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法社会学的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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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纠纷与秩序研究:现状及前瞻

社会矛盾和纠纷问题是多个学科共同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都在探讨和研究社会矛盾和纠纷问题。虽然不同学科理论和方法的传统存在差异,但关注的焦点问题基本上是一致的,即社会中的矛盾关系及纠纷问题,只不过在研究范式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在关于社会矛盾与纠纷问题的研究方面,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宏观推理研究;一类是微观经验研究。

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学及理论社会学对社会矛盾及纠纷问题的研究通常采用宏观推理研究的范式,这一研究范式主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矛盾分析法及毛泽东的矛盾论思想,结合一般性经验感知或直觉经验,对社会关系的变迁和特征以及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的表现形式、基本特征、主要成因、基本性质和解决对策进行一般性的推理分析和总结概括。

在理论社会学关于社会矛盾问题的研究方面,吴忠民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总结出当前社会矛盾的六大特征:“民生需求甚于政治诉求、干群之间矛盾突出、个案问题容易演化为整体化矛盾、诉求方式相对温和、解决社会矛盾存在两难境地、社会矛盾的演化空间大。”(注:吴忠民:《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题》,1~6页,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1。)这一对社会矛盾问题的理论分析虽继承了理论社会学的社会关系、结构与功能分析传统,对于人们从整体上理解和认识社会变革过程中社会关系的变化及其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重要帮助;但是,就对社会矛盾及纠纷问题的现状研究而言,社会学研究可能还需要去关注现实中的具体矛盾和纠纷问题,笼统地、抽象地讨论社会矛盾和纠纷问题,对揭示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机制往往不是很有效。

如果是为了创建关于社会矛盾纠纷的一般理论的研究,那么就需要建立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定律或命题构成的理论体系。在西方社会学理论中,齐美尔(G Simmel,又译西美尔)构建了一种“社会化形式”的冲突和斗争理论。齐美尔提出:“倘若在人们当中任何相互作用都是一种社会化,那么,斗争是最生动活泼的相互影响之一,它在逻辑上不可能局限在一个单一的要素上,它必然完全可以视为社会化。”(注:[德]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178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在对社会冲突和矛盾纠纷的理论研究中,关键是要揭示和解释冲突与纠纷的社会学意义。齐美尔在其理论分析基础上指出:“争端的另外一种社会学意义也在这里:不是它对各方的相互关系,而是它对每一方的内部的结构所具有的意义。日常经验表明,两个个人之间的争端多么容易不仅在他同其他人的关系中改变一个人,而且也改变他自身。”(注:[德]西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219页,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齐美尔关于社会矛盾冲突的理论,勾勒出了矛盾冲突的最基本形式或“社会化的形式”,同时也揭示了矛盾冲突的社会化功能,即社会矛盾冲突是推动社会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矛盾冲突不仅先于这种统一,而且在它存在的每时每刻都在统一中发挥着作用。齐美尔关于冲突的社会学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人们认识和看待社会矛盾、冲突和斗争的产生、形式、性质和意义有重要参考价值。

当代西方社会学中的社会冲突论这一理论流派,在很大程度上受齐美尔关于冲突或斗争理论的影响,他们更加关注社会冲突的功能,并试图寻找出社会冲突在社会中所发挥的功能以及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如科塞(L A Coser)认为冲突是价值观、信仰以及对稀缺资源的分配上的争斗。“冲突产生于个人、阶级或群体为寻求实现自己美好理想而进行的斗争之中。”(注:[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6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因而只要不直接涉及基本价值观或共同观念,那么,它的性质就不是破坏性的,反而对社会会有好处。

关于社会冲突的规律和功能,科塞提出了16个命题:“命题1:冲突对群体聚合的功能;命题2:冲突的群体保护功能与安全阀制度的重要性;命题3:现实性冲突与非现实性冲突;命题4:冲突和敌对冲突;命题5:紧密社会关系中的敌意;命题6:关系越紧密,冲突越剧烈;命题7:群体结构中冲突的影响与功能;命题8:作为关系稳定指标的冲突;命题9:与外群体的冲突会增强内部的团聚力;命题10:与其他群体的冲突限定群体结构及随之发生的对内部冲突的反应;命题11:寻找敌人;命题12:意识形态与冲突;命题13:冲突使对抗者结合;命题14:敌人统一的益处;命题15:冲突建立并保持权力的平衡;命题16:冲突创造了联合和联盟。”(注:[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1~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尽管科塞认为:“一个加强社会冲突理论研究的可行步骤应是使某些主要概念脱离‘经典的’的社会学文献,并把这些概念作为进一步阐述问题的出发点,同时把它们与可靠研究成果和相关的理论资料联系在一起”(注:[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14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但是他自己并未采用这一研究策略,而是集中追踪齐美尔关于社会冲突的若干命题,其真正原因是在齐美尔的社会学理论中,科塞找到了自己关于社会冲突具有积极的社会功能、冲突是群体形成和群体生活的基本要素这一理论命题的理论依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提供了一种从社会建设角度看待矛盾纠纷和冲突斗争的理论,像“安全阀机制”这一理论命题对于一个社会的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来说就有着重要启示。这样一种机制建设为社会中的冲突或斗争统合起来提供了可能,从而使冲突或斗争在为社会进步提供动力的同时,又能规避冲突或斗争可能带来的破坏性风险。安全阀机制是科塞针对社会系统对冲突的容忍度而提出的,安全阀机制可以用来维护社会结构和个人的安全,在相对僵化的社会结构中,需要有这种机制转移行动者的目标。

达伦多夫(R Dahrendorf,又译达仁道夫)对现代社会冲突的研究也属于宏观理论研究范式。达伦多夫对社会冲突的理论阐述,不是强调冲突的功能,而是注重现代性与社会冲突的根源、特征及趋势。达伦多夫从政治与经济、公民社会、世界秩序等视角,探讨了现代社会的“阶级斗争”问题以及“阶级斗争之后”的问题。达伦多夫将现代社会中的冲突视为“民主的阶级斗争”,并认为“这种冲突并非变得日益诉诸暴力和日益具有破坏性,而是通过各种组织和机构得到抑制,通过组织和机构,冲突可以在宪法制度之内得到表现”(注:[英]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141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在其看来,现代社会的冲突主要源自权利与权力的“抗争”,这种抗争是普遍的,但并不是一种不可消除的斗争。比较理想的办法就是正确引导社会冲突,或使冲突制度化即使“阶级对立制度化”,或尽可能消除激烈的冲突形式,避免冲突以暴力的形式出现。(注:参见[英]达仁道夫:《现代社会冲突》,142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此外,美国社会学者米尔斯(C Mills)也曾关注社会中的矛盾冲突问题,其研究可以说是理论与现实经验相结合的范式。米尔斯在其研究中强调运用社会学的想象力去探讨现实问题,提出:“无论他们关注的是什么问题,考察的社会现实的范围是狭小还是广泛,那些充满想象力地预见到他们工作前景的经典的社会分析家总是不断地问三种类型的问题:(1)一定的社会作为整体,其结构是什么?它的基本组成成分是什么,这些成分又是如何联系的?……(2)在人类历史长河中,该社会处于什么位置?它发生变化的动力是什么?……(3)在这一社会时期,占主流的是什么类型的人?什么类型的人又将逐渐占主流?”(注:[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像力》,5页,北京,三联书店,2001。)米尔斯也正是按照这样的研究思路,从权力的竞争与不平等的角度,结合对美国社会现实的感知和分析,探讨了阶级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的性质、特点以及冲突在社会运行的现实中究竟发挥着什么样的作用。某种意义上说,米尔斯的社会冲突论是基于对一般现实经验的总结而形成的一种具有批判性的社会理论,其意义在于为人们理解现实提供批评的眼光,而不是为了客观描述社会冲突的现实状况,也不是为了构建一种关于冲突发生规律的宏观理论。

从对社会冲突论的理论回顾中,我们或许可以看出,关于社会矛盾、社会冲突或斗争的宏观推理研究,一般都要在一般原理和理论批判两条进路或两种范式之间做出选择。研究者要么在宏观研究中,建立起一个关于社会冲突或斗争的一般原理,即一种社会冲突理论体系,在这个理论体系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关于冲突的根源、结构、演化和功能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命题或定律;要么就根据一般社会事实对现实提出批判性的思想。如果宏观的推理研究在事实描述、理论创建及理论批判之间徘徊,或是试图在这三种进路之间找到一种“中庸”之道,那只能是一种理想的设想,其结果则可能削弱宏观推理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目前,这种研究的局限在国内一些关于社会矛盾和纠纷冲突的宏观研究中较为广泛地存在,使得有关社会矛盾冲突的理论研究依然停留在对现实的简单总结、对理论的泛泛而谈的层次上。这一特点在哲学、政治学及科学社会主义等学科关于社会矛盾冲突的研究中表现得较为突出。

一些研究以某种理论为基础,概括和论述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整体状况和特征。于咏华的研究依据社会矛盾网络系统论和社会主要矛盾论两个理论,论述和总结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系统特征和各个领域的主要矛盾,以及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应对和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主要策略和智慧。认为“20世纪90年代,当中国的改革及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后,以前被小心避开的问题、各种深层矛盾都逐渐浮出水面,人民内部矛盾异常尖锐、复杂,突发性群体矛盾在全国各地不断发生,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注:于咏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论》,1页,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这样的宏观研究范式,更多是从理论推导出发的,而不是从具体经验事实出发的,更缺乏系统化的经验事实,因而由此所进行的理论推导看上去似乎有道理,然而事实上其可信度值得怀疑。因为在这些理论推导过程中,他们所赖以推论的前提事实是否与现实相吻合,首先就需要加以验证。譬如,关于以前被小心避开的问题是什么、是怎样被避开的、人民内部矛盾怎样尖锐和复杂?我们从中并没有看到系统的社会事实来佐证。这种理论推导范式由于不是从系统事实材料出发,主要的推论通常建立在直觉经验或价值的、政治的判断基础上,因而由此推导出的结论难以形成有信度和效度的社会矛盾冲突理论。

类似的研究还如《21世纪初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对策研究》和《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研究——以上海地区为例》。前者主要从社会分层、区域经济差距、“三农”问题、企业发展和社会问题等角度将当下社会矛盾分为多种类型,并探讨和分析了这些矛盾的主要成因、发展趋势和社会影响,提出将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的策略作为缓和及化解这些矛盾的基本对策。该项研究所关注的那些较为宏观的矛盾关系,某种意义上类似于社会问题,也就是社会系统结构中存在的不协调的社会关系。虽然这些研究也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行动与社会矛盾问题发生之间的关系,但是研究中所涉及的实践和行动通常是较为宏观的、笼统的问题,如农村发展、企业发展、经济活动等问题,我们很难从中看到现实社会中的社会矛盾是怎样产生、怎样演化的。(注:参见李青宜:《21世纪初我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对策研究》,见北京社科规划办网站,2007。)后者虽选择了以上海市作为理论分析的经验对象,但是该研究更多地运用一般性经验,而没有系统地对具体经验事实即社会现实发生的具体矛盾冲突事件作为考察和分析的切入点,由此给我们造成“只见森林而不见树木”的幻象,即我们所能看到的是抽象的社会矛盾,而不能看到发生在社会中具体矛盾和纠纷的事实。(注:参见沈立新:《转型期中国社会矛盾研究——以上海为例》,博士学位论文,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4。)这样一种宏观研究范式,表面看对社会现实特别关心,而在其研究过程及成果里,却缺乏具体的、真实的现实素材。研究者们往往把社会矛盾从具体经验事实中抽离出来,将其视为抽象的社会关系,然后再根据一般直觉经验去进行一般性推论和总结,由此所形成的理论阐述及其理论性和实用性因理论和经验基础的薄弱而受到影响。

应该看到,关于当前中国社会矛盾冲突的宏观推论性研究对于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矛盾论、增强人们关于社会矛盾的意识以及对缓和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性的认识依然具有一定理论参考价值。但这类研究要想在理论性和实用性上有进一步突破,可能还需要超越这一研究范式自身的限制,要么致力于具有普遍意义和创新意义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理论的创建,要么加强系统经验事实材料的收集。

关于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问题的社会学研究,还有一种与宏观推理范式相对应的研究范式——微观经验研究范式。这一研究范式主要是以现实社会中的具体经验或微观事件为切入点,通过对矛盾纠纷的社会事实或事件及其具体过程的考察和分析,揭示社会矛盾纠纷形成的社会机理、演化过程,进而探讨如何建立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

与宏观的理论研究不同,在微观的经验研究中,社会矛盾、民间纠纷和社会冲突不仅仅指不统一、不协调、相对立、相抵触的抽象的社会关系,而且还代表着具体的社会交往和互动的形式,也就是具体的矛盾纠纷或冲突事实或事件。如一个村庄里两位邻居为宅基地而发生的矛盾纠纷乃至冲突的事件,像这样的具体事件和经验事实就是微观经验研究的出发点。涂尔干(E Durkheim,又译迪尔凯姆)提出,社会学就是关于社会事实的学科。“社会学研究方法的最基本规则是,要将社会现象当作客观事物来看待”,因此,社会学对社会矛盾或冲突斗争的研究,不宜总停留在抽象概念和关系分析之上,而需要“从主观意识阶段迈向客观实际阶段”,将研究重心落实到对具体社会事实经验的考察之上,或者说需要用具体事实材料来检验和审视那些宏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理论。(注:参见[法]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规则》,13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微观经验研究一般会选择某些具体的现象或通过对个体的经验调查来就社会矛盾纠纷问题而进行理论的解释,因此,微观经验研究通常会聚焦某个具体事实或具体问题,由此也就出现了不同的经验研究领域。目前,国内外关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经验研究,主要集中在这样几个方面。

1.维权和抗争事件

在法律社会学研究中,个人的或集体的维权与抗争行为被视为纠纷过程的一个阶段,维权就是人们在纠纷中对自己权益的主张和申诉的阶段。人们之所以要主张权益,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或不公待遇。而抗争则是在纠纷过程中与他们所认为的侵权者进行的对峙和斗争行为。无论是维权还是抗争,实际上都属于具体的社会矛盾纠纷。对这些具体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考察和研究,能够让我们从动态角度看到现实社会中矛盾纠纷是怎样产生的,又是怎样演化的。像上访行为实际就是具体的纠纷事件和过程,应星曾通过讲故事的方式回溯和追踪了一个乡水库移民20多年来的上访之路及政府的摆平策略。其中移民上访故事所涉及的问题主要在四个方面:第一,“上访的谱系学”,即上访的各种类型、技术及需要解决的各种各样“遗留问题”;第二,“弱者的反抗力学”,即移民所采用的“说、闹、缠”上访策略;第三,“国家的摆平术”,也就是政府应对移民上访而运用的各种摆平事件的权术;第四,“上访真相的生产”,即政府在汇报上访事件过程中话语的生产。(注: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143~153页,北京,三联书店,2001。)关于水库移民与政府安置之间的矛盾,以及移民上访过程及政府的摆平策略,应星认为,“在中国‘总体性’的社会制度安排中,移民上访运动既很少有体制外的资源可供动员,又存在着难以躲避的意识形态陷阱。因此,它是西方现有社会运动理论尚无法解释的中国社会中颇为特殊的一大景观。可以说,正是在水库移民的集体上访及政府对相应问题的反应、处理过程中凸现出了权力在中国社会运作的独特方式”(注: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18页,北京,三联书店,2001。)。于建嵘则试图用“以法抗争”来解释农民的维权行动,并以此来说明农民处理和解决冤屈及干群矛盾的机制或行动策略所发生的变化,即从“日常抗争”、“依法抗争”向“以法抗争”的转变。农民所采用的“以法抗争”的策略主要包括:“上访”、“宣传”、“阻收”、“诉讼和逼退”以及“静坐和示威”等。农民的“以法抗争”属于有组织的抗争,“是以具有明确政治信仰的农民利益代言人为核心,通过各种方式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动员网络,抗争者以其他农民为诉求对象,他们认定的解决问题的主体是包括他们在内并以他们为主导的农民自己,抗争者直接挑战他们的对立面,即直接以县乡政府为抗争对象,是一种旨在宣示和确立农民这一社会群体抽象的‘合法权益’或‘公民权利’的政治性抗争”(注: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2)。)。

欧博文(O’Brien)和李连江在对中国农村维权抗争(rightful resis tance)事件的研究中,在对民政干部、组织干部、村民、抗争领导者、参与者、上访者及记者和学者的访谈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对农民参加抗争的诉求、抗争的发起、抗争的策略、抗争的后果等问题进行分析和解释,来说明中国农村社会里的公民意识和政治变迁情况。(注:See O’Brien,K,Lianjiang Li 2006 Rightful Resistance in Rural China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p5,131)在他们的研究中,当前的中国农民似乎并不像斯科特(J Scott)眼里的东南亚农民,那里的农民往往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起来反抗(注:See Scott,James 1976 The 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New He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如今中国农村的反抗事件似乎经常发生。

2.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民间纠纷可以说是基层社会的具体矛盾,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冤屈、不满、争执、冲突和纠纷。对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秩序的形成机制。在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方面,笔者和杨敏曾运用农村纠纷调查及综合社会调查数据,分析了当前居民在生活中所遇到的主要纠纷及其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提出了纠纷多元及多元化解机制的观点。(注:参见陆益龙、杨敏:《关系网络对乡村纠纷过程的影响——基于2006CGSS的法社会学研究》,载《学海》,2010(3);杨敏、陆益龙:《法治意识、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基于2005 CGSS的法社会学分析》,载《江苏社会科学》,2011(3)。)郭星华等通过对民间纠纷现象的考察,探讨了纠纷解决中的法律运作问题以及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问题。(注:参见郭星华、陆益龙等:《法律与社会——社会学和法学的视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赵旭东通过对华北地区一个村庄里村民运用民间宗教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现象的考察和分析,阐释了乡土社会中农民权威认同多元化特征以及权威认同对村民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影响。(注:参见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蕫磊明在对一个村庄宋村里的纠纷及调解情况的实地考察,认为在中国农村快速变迁的过程中,村民正在日益理性化,乡村社会呈现出“结构混乱”的态势,村庄共同体不断趋于解体,传统的地方性规范日益削弱,村庄无法内生出权威和秩序,所以今天的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权力的进一步深入,以保证基本的秩序与公正,促进新的稳定结构早日形成。(注:参见蕫磊明:《宋村的调解》,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刘正强试图通过对山东一个村庄内一起离婚案的纠纷与争执过程的分析,构建起“事件与文本的交互式分析路径”,以求反思“法律元素对乡村秩序及文化造成的扰动,实现事件与文本的‘互释性’理解”(注:刘正强:《新乡土社会的事件与文本——鲁县民间纠纷的社会学透视》,22页,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2。)。代志鹏通过对基层法院所判决的纠纷案例的分析,试图对民间纠纷的司法解决方式作生产与再生产理论的解释。其研究发现,判决作为法律系统解决民间纠纷的基本形式,原本应具有权威性而被纠纷当事人所认同,但由于判决是法官在一定的社会情境中的社会行动结果,而法官面临的角色冲突,导致其行动具有多元特征,由此也就造成了多元的判决结果,即一个案件的判决会出现一波三折。(注:参见代志鹏:《司法判决是如何生产出来的——基层法官角色的理想图景与现实选择》,2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无论是问卷调查还是个案研究,社会学者关于民间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显现出对纠纷、法律及秩序结构与变迁的客观中立立场,以及对这些现象加以理论解释的追求。尽管基于数据的量化分析及基于个案的理论建构,对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认识和理解还存有较多局限,但不容置疑的是,通过具体的纠纷事实来研究纠纷问题,依然是一条有效和可行的研究路径,这条路走起来会更为踏实。

强世功则通过对农村一起“依法收贷”事件及其过程的分析,阐述了中国农村的司法实践所具有的社会背景及特点,并据此研究提出“事件—过程分析法”在法律与社会研究中的重要性。(注:参见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载《战略与管理》,1997(4)。)徐昕对纠纷解决的研究,主要基于司法系统的统计数据对纠纷形式、特征、原因、当事人构成及解决方式进行了分析,提出“诉讼爆炸”已让一些大城市的法院面临严重挑战。(注:参见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13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范愉系统地介绍了司法系统内的民事纠纷如何通过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机制来加以解决,构建了基于中国司法实践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实务体系。(注:参见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此外,还有一些关于纠纷、冲突及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是在法学的背景下或是从法学的视角来分析纠纷、冲突、争执的形式、成因及解决和预防的法律与社会机制。(注:参见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何兵:《和谐社会与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学取向研究,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紧紧围绕正式法律系统这一中心,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坚持法律中心主义。即便在探讨纠纷的非法律性原因和解决方式时,也会参照正式法律这一中心标准而展开。这一特点自然是学科特质和属性所决定的,因为对于法学专业来说,关注正式法律、捍卫正式法律是其理所当然的选择。

国外法律社会学关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经验研究主要提出了“纠纷金字塔”理论。萨拉特(A Sarat)等提出的纠纷金字塔理论认为,一个社会的纠纷常常会呈现出金字塔形的特征,即社会中的矛盾纠纷及争执冲突虽然很多,但只有很小一部分纠纷会进入正式的司法系统即诉讼程序,大多数纠纷一般都会在基层解决。(注:See Miller,R ,A Sarat 1980—1981.“Grievances,Claims,and Disputes:Assessing the Adversary Culture,” Law and Society Review 15:525-566.)按照纠纷金字塔理论的逻辑,可以推导出这样一条规律:如果纠纷在基层解决得越多,进入正式法制系统的纠纷就会减少;如果让更多的纠纷在基层得以化解,那么也就不至于出现“诉讼爆炸”现象。麦宜生在对中国农村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调查数据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纠纷宝塔”这一概念。麦宜生用纠纷宝塔概念替代纠纷金字塔概念,主要是要说明从中国农村的纠纷及其解决经验来看,农村基层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在结构上具有宝塔形而非金字塔形特征。宝塔形的纠纷及解决机制特征,是指纠纷解决的各个层级之间并不像金字塔那样结构不相通,纠纷宝塔各层级之间是相通的、变动的,上升到最高层或塔顶的纠纷规模,并不是由纠纷在基层解决的情况来决定的。各层级纠纷的规模受纠纷当事人能动性的影响,那些爬到宝塔顶部的,或是运用法律和行政正义系统来解决纠纷的,与纠纷当事人的社会经济特征有密切关系。那些与法律系统和行政系统有一定关系,即拥有法律关系资源的人会更倾向于爬到纠纷宝塔的顶部。(注:See Michelson,E 2007 “Climbing the Dispute Pagod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72:459-485.)

梅丽(S E Merry)通过对美国基层法院中蓝领阶层人士的家庭和邻里纠纷案的考察和分析,认为“自治、自主、个人主义及容忍的文化价值观使得基层法院成为人们解决家庭和邻里问题的最近道德权威机构”,而“应享合法权利(legal entitlement)的自相矛盾为美国社会及其基于自由主义的法律秩序造成了一种根本性的困境”(注:Merry,S E 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 Class Americans,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p 181-182.)。

从这些研究可以看出,对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经验实证研究中,研究者所关注的不仅仅是纠纷事实,而且还基于经验事实构建了不同的关于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社会学理论。尽管从经验到理论的升华过程,其间的逻辑和解释或许还存有疑问,但这些研究对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理论或多或少有所贡献。

3.社会冲突及根源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的社会矛盾、社会冲突问题越来越关心,社会学的调查研究也开始关注现实社会中的社会冲突问题及其成因。由于此类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关怀,因而调查研究更加注重对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的社会根源的探讨,其目的在于通过对矛盾冲突根源的认识和把握,实现对矛盾冲突的预防和控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相关研究课题组就当今中国的社会矛盾冲突问题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李培林等人根据对这一调查数据的分析,用阶层意识的分析法探讨了当前中国社会冲突的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他们认为,居民的阶层认同与阶级阶层冲突意识呈负相关关系,更多地认同较高阶层的人认为现在和将来阶级阶层之间冲突较小,更多地认同较低阶层者则认为阶层冲突会严重;在影响人们对阶层的主观认同的诸多因素中,父辈的社会地位影响最为显著;此外,城市居民的自我阶层认同具有“向下偏移”的倾向,即“偏低层的认同”。在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基础上,他们还得出了一个结论,即认为当前中国城市社会中正在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类型,这些矛盾冲突主要是由社会价值观念的分化造成的。(注:参见李培林等:《社会冲突与阶级意识:当代中国社会矛盾问题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张静则从结构—制度及历史—变迁等维度来探究社会冲突的结构根源,其研究主要聚焦于中国社会冲突的来源和秩序转化、公共组织角色变化的政治后果、秩序稳定的社会基础、社会利益的组织化特点、阶级组织化不活跃的原因,以及社会建设可借鉴的历史经验。在经验研究方面,其通过对农村土地纠纷、财产纠纷、劳动纠纷等事件的考察,讨论了制度规则的变动性、秩序的二元整合以及行动中的法律等理论问题。(注:参见张静:《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对社会冲突及其根源的经验研究,主要在对中国现实经验事实的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社会成员的主观意识及观念与社会冲突的关系,以及社会冲突的结构和客观性根源。这些研究对从整体上和理论上来理解和认识现实中的社会矛盾或社会冲突的性质和根源具有一定贡献,但这些研究同样也面临着研究所获得及所运用的经验事实的信度和效度的局限问题。

关于法律性与秩序构建问题,苏力对法治的本土社会文化基础及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研究,可以说是对从社会学的角度理解和认识法律及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贡献,尽管其研究方法并非社会学的实证方法。在如何理解法律和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上,苏力认为,那种主张依靠政府强制力来建立起的现代法律体系,或者是有些学者倡导建立起的与国际社会接轨的法律制度,都属于“变法”模式,而不是法治建设。法治建设需要“依据和利用本土资源”,“利用本土资源可以超越传统,而不是恢复中国的法律传统,可以建立与中国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3、6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至于法治建设中的本土资源利用问题,苏力所指的就是对社会现实生活中的习惯惯例、规则和制度的关注和重视,而不是强调通过“变法引出制度变化”,或是通过“法律移植”来建立与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注: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在对法治建设如何依据和利用本土资源这一问题上,苏力重点考察了中国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基层司法实践。因为在其看来,“要保证法律规则的统一性、普遍性、一定的前瞻性,同时又不失灵活性、丰富性、现实性,司法具有立法无法替代的优点”(注: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从对中国基层司法实践的考察和分析中,可以揭示“司法实际具有的特点,打破那种以法条主义的‘法治观’构建起来的司法与立法的概念分离,承认司法的现实。这种反思可以避免一些不切实际的空谈,力求在一种局限之内追求可能的最佳,将一个不着边际的问题化解成一些可以操作的问题”(注:同上书,6页。)。从某种意义上说,苏力关于法律与社会或社会的法治建设的研究,在理论解释上具有较为浓厚的社会学色彩,然而在研究意图上,依然保留着布莱克(D Black)所说的“法学模式”的典型特征,即研究是为了“实践的”目的。(注:See Black,D 1989.Sociological Justi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 21.)也就是要给出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应该是怎样的答案,以及如何去推进法治建设;而社会学模式的研究则是为了“科学的”解释,即社会中的是什么样的,为什么是这样的。

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方面,尤伊克和西尔贝尝试了用一种“新模式”来加以描述,她们展示了“法律与社会问题的新模式如何引发了对法律、文化和社会具有激进意义的重新界定,以及如何将经验研究的焦点从正式的法律转向平常的互动和关系,正是在这种互动和关系之中,并通过这种互动和关系,法律才得以运转”(注:[美]尤伊克、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5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正是基于对日常故事及互动关系的经验考察和分析,尤伊克(P Ewick)和西尔贝(S S Silbey)勾勒出了美国社会的三种法律性图式(schema):敬畏法律(before the law)、利用法律(with the law)和对抗法律(against the law)。这三种法律性或法律意识图式的绘制,主要是从规范性、限制、能力和时空四个维度来展示的。(注:参见[美]尤伊克、西尔贝:《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70~71、18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尤伊克和西尔贝的研究显示的虽然是美国社会的经验,但她们提出的法律性或法律意识社会建构论,以及从日常互动和关系的视角来探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经验研究方法论,无疑对法律社会学的经验研究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关于法律与社会秩序问题,昂格尔提出:“经典社会理论讨论社会秩序的舞台是由两种思想传统之间的斗争所建立的。一种传统可以称之为工具主义理论或个人利益理论,另一种传统则是合法性理论或共识理论。”(注:[美]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23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在昂格尔的研究中,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揭示这两种理论的各自缺陷,并在两种传统之间寻求综合与调和之路,而且要说明现代性与社会秩序问题之间的关系。昂格尔认为:“当我们使用解释性方法研究现代社会中的意识与经验的辩证关系以及当我们检验这个社会不能解决秩序问题的含义时,我们就能够掌握现代性最深刻的本质。”(注:注:[美]昂格尔:《现代社会的法律》,254页,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昂格尔强调从现代性的视角去思考和研究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问题,并强调社会理论要寻求在科学与形而上学和政治之间的结合,这样一种理论观点有着浓厚的后现代主义的色彩,对于法律社会学形成反思意识或反思精神或许有一定作用,但把所有问题最终归结到现代性问题之上,而现代性问题又是现代社会发展无法规避的问题,那么这样的归结和概括实际上也就是在消极地逃避问题,而不是积极地探究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