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练习题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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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知识逻辑图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2.侦查权

3.检察权

4.审判权

5.两审终审制原则

6.审判公开

7.程序法定

8.正当程序

9.无罪推定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年龄是指( )时的年龄。

A.犯罪

B.审理

C.采取强制措施

D.执行

2.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A.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C.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

D.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下列机关中有权对被告人行使定罪权的是(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4.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是( )。

A.司法行政机关

B.监察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5.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应当通知他的( )到场。

A.法定代理人

B.诉讼代理人

C.近亲属

D.家长

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已过追诉时效,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司考)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7.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贪污案前,被告人张某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法院该如何处理?( )(司考)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8.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 (司考)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径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二)多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确定的法律依据有( )。

A.宪法的有关规定

B.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C.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D.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2.在我国,有权行使侦查权的机关有( )。

A.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B.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C.人民检察院

D.人民法院

3.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有( )。

A.批准逮捕

B.提起公诉

C.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D.对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应当( )。

A.撤销案件

B.不起诉

C.宣告无罪

D.终止审理

5.下列各项原则中不属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 )。

A.调解原则

B.两审终审制

C.审判公开原则

D.处分原则

6.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

A.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

7.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三)不定项选择题

1.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司考)

A.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2.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 )。

A.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

B.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

C.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D.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


简答题

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2.简述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的区别。

3.简述两审终审制原则。

4.简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5.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6.简述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7.简述依靠群众的原则。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试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2.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考研)

3.论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4.怎样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规定?(考研)

5.论法律监督原则。

6.试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7.试述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8.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9.论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考研)

10.论审判公开原则。

11.论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12.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怎样保障该原则的实施?(考研)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刑事诉讼、处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2.侦查权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侦查活动的内容极为广泛,侦查(在这里是指侦破案件)、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是侦查活动的最主要和最集中的表现。

3.检察权是指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从理论上讲,检察权的内容极为广泛,它包括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的执行与遵守实行监督。我国宪法、法律对检察权规定得最多、最详细的部分,是对刑事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的法律监督。

4.审判权是指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审判权是一种最主要的司法权力,它决定着诉讼当事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5.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情况。

6.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外,都公之于众。

7.程序法定原则,也称为法治国家程序原则、程序法制原则。其基本含义:一是指为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二是指国家刑事司法机关的职权及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程序,都只能由作为国民代表集合体的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来加以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赋予的职权,司法机关不得行使;司法机关也不得违背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设定的程序规则而任意决定诉讼的进程。

8.正当程序是一个含义十分模糊的概念,最早见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和《人身保护法》。美国将《权利法案》中的一系列保证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规定,称为正当程序条款。《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其的解释是:“任何权益受到判决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之中。”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不经正当程序,不得对公民实施逮捕、羁押等强制措施以及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没有经过法定的机关审理,不经法定的审理程序,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或者对其科处其他刑罚。

9.无罪推定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B

《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所以本题选B。

2.D

《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274条规定(略)。所以本题选D。

3.C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人民法院行使判决有罪权。

4.C

只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监督权(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条),监察机关监督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活动,不是业务活动。

5.A

《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6.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已过追诉时效,但处于侦查阶段,故应是撤销案件。

7.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和《高法刑诉解释》第241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8.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没有告诉,因此,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所以本题全选。

2.ABC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侦查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行使。这些机关在行使侦查权时是有分工的。检察机关只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行使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只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除此之外的其他大多数案件,则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

3.ABCD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所以本题全选。

4.ABCD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略)。所以本题全选。

5.AD

调解原则、处分原则属于民事诉讼的原则。

6.ABC

结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可知选项ABC正确。

7.BD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A项不属于法定情形之一,而C项没有符合“不认为是犯罪”这一条件。

(三)不定项选择题

1.CD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要注意:(1)这一原则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因此AB项错误。(2)人民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上级法院并不能直接指示下级法院如何办案,因此D项说法正确。C项是该条的原文,因此是正确的。

2.B

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独立,题目中的做法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


简答题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内容,是我们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因此,它对于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主要特点;保障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各项具体程序的规定;以及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2.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的组成部分,属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审判权、检察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因此,必须明确,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非审判、检察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领导、监督和制约。

3.所谓两审终审制,简言之,就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是只适用于法院审判的审级制度。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而人民法院的审级则为两级(专门人民法院相当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即基层、中级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的组织级别设置,故审级也是两级)。除基层人民法院外,中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依法作为第一审级的法院审判案件,也可以依法作为第二审级的法院审判案件。所以,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274条规定,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另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不能立案,也不应当立案。

对于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采取措施终止诉讼。采取什么措施终止诉讼,应视处于什么诉讼阶段而定。

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就是撤销原来的立案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止诉讼。

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结案;对于有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7.依靠群众绝不是把案件交由群众去办,而是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深入群众,向群众做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取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并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扩大办案效果,反对“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

把依靠群众列为一项基本原则,首先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依靠群众,实行群众路线,这是包括刑事诉讼在内的各项工作都应当实行的根本工作路线、根本工作方法。其次,依靠群众,是我们所坚持的唯物史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依靠群众,实行群众路线,这是我国公安、司法工作长期保持的优良传统。

另外,实行依靠群众原则,这也是刑事诉讼活动本身的要求。因为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只有依靠群众,才能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惩罚犯罪,才能有效地防止发生错误。

实行依靠群众的原则,还可以使群众从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教育、锻炼,取得经验、教训,这对于动员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从根本上确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等,均有重要作用。


论述题与深度思考题

1.《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款规定以及该法第4条和第290条,是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方面的职责分工。

侦查权、检察机、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在行使权力方面不能互相混淆,不能包办代替。

(2)公检法机关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如果行使,就是违法犯罪行为。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既是法律赋予它们的权力,也是法律要求它们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障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及其他合法权益免遭非法侵犯。

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7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所谓分工负责,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所谓互相配合,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所谓互相制约,就是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有关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没有分工负责,就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势必失去其意义。而互相配合与互相制约之间则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

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职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武断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

3.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其含义和要求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处理案件,必须依法办事,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国家权力机关和也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安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实行制约,不属于干涉的范畴。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独立。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并非审判、检察工作完全独立,不受任何领导、监督和制约。

实行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其在加强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对于防止和杜绝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审判、检察工作的干涉,以及树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威信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项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是: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它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包括判处刑罚权,也当然包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有罪权。因此,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即使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

5.《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原则就是对这条规定的概括。

法律监督原则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力也有义务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诉讼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同时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实行法律监督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必须严格依法实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等。(2)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如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等。(3)对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等。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表现形式,主要是向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有违法情况的机关接到纠正违法的意见后,应当立即纠正或者立即说明情况和理由。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要注意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区分,特别是与互相制约的区分。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原则,存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2)互相制约是双向的,即人民检察院应当而且能够制约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当和能够制约人民检察院。而法律监督原则却是单向的,即只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反过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则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也实行法律监督。(3)制约和监督的结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约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有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取决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一方。监督则不然,监督的结果,一般是接受监督的一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进行纠正,或者说明情况和理由。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对于保障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6.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规定在《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专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他们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都同辩护权密切相关。辩护权如果得不到保障,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可能得到保障。

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帮助共同行使。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始终有权为自己辩护,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依法获得辩护人的帮助,与辩护人一起共同行使辩护权。

其二,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1)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2)从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3)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1)依法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2)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应告知他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3)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4)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

实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平、合理和民主精神。另外,还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和错误。

7.《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予以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都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而这些权利能否得以顺利行使,关键在于公检法机关能否予以保障。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告知其权利,并为其行使权利创造条件,对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能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侵犯和剥夺。

(2)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提出控告,即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实行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可以使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民的诉讼权利与人格尊严免受侵犯,也会有助于公检法机关正确、文明地进行刑事诉讼,使诉讼活动能够严格地依法进行。

8.(1)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对刑事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决定时,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以刑法和其他法律有关规定作为定罪量刑和处理案件的标准。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根据事实作出正确裁判的依据,两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不可忽视或偏废任何一个方面。

(3)意义:一是实现其他原则的条件。例如该原则否定了特权的存在,就容易做到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二是能够保证司法机关作出不枉不纵的裁判。三是使法律的权威真正树立起来。

9.《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就是对这款法律规定的概括。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等规定,进行刑事诉讼,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都应严格遵守。进行刑事诉讼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法制的重要标志。实行法制不能没有程序,不能离开程序,否则,实行法制就没有保障。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意义,首先就在于保障公检法机关依法同犯罪作斗争,依法进行刑事诉讼。

其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对于贯彻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次,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顺利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

最后,也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先进性和民主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进行刑事诉讼的方式、方法等,应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文明,应该更科学、更合理,在打击犯罪和减少犯罪、预防犯罪,以及教育公民增强法制观念等方面,收到更大、更好的社会效果。

10.审判公开原则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125条中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的规定。

审判公开的含义是: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法院开庭审判案件,除休庭评议这个程序是秘密进行的以外,其他审判程序均公开进行,不仅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而且向其他公民公开,向社会公开。

审判公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只是对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少数案件,由于存在特殊情况,即由于牵涉到国家秘密和妇女、未成年人的权益,如果公开审理,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有关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并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副作用,所以才不允许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就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不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外的公民公开,不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判决,在宣告时必须公开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3、274条规定,下列三类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3)审判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另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并采取可以使群众知道的适当方式、方法,向群众、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前来旁听。

对案件的审判公开进行,应当允许群众前来旁听,允许新闻界采访、报道,在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前来旁听者提供方便。

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实行审判公开可以使法院的审判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之下。因此,实行审判公开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带动合议、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这些制度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次,实行审判公开,有助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确地处理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再次,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密切法院同群众的关系,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感,防止发生违法乱纪现象。最后,实行审判公开,可以充分发挥审判的教育作用,扩大办案的效果和影响,教育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教育广大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11.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6条中的规定,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的规定的概括。

这项基本原则的含义是:对于国家的法律,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人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依法办事,对任何人都不能歧视,同时禁止任何人谋求不遵守法律,甚至超越于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这项原则,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不受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的影响,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依法给予保护,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依法予以追究。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区别对待即法律本身规定或者要求的区别对待,并不矛盾。因为这种区别对待的根据和标准就是法律,是在依法办事,而非受地位、职权、家庭出身、财产状况等因素影响的结果。

实行这项原则,对于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更广泛地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使广大群众更加拥护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支持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均有重要意义。另外,也有利于反对和防止封建特权。

12.无罪推定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推定或假定其无罪,或者说不得被认定为有罪的人。

无罪推定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专制刑事诉讼的有罪推定提出来的。最早提出无罪推定思想和概念的是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1764年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他指出:“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作为立法形式,最早采用无罪推定的当属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该宣言第9条规定:“对任何人,凡未宣告为有罪以前,皆应视为无罪。”此后,各国纷纷效仿法国,相继在宪法或法律中对无罪推定作出规定,使无罪推定成为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原则、宪法性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对无罪推定原则作出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此后,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多个法律文件和国际性学术会议决议中又再次重申了无罪推定原则,如1966年12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94年9月在巴西召开的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都再次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这些文件和决议使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的刑事诉讼原则。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其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含三层意思:第一,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确定,其他任何机关、个人、团体没有这个权力;第二,法院应当以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强调的是证据裁判主义;第三,在判决生效以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在西方国家,从无罪推定中进一步引申出一些诉讼规则,如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享有沉默权、疑罪从无等。

无罪推定原则的保障:(1)建立司法审查机制;(2)完善辩护制度;(3)完善错拘错捕的赔偿机制;(4)加大宣传,营造融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