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我国刑法建设的成就及展望
(注:原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一、前言:改革开放30年来刑法建设的历程
30年前启动的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选择。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间,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逐步确立,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刑事法治在这30年间亦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而刑法作为刑事法治的基础和起点,其现代化建设无疑是推动刑事法治向纵深发展的主要着力点和关键环节。可以说,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科学、完善的刑法,就不会有有力、有效的刑事司法,更遑论良美与和谐的刑事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法治的生成。
当然,我国的刑法建设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艰辛的嬗变与演进过程。从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的伟大历史征程伊始,我国的刑法建设便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经全国上下各方面的努力,新中国成立30年后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在1979年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并于1980年起施行。总体而言,1979年刑法典基本适应了我国社会生活的需要,对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以及保障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后来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涌现,国家立法机关自1981年至1997年间又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7部非刑事法律中设置了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作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直至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我国的刑法建设跨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显著超越和发展了1979年刑法典,在多方面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取得了重大进步。当然,我国的刑法建设并没有因为1997年刑法典修订而停止。刑法建设是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工作中较为活跃的领域之一。自1997年刑法典颁行之后迄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订和完善方面又通过了1个决定、6个刑法修正案和9个刑法立法解释。
回首改革开放30年来上述我国刑法建设的历程,我们为我国刑法建设取得的成就满怀自豪。站在新的历史起点,梳理和展示30年来新中国刑法建设取得的成就,总结其经验、教训,展望和探索未来的发展,对于认识、巩固和促进我国的刑事法治事业,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刑法建设的主要成就
沐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30年来我国的刑法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就。举其要者,这些成就大体可以归纳为如下四个方面:
(一)颁布两部刑法典而建立了基本完备的刑法立法基础
改革开放30年间,我国共颁布了两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典和1997年刑法典。
1979年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刑法典,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值得庆贺的大事。它结束了新中国成立近三十年来没有颁行刑法典的历史,它与同期颁布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典结合起来,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具备,从而成为我国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的非常重要的一步。纵观此后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的历程,可以说,这部刑法典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刑法立法演进的框架,为以后我国刑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基础。从刑法总则看,我国1997年刑法典总则共分5章,除了第一章的章名略有改变、第二章第四节“单位犯罪”和第四章第三节“立功”为新增的外,其余的章节与1979年刑法典总则没有太大区别。从刑法典分则看,1979年刑法典所采用的同类客体分类法为现行刑法典所采纳;而且,对照两部刑法典的分则体系,不难发现,现行刑法典分则体系基本上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主要通过进一步细化某类犯罪同类客体的方式建构起来的。从立法的内部观察,1997年刑法典中规定的许多犯罪均直接来源于1979年刑法典,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章、“侵犯财产罪”章中的许多犯罪。当然,也有一些犯罪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章中的一些犯罪等等。可见,无论是从刑法典体系上看,还是从微观上考察,1979年刑法典都是我国现行刑法典的立法基础。可以说,1979年刑法典当之无愧地是新中国刑事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具有奠基性意义的里程碑。
1997年刑法典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跨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该部刑法典的内容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15章,将1979年刑法典的192个条文,增加到452个条文,其修法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在我国立法领域可谓空前。修订的这部刑法典在许多方面都超越和发展了1979年刑法典,在诸多方面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综合来看,这些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刑法通则方面,最为突出的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二是刑法管辖权的扩大。在犯罪与刑罚通则方面,其中意义较为重大的进展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调整、单位犯罪的立法化、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死刑改革、特殊减轻处罚制度的完善,以及累犯、自首、立功、缓刑、减刑和假释制度的修改、完善等方面。在刑法分则方面,相比于1979年刑法典,1997年刑法典在以下五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一是刑法分则条文的详备化,二是反革命罪名的更改,三是军事犯罪被纳入刑法典,四是专章规定贪污贿赂犯罪,五是增设国际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等新型犯罪。总而言之,1997年修订的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有时代气息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刑法典,其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贯彻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刑事法治乃至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
(二)保障人权的观念逐步确立
由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保护利益的重要性和违法制裁手段的特殊严厉性等特点所决定,在刑法中,贯彻并弘扬人权保障之理念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且,从当代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都非常重视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发挥。故可以说,人权保障是当代刑法的鲜明主题之一。
追踪新中国刑法立法发展、演变的历史轨迹,不难发现,这其实也是一个人权的观念渐受尊重并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逐步予以体现的过程。毋庸讳言,虽然1979年刑法典奠定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基础,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当中居于重要的地位,但在公民的权利保障方面,这部刑法典的一些规定还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有些规范如类推制度、有条件从新的时间效力原则,其背后的指导思想即与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相去甚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国家立法机关立足于保障人权的时代要求,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努力和反复研拟,1997年通过的修订刑法典及其后晚近十余年来的立法完善,对刑法立法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和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现行刑法典废除了长期以来备受诟病的有罪类推制度,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时间效力原则,分解了“口袋罪”,增强了刑法规范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确立了以人权保障为价值底蕴的罪刑法定原则。这些制度设计,对于刑法规范预测和评价功能的发挥和实现,进而促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现行刑法典确立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了未成年人负刑事责任范围的规定,在分则中依照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之要求设置了反对和禁止酷刑的罪刑条款等,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3.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是人权保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现行刑法有许多规定都体现了这方面的基本要求,例如,刑法强化了正当防卫制度;为了防止司法舞弊,设置了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在刑法典分则中,通过设置特定的犯罪来保护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刑法典中,通过授权变通或补充规定的条款以及具体犯罪的规定,体现对少数民族公民合理的特殊处遇。
总之,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的社会发展,我们已经逐步扭转了刑法立法重社会保护而轻人权保障的观念,人权保障的精神在我国刑法立法和刑事司法领域逐步得到重视并将不断得到弘扬,充分彰显了我国人权法律保障机制的日趋完备和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
(三)刑罚制度改革逐渐与国际化趋势相协调
纵观长达数千年尤其是近代以来的世界刑罚演进史,可以发现刑罚之演进的明显特征是趋向于轻缓化和人道化,在立法上的表现是:死刑的适用愈来愈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再适用死刑或者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重视罚金和资格刑的适用,以提高刑罚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受新的刑罚机能观的影响,奠基于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缓刑、假释制度应运而生,并逐渐得到广泛适用。以上的刑法立法改革现象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来,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的趋势。
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刑罚发展的国际化潮流和趋势:
首先是我国刑罚种类的有关规定。第一,关于管制刑的存废问题,在全面修订刑法典的过程当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我国立法机关经过研究,坚决地保留管制刑,完善和严格其执行制度,并在分则中显著地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从而顺应了世界刑罚向开放性、人道化发展的潮流。第二,努力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虽然我国1979年刑法典之后的局部修改、补充显著地扩张了死刑的适用范围,但在全面修订刑法典时,我国立法机关在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还比较严峻、自上而下倚重死刑的观念还较为普遍,因而还无法大幅度减少死刑的情况下,还是作出了严格限制和削减死刑的有目共睹的积极努力。尤其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在近30年间一直下放至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被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就更彰显了我国严格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决心和信心。第三,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我国1979年刑法典规定可以适用罚金的犯罪共有20条,不足刑法分则条文总数1/5,而且绝大多数属贪财图利和与财产有关的犯罪。随后通过的一系列单行刑法虽然对罚金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但也仅有54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然而,在现行刑法典中,国家立法机关针对修法过程中主张扩张罚金适用范围的呼声作出了积极的回应,设置有罚金的条文多达148条,约占刑法典分则条文总数的1/2,超出1979年刑法典7倍之多。(注: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88页。)
其次,关于刑罚的裁量和执行制度。我国现行刑法典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增补、完善了以刑罚个别化为价值目标、以人身危险性论为理论基础的立功、自首、减刑和假释等制度,这也与当今世界法治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刑罚特殊预防功能发挥的国际趋势相协调。
(四)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模式基本成熟
究竟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完善刑法立法?对此,我们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不断探索的过程。1979年刑法典颁行之后,为了体现立法适应性的要求,我国立法机关采取了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而内容上又是专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的单行刑法和在大量的行政法律和经济法律等非刑事法律中附设刑事责任条款即附属刑法规范两种模式,来修改和补充刑法立法,其中,单行刑法的修法模式一直延续到1997年刑法典颁行以后。直到我国立法机关通过第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发布第一个刑法立法解释文件,才结束了长期以来单行刑法作为主要修法模式一统我国刑法立法实践的局面,而主要表现为颁布刑法修正案和发布刑法立法解释文件的修法模式。
其一,关于颁布刑法修正案。迄今为止,国家立法机关共颁布了6个刑法修正案。相比于制定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而言,刑法修正案的修法模式具有更为明显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第一,刑法修正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修改程序对刑法典进行的局部修改、补充,因而具有灵活﹑及时﹑针对性强﹑立法程序相对简便的特点。第二,刑法修正案是对刑法典原有条文的修改﹑补充﹑替换,或者在刑法典中增补新的条文。这样,它不但可以直接促成刑法典的改进,而且它并不能像单行刑法那样独立于刑法典而存在和被适用,它颁行后就要被纳入刑法典中而成为后者的组成部分,从而方便理解与适用。第三,刑法修正案不但直接被纳入了刑法典,而且其立法技术使其并不打乱刑法典的条文次序,从而有利于维护刑法典的完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刑事法治的统一和协调。(注:参见赵秉志:《积极促进刑法立法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学》2007年第9期。)这一重大优点也是单行刑法所不具备的。总之,刑法修正案既有单行刑法的优点,又有单行刑法所不具备的其他优点,同时又避免了单行刑法的严重弊端,因而是现代法治语境下局部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比较理想的模式。
其二,关于发布刑法立法解释文件。这是我国近年来在刑法建设实践中逐步摸索出的一种比较成熟的完善刑法的模式。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这是我国通过的首个刑法立法解释,这个立法解释不但是以立法解释的形式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适用中的一个重要的分歧问题,而且是国家立法机关弥补刑法立法技术不足﹑明确刑法规范含义的一种良好的模式,是国家刑事法治化所迈出的重要步伐。(注:参见赵秉志、时延安:《略论关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的立法解释》,载《法制日报》2000年5月28日。)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通过了8个刑法解释文件,对刑法典有关条文的含义及适用问题作了阐释。由于刑法立法总是相对概括﹑原则,刑法立法技术上也还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加之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两个拥有司法解释权的最高司法机关也会对刑法法条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这样,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就会不断产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刑法的需要,因而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充分运用刑法立法解释这种明确刑法规范之含义﹑促进刑事法治的方式。
三、关于我国刑法现代化建设的展望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刑法建设可谓成就辉煌,但这些成就的取得并不意味着我国的刑法建设可以终结改革和发展的道路,而是需要在新的社会发展时期和更高的法治水准上,提出新的更大力度的刑法改革的任务,从而将我国刑法的现代化建设推向深入。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的刑法现代化建设,尤其需要着重研究和解决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正确把握刑法建设的方向
正确把握刑法建设的方向,易言之,就是应当以有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强化人权保障﹑有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为发展方向,凡有悖于﹑有碍于这个发展方向的,均应予以纠正或者摈弃。
(二)着力解决刑法建设的重点
刑法与时俱进的应有发展涉及方方面面,但涉及重点问题的改革与建设无疑是需要着重抓好的。详言之,应着力解决好以下重点问题:人权保障方面的刑法改革、死刑制度的改革以及应对时代发展和犯罪新型化﹑全球化的挑战,及时而合理地增设新型犯罪和国际犯罪的种类,并在刑法中切实贯彻联合国刑事法治的基本准则。
(三)积极完善刑法建设的方式
关于今后我国刑法建设的方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今后我国刑法的局部修改﹑补充和完善主要应限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立法解释这两种方式,而摈弃单行刑法的方式,附属刑法也宜限于呼应刑法典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2.国家立法机关要适时地进行刑法典的编纂工作,吸纳已颁行的刑法修正案,并将刑法立法解释文件编附在相应条文之后,以方便刑法的适用﹑研究和宣传。
3.在适当的时机,国家立法机关还可以考虑将对刑法典集中而系统﹑全面地修改提上立法工作的日程,以修订出更加科学﹑完备,因而具有更长久的适应性的刑法典。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刑法的现代化建设绝非可以一蹴而就,而是一个与时代共进的过程。刑法学者对于刑法现代化建设的追求和贡献也应当是坚持不懈的,笔者愿以此理念自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