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广泛培养政法人才
一、本科生
本科生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人才培养体系的基础,具有成熟的培养经验。从1951—1952学年至1956—1957学年招生情况如下: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各系
1951—1952学年至1956—1957学年历年招收学生及毕业生计划表[1]
二、研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从1950年9月建系之初便开始招收二年制研究生,如法理学家孙国华教授即为该系第一批研究生。1954年从第一届本科毕业生中招收四年制正规研究生。最初研究生的培养也是参照苏联制度,同时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和研究生的实际水平,力求使研究生能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和专门业务知识,为将来的教学工作储备力量。研究生招生条件包括:具备优良的政治品质和素养,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学历或相当于大学毕业学力的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的干部或高等学校任教两年以上的教师。应届大学毕业生也可参加考试。两年制研究生共招收三批,入学总数为193人,其中本校占158人,外校占35人。第一批研究生70人,除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研究生因故晚毕业外,国家与法权理论、刑法、民法、国家法均为1952年毕业。[2]第二批共61人,1953年7月毕业。第三批62人,1955年毕业。
研究生的讲课与辅导均由苏联专家负责,中国教员进行一些辅导性讲解。苏联专家帮助研究生制订学习计划,改进学习方法,专家还亲自选择参考书,并强调读参考书的重要性。有的教研室,苏联专家每周对研究生上课达12小时以上,同时注重进行课堂讨论,由苏联专家出题,中国教员主持,以此锻炼研究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写科学论文及做科学报告是培养研究生独立科研能力的主要方法。研究生在专家指导下着重研究中国实际情况,提高了分析问题的能力。各教研室对研究生的工作是通过研究生指导小组来进行的。如刑法教研室的研究生指导小组由教研室副主任和两名教员组成。在学期期末检查研究生本学期学习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下学期学习计划的制订情况。
国家与法权理论研究生培养计划[3](单位:人)
三、函授生
函授教学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一大特色,适应了当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政法人才的迅速成长和干部政法水平的提高。
函授教学开始于1951年,主要是招收思想进步、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健康的在职干部。要求具有高中学历或相当于高中毕业学力的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实际业务经验而投考学科与业务工作相一致。函授生每周约学习16小时至18小时,第一学年有2周入学公假期,每学年有4周至5周考试公假期,公假期工资照发。结业时函授生所学全部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查成绩及格者就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函授教学增加了广大干部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扩大了教育面,短期内培养了大批人才,成为一种适应人才需求迅速增长的办学模式。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法律系函授计划草案[4]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五年计划研究委员会制。
[2]根据林榕年老师回忆: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研究生毕业较晚,与当时该教研室成立较晚有关。
[3]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2—1957年院史档案资料。
[4]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1年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