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推理研究:以科学证据为分析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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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推理的基本特征

证据推理是诉讼论证的子论证。根据布克德、文策尔以及哈贝马斯的分析,论证分为三个层次:作为结果(Product)的论证、作为程序(Procedure)的论证和作为过程(Process)的论证,并且传统上把亚里士多德论证评价的三部曲——逻辑学、论辩术和修辞学——分别视为处理作为结果的论证、作为程序的论证以及作为过程的论证的理论基础。(注:See Christopher W.Tindale.Acts of Arguing:A Rhetorical Model of Argument.New York: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1999.p.3.)传统逻辑处理的论证是作为结果的论证,其侧重点是根据论证前提的真值情况,从而判断此论证的有效性;论辩术关注的是论辩所必需的规则和程序,检查论证是否正确地提出,是否达到了消除纠纷的目的,以及提出批判性讨论等;修辞学关注的是论辩中的说服过程,即论证者提出的主张是否被目标听众接受。(注:Ibid.pp.3-4.)证据推理作为诉讼论证的子论证同样在这三个层次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并且以事实发现者认知顺序上看,证据推理过程具有认知过程与证据权衡比较过程相互交替的描述性特征。因此,本章从论证特征与认知特征两方面对证据推理结构进行刻画。

(一)证据推理的论证依赖特征

作为结果的论证是指一个命题的真取决于其他命题真的命题序列。其中,其真取决于其他命题真的命题被称为结论,其他命题被称为前提。(注: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8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各自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提出案件事实的主张是诉讼论证的一种,即从证据集到案件事实的论证,案件事实的真取决于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方法的真实可靠。证据的可采性的前提是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根据赛耶的观点,他所说的逻辑即形式逻辑,只是评价证据相关性的标准之一。因此,作为结果的论证对于证据推理很重要并处于基础地位,但是不能完整地作为证据推理的论证前提,例如,作为结果的论证难以处理博弈语境中的语用要素。

作为程序的论证,是指论证者企图用一组陈述的可接受性在批判性讨论的基础上,让目标听众承认另一特定陈述的可接受性的言语交际行为。其中,企图让目标听众接受的陈述被称为主张,用来支持主张的陈述被称为理由。(注:Ibid.p.85.)与作为结果的论证定义相比,该定义中没有使用“命题”这一术语,而所使用的陈述并不必然具有命题的真假,但是在诉讼论证中,我们需要对其是否可以接受进行衡量。熊明辉教授指出诉讼论证的程序性体现在主体性、交互性、动态性、目的性四个方面。(注:Ibid.p.86.)因此,证据论证作为诉讼论证的子论证同样具有程序性特征,根据证据材料提炼的命题是否具有可接受性更为合适。

论证的产生总是离不开“论证者”这一主体概念的。诉讼论证的程序性体现在,在事实发现过程中,除了事实发现者不进行论证而作为听众外,当事人双方、证人均需要在不同阶段进行论证。从论证的交互性来看,论证总是要在一定的对话中才能得以完成。根据沃顿新论辩术理论的观点,对话可分为说服型对话、论辩性对话、寻求信息型对话、探究型对话、谈判型对话、审议型对话。在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发现阶段,当事人需要从证据到特定案件事实主张进行论证,目的在于说服对手方当事人、法官、陪审团;在对证人的直接询问、交叉询问环节,当事人双方对证人提问、质疑,此为寻求信息的交互;当事人双方通过全部证据网络对案件事实所作的整体性构建,目的在于与陪审团或者事实发现者交互,使之对案情形成整体把握。从动态性的角度来看,诉讼中所有的论证参与者都有一个初始的承诺集,此承诺集包括前提集与结论集两个子集,随着对话的进行,论证者会不断地向这个承诺集中添加或删减元素。(注:Ibid.p.87.)例如,新证据的引入以及原有证据被反驳都会导致承诺前提集中元素的添加与删减,对于已证成的案件事实,以及相互承认的案件事实也会动态地修改承诺结论集中的元素。参与诉讼博弈的各方都有其目的,而程序论证的目的在于理性地使目标听众接受论证者的主张,从而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换而言之,理性而非武力地让目标听众接受论证者的主张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唯一方式,案件事实的理性探明依赖于事实发现者通过证据论证,对证据的证明力与实质性进行权衡、评价。

(二)证据推理的动态认知特征

作为过程的论证强调的是论证者理性地说服目标听众接受其主张的过程(注:参见熊明辉:《诉讼论证——诉讼博弈的逻辑分析》,8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听众从毫不知情到相信某个事件为真的动态认知过程,实质上是事实发现者在证据论证中认知形成的过程,而证据推理的论证特征的最终体现是事实发现者从当事人双方的角度考虑论证。论证所在的各种对话类型中,论证者往往首先给出一个主张,然后再给出企图让目标听众接受该主张的理由,这既能是论证过程,也能是解释过程。事实发现者对于主张的接受是随着证据论证的逐步提出而逐步接受的,不可能是根据某个特定证据一蹴而就地对某个案件事实主张形成真信念。当事人一方提出案件事实的证据理由未被事实发现者接受时,就意味着此方当事人需要进入第二层次的论证,如若仍不接受第二层次的子理由,则此方还需要进入第三层次的论证,直到目标听众接受此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理由为止。因此,在证据论证过程中,事实发现者的认知过程是一个信念修正过程,具有层次性、阶段性、可废止性以及似真性,而作为过程的论证观解决了此方面的语用不足。因此,从事实发现者的认知发生过程来看,论证的分层结构是论证开展的重要机制保障,同时也符合人类的认知特征,以论证分层的观点看待诉讼中的案件事实发现过程,更有利于事实发现者适当地评价证据对案件事实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