步补充、完善,而且刑法体系的结构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形成了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的格局。但是,这一时期的刑法立法也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如刑法的内容不完善、有些罪刑关系的规范不协调、刑法规范过于粗略、刑事立法缺乏总体规划、立法解释极为欠缺等(注:参见赵秉志:《刑法改革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因而影响了刑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1997年新刑法典的通过是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发展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典尽管在总体上基本延续了1979年刑法典的体系,但是在具体设计上更为完备。这主要体现在:(1)将“总则”第一章的章名由“刑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更改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规定了现代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强化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2)在“总则”第二章“犯罪”中增加了“单位犯罪”一节,进一步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严密了法网。(3)“分则”由原来的8章增加为10章,并进一步扩充、完善了刑法典分则的体系:一是将“军人违反职责罪”以专章的形式纳入刑法典,并且增加了“危害国防利益罪”专章,实现了刑法体系的统一;二是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并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并根据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将贪污贿赂犯罪分别从原“侵犯财产罪”、“渎职罪”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一章“贪污贿赂罪”,突出了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三是将“分则”第一章的章名由“反革命罪”更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将第三章的章名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充分体现了刑法的时代性;四是在“分则”的一些大“章”下设“节”,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设8节,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设9节,从而避免了大“章”的内容过于庞杂、条文过多的不足。经过这些修改,整个刑法典的体系显得更为统一、完备。
(三)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
1997年新刑法典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刑法体系进入了深入发展、完善的阶段。在这一阶段,因应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刑法体系的变化当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单行刑法继续存在,但已不再是主要的刑法补充、完善方式。1997年新刑法典颁行之后,在1998年~2000年间,国家立法机关又颁行了3个单行刑法文件,它们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注:参见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纪念97刑法典颁行10周年感言》,载《法学》2007年第9期。)但自此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再也没有颁行过单行刑法,目前单行刑法已经不再是一种主要的刑法完善方式。二是刑法修正案逐渐成为我国刑法补充、完善的主要方式。“相比于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修法模式,这种修法模式兼顾修法的及时性、科学性和维护刑法典的统一性,受到了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致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讲,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基本成熟。”(注:赵秉志:《刑法修改的四特点和两方向》,载《检察日报》2009年3月2日。)自1997年新刑法典颁行迄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颁行了8个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式。
三、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基本结构与主要特点
新中国成立至今,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其结构已经基本成形,并呈现出一些主要特点。
(一)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中国现行刑法体系是由1997年刑法典以及1997年至今的3部单行刑法和8部刑法修正案共同组成。总体上看,单行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只是对刑法典分则涉及的具体犯罪及法定刑的修改和补充,而且刑法修正案一经通过即融入刑法典而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刑法体系仍主要体现为刑法典的体系。从结构上看,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基本结构主要体现为:
第一,总体上采取的是编、章、节的层次结构。其中,章、节不是在每编、每章下均设有,而是根据条文的需要进行设计的,如“附则”下就没有章节,总则和分则的部分章下没有设节。这样,整体上基本上形成了由编到章,再到节的一个完整结构,整个刑法体系层次分明、结构严谨,一目了然。
第二,编是中国刑法体系中的最高层次,共分3编。其中,第一编是“总则”,主要规定的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犯罪、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第二编是“分则”,主要规定的是各类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第三编是“附则”,其一是规定刑法典的生效时间,其二是规定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事法律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的失效。
第三,除了附则外,总则、分则都下设章,其中总则共分5章,分别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和“其他规定”;分则共10章,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总则、分则的部分章下设节。如“总则”的第二、三、四章下均设节,其中第二章“犯罪”下设4节,分别是“犯罪和刑事责任”、“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下设8节,除了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合为一节,刑罚的种类、其他三种主刑以及三种主要的附加刑各为一节;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也下设8节,分别是“量刑”、“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和“时效”。“分则”的第三、六章下设节,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设8节,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下设9节,分别是“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司法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妨害文物管理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总体上看,作为中国刑法体系的宏观层次,编、章、节共同构筑了中国刑法的完整体系,保证了整个刑法体系的结构完整。
(二)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主要特点
综观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形式、内容和结构,可以发现,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鲜明特点:
1.刑法体系的形式趋于统一
经过1997年的系统修法及之后的不断修改,中国现行刑法体系在形式上基本实现了统一。具体而言,这主要体现在:第一,1979年刑法典以及其后的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经过研究、修改、整合,都统统被纳进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在刑法典之外已经不再存在可以独立成体系的刑法规范,从而比较圆满地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注:参见高铭暄:《中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及其修改补充》,载《欧洲法律与经济评论》2002年夏季卷。)第二,1997年以后的刑法修改主要采取的是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一步有效地保证了刑法的统一性。虽然1997年新刑法典颁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进行单行刑法的立法,但总体上看,中国刑法修改的主要方式还是刑法修正案,并且迄今已先后颁行了8个刑法修正案。事实上,“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必要、及时的修改和补充,既能保持刑法典基本原则和主体结构、内容的稳定性,又具有良好的适应性,能够针对实践需要作出及时、恰当的反应,从而为解决刑法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的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技术平台”(注:雷建斌:《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的新进展——写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之际》,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3期。)。
2.刑法体系的内容比较完备
刑法体系的完备性是相对于1997年刑法典修改之前的刑法规范状况而言的。(注:参见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纪念97刑法典颁行10周年感言》,载《法学》2007年第9期。)从刑法体系所体现的内容上看,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完备性主要体现在:第一,将1997年新刑法典修改前拟制定、较为成熟的反贪污贿赂法和中央军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条例》编入了1997年刑法典,分别成为了刑法典分则第八章的贪污贿赂罪和第十章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同时增设危害国防利益罪为专章。(注:参见赵秉志、肖中华:《中国刑法的最新改革》,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这样,在章的层次上,刑法体系显得更为完备。第二,在刑法典分则的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增设了节,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下设9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下设9节。这进一步充实了刑法体系的章的结构,使得刑法体系的内容更为完备。
3.刑法体系的结构相对科学
除了形式的统一与内容的完备外,中国现行刑法体系在结构上还具有科学性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总则与分则相互配合。中国现行刑法体系援用了现代大陆法系刑法的基本框架,采取了总则分则式的立法体例,其中,总则规定的是有关刑法、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而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犯罪及其法定刑。这样,总则规范与分则规范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形成了一个严密的结构体系。第二,总则的各章节之间逻辑严密。一方面,刑法总则的5章基本上遵循了由刑法基本原理到犯罪的基本原理,再到刑罚基本原理的顺序,逻辑严密;另一方面,刑法总则各章内的各节之间在排列上也遵循了严格的逻辑顺序,如第二章“犯罪”内的各节就基本上按照的是从犯罪的一般条件再到犯罪的特殊形态的顺序,第三章“刑罚”内的各节按照的是主刑、附加刑的排列顺序,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内的各节则是按照从量刑到行刑,再到刑罚消灭的顺序排列,逻辑严谨。第三,分则的各章节之间设置科学。一方面,分则根据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的不同,将各种具体的犯罪分为10大类,并且根据其侵害具体客体的不同,将一些大的犯罪(如第三、六章)再分为若干小类。另一方面,分则大体根据危害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轻重对各类犯罪进行了排列。
四、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关于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笔者过去曾经进行过一些专题研究,并提出了许多有关的完善建议,从内容上看,其中有些建议在当前仍有继续坚持的必要。在此,笔者拟在之前研究的基础上,着重探讨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完善的方向、途径及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完善的方向
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应当坚持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方向,进行补充、调整。所谓内容完备,是指刑法体系的完善应当在章、节的层次上进一步充实有关内容,如不仅可以考虑增设“适用范围”、“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国际犯罪”等专章,还可以考虑在刑法典总则第二章“犯罪”下增设“罪数”专节等,以进一步充实刑法典体系。所谓结构科学,是指刑法体系的完善应当注重结构的合理调整,进一步强化刑法体系结构的逻辑性和科学性。对此,一方面要选择适当的标准,合理排列刑法体系内各章及章内各节的顺序,以体现刑法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要根据各章、各节的内容,合理确定各章、各节的名称,以使其准确反映各章、各节的同类客体,强化对相关客体的特别保护。
(二)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完善的途径
目标的实现总是离不开一定的途径,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要实现其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目标,主要应注意采取以下两种途径:一是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充实刑法体系,二是全面、系统地修改刑法典。
关于刑法的完善应当采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还是单行刑法的方式,中国刑法理论界和立法界曾经有过一些不同的认识,并且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刑法的修改都倾向于采取单行刑法的方式,如中国不仅在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至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陆续制定了25部单行刑法,而且在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后也先后颁行了3部单行刑法。不过,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目前也已经成为中国刑法修正的主要方式。比较刑法修改的两种方式,笔者以为,与单行刑法相比,刑法修正案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应当成为中国刑法体系未来完善的主要方式: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修改程序对刑法典进行的局部修改、补充,因而具有灵活、及时、针对性强、立法程序相对简便的特点;在与刑法典的关系上,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更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如此,不但可以直接促成刑法典的改进,而且不能像单行刑法那样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和被适用,它颁行后就要纳入刑法典中而成为刑法典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人们理解与适用;刑法修正案不但直接纳入刑法典,而且其立法技术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协调。(注:参见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纪念97刑法典颁行10周年感言》,载《法学》2007年第9期。)
不过,除了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在必要的时候还需要采取全面、系统修改刑法典的方式进行。一方面,刑法体系的完善不可能总是小修小补,当刑法结构需要作较大调整的时候,就应当采取系统修改刑法的方式;另一方面,刑法是以一些基本原则、原理作为基石的,如果随着刑法观念的变化,需要对这些基础性的刑法要素进行调整,就也应采取系统修改刑法的方式。比较而言,系统修改刑法是完善刑法体系最有效,也是最全面、最根本的方式。事实上,从技术上讲,不系统修改刑法,也往往难以对刑法典的相关章节作顺序上的调整,进而有可能影响整个刑法体系完善目标的实现。
(三)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完善的重点
当前,对中国刑法体系的完善,除了要解决完善的方向和途径外,还需要针对中国刑法体系中的重点问题,从总则和分则两个方面分别加以完善。
1.刑法总则问题
刑法总则规定的是有关刑法、犯罪和刑罚的基本原理、原则,是中国刑法体系的重心所在。从体系完善的角度看,中国刑法体系总则需要完善的重点问题有:
(1)关于刑法适用范围之独立成章。
中国刑法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放在刑法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中,既非独立的一章,也非独立的一节。从体系完善的角度看,笔者主张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独立成章。这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刑法的适用范围涉及的是刑法的效力范围及管辖权,是一类独立的问题,应当独立成章;二是在现行刑法典的“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一章中,刑法的适用范围占到了该章12条中的7条之多,从条文的数量上看,已经具备了独立成章的条件;三是将刑法的适用范围独立成章便于进一步调整、充实刑法适用范围的内容,如可以将现行刑法典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得制定对刑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条文,以及第101条关于刑法总则应适用于其他刑法规范的条文调整纳入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章,同时增加有关国际犯罪暨中国区际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规定,这样既能保证刑法适用范围独立成章的内容充实,又能保持章内的合理平衡,反之,如果将这些内容都纳入总则第一章中,将导致该章内有关刑法适用范围的条文过多,不协调。
(2)关于增设罪数专节。
当前,尽管中国刑法在一些分则性条文中有关于罪数的规定,但严格来说,中国刑法中并没有关于罪数的总则性规定。这也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中对罪数问题处理的不统一。对此,笔者认为,中国刑法体系中应当在总则第二章“犯罪”下设“罪数”专节。一方面,罪数问题既是中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的疑难问题,也是中国刑事司法适用中会经常碰到的难题,将罪数问题立法化并且专章化,有利于刑事司法的统一;另一方面,罪数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定罪问题,属于犯罪论的范畴,将其置于“总则”第二章“犯罪”中作为一节,比较合适。
(3)关于正当行为之独立成章。
中国现行刑法沿袭了1979年刑法典的规定,在总则第二章“犯罪”的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对此,笔者以为,从体系完善的角度看,中国刑法体系中应当增设“正当行为”专章。这是因为:一方面,包含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在内的一切正当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而是排除、阻却犯罪性的行为。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归入“犯罪”一章的“犯罪和刑事责任”一节,缺乏内在的逻辑性和科学性。(注:参见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另一方面,无论是在中国刑事司法的实践中还是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中,正当行为都不仅限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行为,还包括了正当业务等行为。将正当行为专章化,有利于进一步充实、完善中国刑法体系中的正当行为内容,如可以考虑将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行为等纳入“正当行为”一章。
(4)关于保安处分专章之增设。
关于保安处分的立法,中国刑法典中只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如刑法典第17条第4款关于未成年人管教、第37条关于非刑罚处罚方法和第64条关于没收违禁品和犯罪物品的规定,立法数量少而分散,在整个刑法典中的地位很不突出,容易被忽视。(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为了完善保安处分的立法,笔者以为,应在刑法典中设立“保安处分”专章。这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在刑法典中设立保安处分专章,势必要对现行刑法典中规定的保安处分措施予以增补,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具有内在逻辑关系的体系,这样有利于提高保安处分在中国刑法中的地位。二是在刑法典中设立保安处分专章,与“刑罚”一章分列规定,使得保安处分与刑罚之间的关系更加清晰。相反,如果不设专章,而是将保安处分措施分散规定于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文之中,将使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混淆不清,不符合当今各国刑法的一般观念。三是在刑法典中设立保安处分专章,可以对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合理的二元化处置,一方面可以将劳动教养的部分措施纳入刑罚的范畴,另一方面可以将劳动教养的其他一些制裁措施,如强制解毒、责令管教、对物处分等纳入保安处分的范畴,从而合理解决劳动教养制度的归属问题。
(5)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专章之设立。
基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刑法都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一些特殊处遇措施,中国也不例外。中国也在刑法典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作了一些特别的规定,如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得适用死刑的规定等。不过,总体上看,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还十分概括、分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适用的社会效果。为了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中国可以借鉴某些国家的立法经验和立法方式,在刑法典中增设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专章,集中、详细地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处罚原则等宏观问题,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在刑种、刑度乃至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免除等方面的一系列具体的特殊从宽内容。这样不仅有利于贯彻我国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政策,促进整个社会对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的关注,也有利于我国刑事立法与强化和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特殊处遇的先进世界趋势协调发展。(注:参见赵秉志等:《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5期。)
此外,关于刑法体系的完善,刑法典总则还可以考虑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立法化,将其纳入刑法典总则第一章,作为刑法的根据;将刑法总则第二章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的节名更改为“犯罪的停止形态”,以方便将犯罪既遂的内容纳入其中。
2.刑法分则问题
对于我国刑法典分则体系的完善而言,不仅需要增设新型类罪、合并相关类罪,而且需要贯彻章节体例,并调整逻辑顺序。
(1)增设新型类罪。
综观中国刑法典分则的体系,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笔者以为,在宏观层次上,中国刑法体系应增设一些新型类罪,其中特别是有关国际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
第一,增设国际犯罪。中国现行刑法典中关于国际犯罪已有一些零星的规定,如刑法典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但总体上看,中国刑法典关于国际犯罪的规定十分零散,部分国际犯罪在刑法典中虽然有所体现但被分解,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无法体现国际犯罪的特点。因此,在采取章节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刑法典分则中增设“国际犯罪”一章,详细规定诸如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侵略罪等相关的国际犯罪。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中国全面履行其加入国际公约所应承担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刑法典的分则体系,实现国内犯罪与国际犯罪的统一,增强刑法体系的完备性。
第二,增设恐怖活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为了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治,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不过,中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恐怖活动组织的概念,也没有规定专门的恐怖主义行为罪,这使得中国刑法在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认定、刑罚裁量和恐怖组织认定等方面都面临着很多的困难。(注:参见赵秉志、杜邈:《中国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为了加强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惩治力度和惩罚的针对性,在采取章节制的前提下,中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恐怖活动罪专节。这样,一方面,刑法可以在恐怖活动罪专节中对相关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完备恐怖活动犯罪的罪名体系,完善相关的刑罚制度,以增加刑法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针对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刑法典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还可以和未来的“反恐法”相互配合,既充分发挥反恐的刑罚和非刑罚措施的综合作用,又能有效地保证刑法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第三,增设计算机网络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是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一类新型犯罪。在刑法上,经过《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改,中国现行刑法典中关于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条文已经较为丰富。不过,为了突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法惩治,在采取章节制的前提下,有必要在刑法分则中增设计算机网络犯罪专节。理由在于:一方面,计算机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具有明显的隐蔽性,将其放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不能充分体现其犯罪特点,应当单独设节;另一方面,在中国刑法典分则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妨害文物管理犯罪等新型犯罪均已独立成节,将计算机网络犯罪独立成节符合中国刑法典的立法取向。
(2)合并相关类罪。
除了增加新型类罪外,为了提高刑法体系的严谨性和科学性,我国有必要对刑法典分则的部分章进行合并。
第一,应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一章。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分别成章,其中,“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是按照同类客体进行归类,而“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是按照犯罪主体进行归类。不过,笔者以为,从客体上看,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同类客体都是国家军事利益,且均为长期存在的犯罪类型。(注:参见赵秉志:《关于完善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的新思考》,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因此,我国现行刑法典依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两章,不仅与我国刑法典分则的整体分类标准不符,而且容易造成两章内容之间的交叉、重复,从科学的角度,应当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为“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一章。
第二,应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为“职务犯罪”一章。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强化对贪污贿赂罪的打击,我国现行刑法典将1979年刑法典中有关贪污贿赂犯罪的条款合并,并独立成章。(注:为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强化对贪污贿赂罪的打击,中国最高立法机关曾设想制定反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规范性文件——“反贪污贿赂法”,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起草。从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原则出发,1997年中国刑法典修订时将198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合并编为新刑法典分则的一章,并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新罪名,使贪污贿赂犯罪的罪刑规范更为丰富、缜密。参见赵秉志、肖中华:《中国刑法的最新改革》,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2期。)但是,从类型上看,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均属于职务犯罪,都具有亵渎职务的共性,因此,从体系完善的角度,在采取章节制的前提下,应当将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合并为“职务犯罪”一章;同时,为了突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治,可以将贪污贿赂罪与渎职罪在职务犯罪的章下分别设节。
(3)贯彻章节体例。
关于刑法典分则体系的安排,中国刑法学界和国家立法机关曾经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大章制,即只对犯罪进行大的分类,设立大章,章下不设节,每章的内容比较丰富、条文也很多;二是章节制,即对内容庞杂、条文过多的犯罪类型,可以在章下设节,每节即为不同的犯罪类型;三是小章制,即章下不设节,将原来内容庞杂、条文过多的犯罪类型划分为若干章,每章条文少,分则罪章增多。(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最终,中国刑法典分则体系采取的是章节制。应当说,在大章制格局下采取章节制的做法是中国刑法的一种现实选择,因为采取小章制来调整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固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可以使刑法典分则各章犯罪的特色鲜明,条文的数量易于平衡,便于研究和司法适用,但是在1979年刑法典已采取大章制的立法架构下,小章制对刑法典分则体系结构的变动过大,显然不是一种现实的选择。(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4页。)
不过,章节制在中国现行刑法典分则中的贯彻并不彻底,刑法分则的绝大多数章下都没有设节,这显然不利于刑法典分则体系的平衡与协调。对此,笔者以为,从贯彻章节制的角度,我国刑法典分则应当在每章下都设节。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在所有的章下都设节有利于保证刑法典分则体例的统一,也有利于在体系结构上保持各章的平衡;二是一些章下的同类客体在类型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应当采取节的方式予以分立,如现行刑法典分则第四章的客体就包括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劳动权利和婚姻、家庭权利等,采取节的方式将侵犯这些同类客体的犯罪有针对性地统一规定,有利于强化刑法对相关客体的特别保护;三是在各章下都设节有利于司法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体更好地了解、掌握刑法典分则的罪名,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刑法的适用,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功能。
(4)调整逻辑顺序。
刑法典分则的逻辑体系主要体现为刑法典分则各章节顺序的合理排列。从总体上看,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的逻辑顺序是合理的,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进一步增补、合并相关类罪的基础上,应对相关章的顺序作如下调整:
第一,应将“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合并后的“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罪”放在“危害国家安全罪”之后、“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前,成为调整后的刑法典分则的第二章。其主要的考虑是,在客体的重要性上,国家军事利益应当高于公共安全、低于国家安全。
第二,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更名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罪”后,应在排列顺序上将其提前到“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作为调整后的刑法典分则的第四章。这是因为,按照现代人权的一般理念,公民基本权利应当高于经济权利,因此,在排列顺序上应将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注:笔者曾主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宜置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等以公民人身权利以外的其他基本权利为同类客体的犯罪、各类妨害经济秩序的犯罪之前(参见赵秉志、肖中华:《关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立法完善之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1996年第4期)。现在看来,从权利的重要性上看,这种排列仍然是合适的。);同时,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挪后,作为调整后的刑法典分则的第六章。
第三,应将“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合并后的“侵犯职务罪”作为调整后的刑法典分则第五章,在顺序上位居“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罪”之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前。这是为了强调对贪污贿赂犯罪以及渎职犯罪等侵害公职行为的刑法惩治。
第四,应将新增的国际犯罪专章放在刑法典分则的最后,作为调整后的刑法典分则的第九章。这一方面是参照、借鉴了国外许多刑法典的通行做法,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际犯罪所侵害的是国际利益,与其他章所侵害的国内利益在性质和类别上有所不同,而将其放在刑法典分则体系的最后,有利于与刑法典分则前八章所规定的国内犯罪相对照。
五、结语
作为一个整体,刑法体系关乎一个国家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关乎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以及刑法目的的实现和刑法功能的发挥。从总体上看,中国现行刑法体系的形式相对统一,内容相对完备,结构相对科学,是一个相对合理、完善的体系。但严格来说,中国现行刑法体系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结构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功能的发挥。不过,笔者相信,依照内容完备、结构科学的发展方向,通过刑法修正案或者系统修改刑法典的方式,中国的刑法体系一定能够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进一步充实、完善。作为刑法内容和立法技术完善的基础与载体,中国的刑法体系也只有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充实内容、完善结构,才能为中国刑法的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并进而不断地推动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