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志愿服务法制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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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志愿服务是一个古老的、全球性的社会现象。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助人就是一项最基本的人类价值,人们在助人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助。这一点从语言学上可以得到考证,大多数文化中都有描述“助人”的词汇,例如,在菲律宾文中是“baranguay”,在法文中是“bénévolat”和“volontariat”(志愿),在印尼文中是“gotong royong”(相互合作),在肯尼亚文中是“harambee”,在印度文中是“shramadana”,在安第斯山地区的语言中是“mingu”,在很多阿拉伯国家语言中则是“al taawun wal tawasul”。See Inter-parliamentary Union,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Red Cross and Red Crescent Societies and United Nations Volunteers, ”Volunteerism and Legislation:a Guidance Note,2004:7.

随着社会的发展,志愿服务的理念与实践形式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已经从社会生活的边缘状态融入主流社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其经济价值为例,在国民经济统计数据包括志愿服务经济价值的国家里,志愿服务的贡献已经上升到GDP的14%。See Taryn Nelson, “A Comparative Look at National Volunteerism Legislation, ”The Inter-Amer-i can Initiative for Social Capital, Ethics and Development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2005, from:http://www.worldvolunteerweb.org/index.php?eID=tx_nawsecuredl&u=0&file=fileadmin/docs/old/pdf/2005/nat_vol.pdf&t=1262769282&hash=5d5f4e4e9547acf331b332c032e2705b,2010-01-05.由此可以看出,志愿服务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也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为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联合国积极敦促各国政府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全球已有不少国家和地区颁布了相关法案以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显然,法制化已成为志愿服务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

现代志愿服务实践虽源自西方,但中国传统的儒释墨道思想文化中的慈善利他思想与现代志愿服务理念是一脉相通的。在实践层面,中国古代社邑中广泛存在的社人互助、佛教寺院的慈善活动、宗族公益以及“义仓”、“义舍”等公益活动都具有志愿服务的意蕴。现代以来,学雷锋活动是现代志愿服务兴起的前奏,虽然学雷锋活动与现代志愿服务有一些差异,但实质上学雷锋活动也就是当时的志愿服务活动,当代中国早期的志愿服务就是在学雷锋活动的滋润下萌芽的。参见北京志愿者协会编著:《走近志愿服务》,103页,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6。20世纪80年代末,现代志愿服务首先在社区服务领域兴起。20世纪90年代初,共青团系统主导的青年志愿服务体系也逐渐发展为一支重要的志愿服务力量,其间,民间组织和企业也积极动员志愿者参与公共事务和社会服务。进入21世纪,在“国际志愿者年”的推动下,志愿服务事业获得迅猛发展。“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迎奥运”志愿服务等志愿服务项目先后启动,标志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008年,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史上无疑是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一年。在“5·12”汶川抗震救灾中,来自国内外近130万人次的志愿者奔赴灾区,投入灾后救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年底,累计超过506万名志愿者参加了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在北京奥运会期间,170多万名志愿者参与奥运志愿服务,展现了国人良好的精神风貌,成为北京最好的名片。面对志愿服务事业的日益勃兴和社会的空前认同,有学者把2008年称为“志愿者元年”。

志愿服务的蓬勃发展及其广泛的社会影响,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以相互关爱、服务社会为主题,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把志愿服务作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新时期继续深化和推进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了政策依据,指明了发展方向。

随着志愿服务的深入发展,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志愿服务活动规模日益扩大,志愿服务中的社会关系亦日趋复杂,志愿服务迫切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与规范。应志愿服务发展的需要,相关单位陆续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的规章制度与法规。在一般规章制度层面,为规范志愿者管理,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2005年,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社区志愿者工作委员会颁布了《中国社区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2006年,团中央颁布了《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2007年,中国红十字会制定了《中国红十字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等。在法规层面,迄今为止,全国已有33个省(区)、市通过了地方志愿服务法规,但国家志愿服务立法本书中使用的是广义的“立法”概念,即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规范的活动。泛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法规,等等。迄今尚未出台。实践中,这些志愿服务制度与法规在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志愿服务法制化问题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从理论研究层面而言,志愿服务法制化研究有利于拓展志愿服务研究视域。现有的志愿服务理论研究成果多从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管理学视角来研究志愿服务的价值与意义、志愿者的激励、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等问题。目前来看,大陆法学界在志愿服务法制研究方面才刚刚起步,较少有学者从法社会学视角对志愿服务法制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本书通过对志愿服务法基本制度建构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深入系统地对志愿服务法制问题进行研究,力图丰富志愿服务理论研究的内容。

其次,从志愿服务法制化的实践层面看,志愿服务法制化研究可以为完善中国志愿服务法制,尤其为未来的国家志愿服务立法提供理论参考与立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志愿服务发展经验证明,志愿服务的大力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法制规范。虽然目前志愿服务在我国正成为一项具有广泛公众基础、蓬勃发展的社会事业,但是,从志愿者的规模与结构、参与广度与深度以及志愿组织体系发育现状、专业化程度和资金获取情况等几个方面来看,中国志愿服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就政府在志愿服务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而言,中国政府在志愿服务的法制规范、组织协调、资源支持以及监督评估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从理论上研究志愿服务法制问题,可以为推进中国志愿服务法制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撑与政策建议,从而促进中国志愿服务事业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