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史(195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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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学之外的重要任务:科研与立法工作

一、编写教材

在当时不仅资料匮乏,缺少经验,而且对于当时的法律研究者来说,在马列经典著作中也找不到具体方法。因此,如何编写反映新时代特色的讲义便成了一项极富创造性和挑战性的工作。为编写一部讲义,需要搜集很多原始材料,深入基层甚至司法工作一线,考察新中国的巨大变化。另外,由于科研工作需要一定的理论业务水平及一定的时间保证和材料供应,从编写讲义入手是从事科研工作的捷径也是必经之路。当时各教研室编写讲义解决了学生没有讲义“无本可依”的困难。

首先,编写中国部分讲义,结合中国实际,对中国实际问题进行研究。当时农业合作化运动,各种合作社的出现和发展,促进了土地法的改革,而手工业向供销合作社的转变,资本主义工商业由私人经营向公私合营的转变,丰富和发展了以民法为核心的一系列部门法学。这是旧中国法学体系中所没有的,有些在苏联教科书中也找不到(如“赎买”政策),而是活生生的中国独有的新问题。这就需要提高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在社会主义法学原理、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党和政府的具体政策加以研究解决。

1953年,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召开之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强调重视中国法学课程,并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了苏联和中国课程的时数,要求大力研究中国实践和党的各项政策,编写适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讲义。为了适应这一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专门独立开设中国法学课程,引起了教研室对编写中国课程讲义的重视,较以前能更好地结合实际。

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工作总结中将编写讲义作为本年度科学研究工作的重点。重视编写中国部分讲义,取得了一些成绩。

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编写讲义计划[1]

63-1

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编写讲义计划

63-2

民法教研室1952/1953年至1956/1957年编写讲义计划表[2]

63-3

其次,编写讲义应该包括祖国各方面的建设事业。各门课程在阐明理论时,不应该仅用过去的材料来说明,而应该经常注意运用我国建设事业上的新材料,使理论与祖国建设的现实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并进而要求对某些实际活动作深入的研究,对它作出正确的论证,以便有助于我国的建设事业,并鼓舞同学们为社会主义事业而奋斗的政治热情。如民法在讲基本建设承揽契约时,就联系到我国经济恢复时期的成就,从而为大规模、有计划的建设创造了条件,引导到基本建设对我国工业化的重要意义,承揽这种法权形式与基本建设的关系。在劳动法中,当讲到对女工的特别劳动保护时,就要运用妇女在各方面参加国家建设工作的新材料,并说明她们在各方面工作及其工作上的成就,是与根据女工的生活特点,给予特别的劳动保护分不开的。

再次,编写讲义应该包括课堂研究对象的实际生活。各门学科有其一定的研究范围,各门学科的理论所联系的实际,是该门学科研究对象的实际生活。各门学科应当根据自己所研究的对象,从实际材料出发,找出问题原因,以及在实际活动中存在的错误思想。依据理论加以综合研究,把生活中的现象提高到理论层次上来分析。

最后,编写讲义还应该联系同学们的思想实际。讲授各门学科既要使同学领会理论的精神实质,也能够正确地运用理论来解决现实问题。因此教员们就应该为此讨论了解学生在这门学科上存在的思想问题,以便结合教学对其不正确的思想给以批判。[3]

到1955年,讲义中的中国部分已占绝大部分。在此基础上,系里决定制定各部门法教学大纲。1956年2月在系委会上,分别审议通过了关怀主持的民法教学大纲;鲁风主持的刑法教学大纲;张希坡主持的国家法的通史教学大纲。1956年5月、6月又分别通过了张振藩主持的犯罪对策学教学大纲和刘丁主持的国际法教学大纲。至此,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初步形成,这些讲义和教材也进入到其他法律院校的课堂,摆放在同学们的书桌之上。

二、收集材料

材料收集工作是科研工作的先决条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高度重视材料收集工作。主要教学科研设施包括:图书馆、资料室和科研专门机构。

为适应教学与科研的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设立了综合资料室。综合资料室藏书丰富,订有全国各省、市发行的报刊资料,苏联发行的俄文法律书刊和资料,专供教师借阅,为教学服务。后来,每个教研室设立一个资料室。为配合犯罪对策课程的教学,专门设立了犯罪对策实验室,进行痕迹检验和照相等活动。各资料室有专人负责,为教研服务,主要工作有剪贴各月中外报纸杂志中的有关内容,编写索引,编辑内部参考资料,配合教员选编法律案例,购置图书资料,编写分类索引卡片等。

材料收集工作也是有组织的。材料分理论性材料和原始的实际材料。理论性材料包括马、恩、列、斯、毛的经典著作和党政司法机关的相关政策、报告、条例、批复、指示、通告、判决书等。

相对比较困难的实际材料的收集工作采取了多种形式。对学校内部资料,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要求和本校各系资料室密切联系,搜集相关教学上需用的资料。

三、立法工作与教学研究工作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广大教师对当时的立法工作也表现出了很强的研究兴趣。如有的刑法教师高度关注“镇反”“肃反”“三反”“五反”运动对我国刑法中罪名的确定、刑种及量刑幅度的影响。这为当时的刑法学研究和教育提供了实践经验和法律依据,丰富和完善了教学内容。刑法教研室的高铭暄老师从1954年开始参与了刑法立法活动,并在“文化大革命”中保留了33部修改稿,改革开放后将其交给国家,使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刑事立法的全过程得以公之于众。

另外,民法教师则关心“一化三改”进展情况,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的所有制形式进行相关理论分析。

此外,国家法的教师高度关注当时的宪法制定情况。如许崇德老师参与了1954年《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初,我系教师的身影就活跃在各种法律法规的起草进程中,形成了良好的传统,为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作出了重要贡献。

四、翻译出版

苏联法学理论进入中国的最早、最重要的途径莫过于翻译苏联专家的讲稿、翻译苏联同时期的法学专著并予以出版。在这一过程中,大规模翻译和出版苏联法学著作和教科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投入巨大,成就显著。以下是部分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组织翻译的同时期苏联法学专著:

苏联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集体编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和法权理论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0年版);布拉都西主编的《苏维埃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古尔维奇所著《苏维埃财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版);斯图坚尼金所著《苏维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亚历山大洛夫所著《苏维埃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卡列娃、凯契克扬、费道谢也夫、费其金合著的《国家和法的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1957年版);斯图坚尼金所著《苏维埃宪法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这些专著和教材对新中国的法学教育影响极其巨大。苏联法学理论中的名词、概念、术语、定义被中国法学理论全面继受。

1954年6月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请求学校批准保留翻译,以保障对苏联先进教材的翻译和出版工作。杨化南和肖永清两位系领导认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虽然已经翻译了大批苏联教材与参考资料,但其中许多系1950、1951年前的版本,已经陈旧,不能使用,即使能够使用,也因为当时译文质量不高、多有错漏,需要重新校正、修改,这需要对翻译工作的支持。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后,高等教育部责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供应全国政法院系的苏联教材,这也是必须保留翻译的重要原因。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规划,1954年下半年需要翻译如下教材:(1)民法教研室下学年需要翻译材料计划:《苏维埃民法大学教本》《民法中契约的实质与意义》《经济组织间因财产争议的诉讼时效》《致人损害所生之债》《继承法概论》《苏联经济契约及其在国民经济方面的作用》《苏维埃劳动法》(大学本)、《劳动法令汇编》《诉讼证据理论》。(2)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下学年需要翻译教材计划:《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科书》《苏维埃国家与法权科学的基本任务》《苏维埃国家宪法原则的胜利》《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强大的力量》《苏维埃国家——新类型的国家》《斯大林著作中关于国家与法权问题》《关于国家与法权理论的几个问题》《梵蒂冈在俄国的阴谋和尤里克利然尼奇》《18世纪德国两个被遗忘了的大乌托邦学说》《国家与法权基础提纲》。(3)刑法教研室下半年需要翻译材料计划:《苏维埃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苏维埃刑事诉讼的实习课》《苏维埃刑事诉讼》《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告审与监察审》《司法摄影》。

五、科研工作

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刚建立时,在苏联专家帮助下,开始了科学研究工作。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基础薄弱,教员们大都是经过初步思想改造的青年知识分子,只是经过了半年的思想准备,初步学习了一些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教学工作受到限制,在“现学现讲”的情况下,科学研究工作艰难起步。其中,苏联专家的帮助及鼓励发挥了重要作用。苏联专家悉心讲解科学研究工作的意义及方法,帮教员们拟定题目、修改提纲、具体分析材料。他们经常以“要学会游泳,必须下水”作为鼓励,极大地增强了教员的信心及勇气。再者,年轻的教员对工作有着极高的热情,特别是对苏联专家的建议和苏联的先进经验,认真学习,虚心接受,为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了思想基础。这一时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科学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在编写中国教材方面。

科学研究的方式主要是以下几种:第一是编写讲义。通过对中国司法实际大量材料分析研究而编写出讲义,是一种带有创造性的活动,它是学习苏联经验解决中国实际的活动,因此在1953年前后被明确视为科学研究工作。这种方式直接为教学服务,最容易为教员所接受。第二是撰写科学报告及编写参考教材。这种形式是在教员逐渐增多到司法部门实习后提出的。教员经过一般实际工作后搜集一些实际材料,教研室规定教员回来后要将自己的体会及获得的材料与法学理论结合起来,加以分析总结,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向教研室会议作工作报告。第三种方式是专题研究。这是对课程中存在的某些困难问题及争论问题,加以深入研究。各教研室在1953年才开始的这种方式,要进一步提高讲义质量,必须修改讲义,进行专门问题研究。第四种方式就是撰写科学论文。论文应有比参考资料及专题研究更高的科学水平。

1953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研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第一,正确地拟定题目是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先决条件。从事科学研究工作首先就会遇到“研究什么”的问题。而这个问题解决得恰当与否,直接决定整个科学研究工作的进展。拟订题目,应以“与专业结合、与实际需要结合”为出发原则,这也符合中国人民大学的教育方针: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经验与中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拟订题目要慎重考虑,仔细选择。每个教员应在自己积累了一定资料的基础上着手进行研究。拟订题目还必须有长远打算,逐步地深入。过去的科学研究工作缺少持续性,往往想起来就动手,问题常常变化。今后必须制订较长的计划,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深入,使科学研究工作收获更大。

第二,科学研究计划是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保证。科学研究工作计划有两种:一种是个人科学研究工作计划,另一种是系和各教研室的长期计划。个人计划中包括研究题目、解决的主要问题、交研究提纲时间、拟定写作提纲时间、写出初稿时间、材料主要运用等,制订如此详细的计划,一方面使个人在工作中有所依据,另一方面又便于教研室检查。长期计划需经系或教研室工作会议通过。教研室制订科学研究工作计划时,应注意对不同情况的教员提出不同的要求,不能搞“一刀切”。

第三,重视研究过程中的组织领导工作。拟定题目、制订计划只是准备阶段,最重要的在于研究过程,系和各教研室领导上应特别抓住这一环节,充分发挥业务小组的作用,保证科学研究工作的检查以推动其进行。检查可以有两种:由小组负责该工作的同志经常检查;教研室会议及业务小组会议的检查。除了检查以外,教研室主任应经常对科学研究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特别是政策理论上的问题予以帮助,而教研室主任必须加强对理论政策的学习。

第四,必须进行有准备的、深入的讨论。教研室有组织地进行讨论是科学研究工作完成后的一项工作,可以充分发挥集体力量,检查工作完成的情况及质量,特别是对研究者信心上的鼓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做好讨论,可以由教研室主任指定一部分人事先认真准备,特别是对中国部分讲义,可先由业务小组准备,然后在教研室会议上进一步深入讨论。讨论中应充分展开自由争辩。讨论后,作者应根据大家意见提出修改方法。[4]

各教研室按照系里对科学研究工作的统一要求,结合各教研室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形式,进一步推进科学研究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法律系各教研室1952—1953学年至1956—1957学年科学研究工作[5]

69-1

注释

[1]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1952—1953学年工作计划。

[2]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1952—1953学年工作计划。

[3]参见1953民法教研室教学总结。

[4]参见1955年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教学总结。

[5]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2—1953学年至1956—1957年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