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知识逻辑图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刑事诉讼的目的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
A.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理念
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
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
简答题
1.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2.简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2.试述宪法中的刑事诉讼条款。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国家根据各种刑事诉讼主体的客观需要及对刑事诉讼价值的认知所预先设计的、希望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而实现的理想的诉讼结果。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的满足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选择题
A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是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但是并非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也并未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以及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故BCD错误。
简答题
1.(1)宪法中规定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依据;(2)宪法中规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完善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3)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4)1999年3月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修正案,以及2004年3月通过的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变革和发展。
2.(1)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二项重要任务;(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刑事诉讼法的第三项重要任务。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1)保障刑法正确实施的工具作用。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首先应当具有确保作为实体法的刑法目标得以实现的工具性价值。所以,《刑事诉讼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是刑事诉讼法制定及实施的目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其制定和实施的目的,从而为顺利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指明了方向,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具体言之,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和对犯罪如何运用刑罚进行惩罚的法律,它是实体法。但是,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则要通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诉讼程序才能进行。刑事诉讼法正是规定处理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就是程序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如果没有刑法来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如何运用刑罚,定罪量刑就没有了标准;反之,如果没有刑事诉讼法来规定由谁负责追究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等内容,刑法关于定罪量刑的规定则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进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其二,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刑事诉讼法的广泛目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掌握着国家政权,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上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盗窃等各种普通刑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对这些犯罪分子必须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刑事诉讼法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同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之一,肩负着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重要使命。因此,刑事诉讼法就是要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分子,达到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广泛目的。
(2)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在肯定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同时,还应当看到,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确保刑法正确实施的有效性,或者并不能仅仅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施刑法的手段或工具,刑事诉讼法本身还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刑事诉讼法的这种内在价值,并不完全是为了增强刑事诉讼法的工具性价值而存在的,其本身具有独立于实体正义价值的意义。刑事诉讼法本身所应当具有的这种独立的内在价值,通常被称为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其二,程序正义能够以独立的方式保障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程序正义的这种独立方式,就是必须使刑事诉讼程序具有正当性,即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具有能够保证产生好的诉讼结果的内在优秀品格。其三,程序正义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或认可裁判的公正性,有助于保障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发挥最佳效果。可见,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显然也在于体现程序正义的独立作用。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是它的具体化。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从制定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到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它保证了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1)《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和侦查两章中分别对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搜查作了具体规定。
(4)《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14条就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3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6)《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判监督程序中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7)《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立法依据。
(8)《宪法》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据此确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9)《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些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诉讼地位、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内部分工提供了依据。
(10)《宪法》第134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刑事诉讼法》第9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11)《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相应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