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配第及其后继者对剩余价值所做的理论分析的开端
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中,配第第一次研究了剩余价值问题。作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草创者,配第对剩余价值问题的论述,就像对劳动价值理论的论述一样,是不严谨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杂乱无章的。然而,配第第一次把剩余价值起源的分析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并把自己的劳动价值理论作为这一分析的出发点。配第按照自己的方式对剩余价值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其见解是中肯的。在寻求适当的表达方式的过程中,配第散见于一些著作中的观点,仍然构成了某种有联系的整体。
配第没有认识到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而是在租金的特殊形式上看到了剩余价值的存在。配第所说的租金,包括两种形式: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而租金的含义,在一些场合是指雇主在产品形式上收回的劳动量或价值量超过在工资形式上支出的劳动量或价值量的余额,即剩余价值;在另一些场合是指地租或利息,即剩余价值的特殊形式。在这里,我们关心的不是地租或利息这个意义上的租金,而是剩余价值这个意义上的租金。
在配第的著作中,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这两种形式的剩余价值的关系是:货币的租金是从土地的租金推出来的。或者说,货币的租金是土地的租金的派生形式。因此,在配第那里,土地的租金是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
配第把土地的租金看做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的。配第是离封建时代比较近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他所处的时代,农业人口还占英国人口的绝大部分,土地所有权还表现为生产的主要条件,土地所有者凭借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还能够直接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在这种情况下,配第还不可能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观点来研究土地所有权怎么会把已被资本直接占有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夺去。相反,对配第来说,利润却来自土地的租金,表现为资本从土地所有权那里强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配第说,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具有某种神秘性,他的任务就是要揭示租金“所具有的神秘的性质”。在1662年发表的《赋税论》中,配第就已经清楚地表达了土地的租金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的观念。他说:“假定一个人能够用自己的双手在一块土地上面栽培谷物;即假定他能够作为耕种这块土地所需要的种种工作,如挖掘、犁、耙、除草、收刈、将谷物搬运回家、打脱筛净等;并假定他有播种这块土地所需的种子。我认为,这个人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品而给予别人的部分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自然的、真正的地租”。由此可以看出:从收成中扣除种子,就是从劳动产品中扣除不变资本的等价物;从收成中扣除劳动者的食物、衣服和其他必需品,或者说扣除工资,就是从劳动产品中扣除可变资本的等价物;从收成中扣除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等价物之后,剩下的谷物,即包括利润在内的地租,就是全部剩余价值的等价物。正如马克思所说:“在配第看来,因为谷物的价值决定于它所包含的劳动时间,而地租等于总产品减去工资和种子,所以地租等于剩余劳动借以体现的剩余产品。”又说,在配第那里,“地租表现为一般剩余价值”。
在1672年前后写成、1690年出版的《政治算术》中,配第又对剩余价值的性质进行了探索。他说,假定1蒲式耳小麦的价格为60便士,地租占三分之一,那么在60便士中有20便士归土地占有者,40便士归土地耕种者。但是,在小麦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土地耕种者的工资提高八分之一,那么在60便士中归土地耕种者的就会从40便士增加到45便士,归土地占有者的就会从20便士下降为15便士。在这里,配第对剩余价值的性质做了正确的猜测。配第并不理解他所猜测的问题,而是把这一问题当做地租下降的原因来论述的。然而,由于配第把地租看做劳动者的劳动产品扣除工资以后的余额,即全部剩余价值,所以,他在这里讨论的并不真的是地租的变动和工资变动之间的关系,而是剩余价值变动和工资变动之间的关系。他事实上已经发现,剩余价值的变动和工资的变动是对立的。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工资提高,那么地租即剩余价值就会降低。反之,如果工资降低,那么地租即剩余价值就会提高。
关于剩余价值量和雇佣工人人数的关系,配第做了有意义的叙述。他说,雇主“雇用较多劳动者的时候,要比雇用较少劳动者的时候更为富裕”。这表明,配第已经初步意识到,在剥削率已定的情况下,剥削量视雇佣工人人数而定。受雇用的工人越多,剥削量就越大。
关于剩余价值量和劳动生产率的关系,配第也做了有意义的叙述。他说:“如果……花费比现在更多的劳动来改良土地,使土地丰产……那么地租就会因收成的增加超过所用劳动的增加,而成比例地上涨。”这里说的“劳动的增加”,是指劳动力价格即工资的上涨。配第的意思是,在劳动生产率提高的情况下,即使工资有所增长,但是由于增加的收成超过增加的工资,因而地租量即剩余价值量也仍然增长。劳动生产率越高,增加的收成超过增加的工资越多,地租量即剩余价值量也就增加得越多。
把关于剩余价值源泉问题的研究从流通领域转到生产领域,这是配第的历史性的功绩。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重商主义者始终企图在流通领域中解释剩余价值,利润被他们说成商品以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的结果。配第从生产领域来探寻剩余价值的源泉,这就表明他已经摆脱了“以它那种粗浅的现实主义,形成了当时真正的庸俗经济学”的重商主义,向“科学的资产阶级经济学”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配第探讨剩余价值的性质和源泉时,是从劳动是价值的源泉这一正确命题出发的。他的劳动和土地二者都是价值的源泉这一错误命题,并没有搅乱他在剩余价值问题上的思路。马克思肯定了配第这一功绩,指出,在配第那里,“地租,作为全部农业剩余价值的表现,不是从土地,而是从劳动中引出来的,并且被说成劳动所创造的、超过劳动者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东西的余额”。
配第把地租看做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把利润包括在地租之中,把利息当做地租的特殊形式,把剩余价值和可变资本的关系看做地租和工资的关系,这一切,都是他的理论所带有的特殊的时代烙印。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剩余价值理论在它的产生初期就是以这样的历史路标形式表示出来的。
作为配第的直接后继者,洛克也只在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两种形式上看到剩余价值的存在,利润还模糊地和工资混在一起。马克思说:“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
洛克是同封建社会相对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权利观念的经典表达者,他对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的剩余价值起源的说明是从自然权利开始的。按照洛克的说法,土地是一切人所共有的,而每个人的人身则是他自己的所有物。“他把他从自然创造并提供给他的东西中取得的一切,同自己的劳动融合起来,同一种属于他的东西融合起来;他以这种方式使这一切为自己所有。”这样,洛克就从自然权利论过渡到了他的劳动所有权论。对原来属于公有的自然界的东西,人们通过劳动取得了所有权。当洛克把这一论点用到土地上来时,他认为,开垦和耕种土地的劳动为占有土地提供了权利,个人劳动创造了个人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有两个界限:一是个人劳动的界限,二是储存的东西不能多于他能够使用的东西的界限。但是,货币出现以后,储存的界限被货币所突破,这就扩大了个人所有权。货币分配的不均等,造成了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财产的不均等。
洛克把剩余价值的占有同生产条件的分配联系起来。他说,一些人占有了多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土地,另一些人只能占有少于他能够耕种或愿意耕种的土地,后者便只有从前者那里租种土地,而前者则凭借占有的土地从后者的劳动成果中收取地租。洛克指出,地租是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
同样,洛克说,一些人占有的货币多,另一些人占有的货币少,后者便只有从前者那里借用货币,而前者则凭借占有的货币从后者的劳动成果中收取利息。因此,和地租一样,利息也是把作为一个人的劳动报酬的“利润”转入另一个人的口袋。
从洛克的上述议论中可以看出,洛克已经模糊地意识到,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分离是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而不是自然现象。洛克所说的货币,是作为资本的货币,而不是作为货币的货币。因此,他所说的土地和货币,实际上是土地和资本。洛克比配第在分析上进步的地方在于他明确地把地租和利息这两种形式的剩余价值“都归结为对劳动的剥削”,指出二者都是在劳动者同劳动条件分离之后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所占有的无偿劳动。马克思在评价洛克的剩余价值理论时说:“如果我们把洛克关于劳动的一般观点同他关于利息和地租的起源的观点(因为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利息和地租这两种特定形式)对照一下,那末,剩余价值无非是土地和资本这些劳动条件使它们的所有者能够去占有的别人劳动,剩余劳动。”
同洛克一样,诺思关于剩余价值的观点,也是以配第为依据的。马克思指出:“达德利·诺思爵士……是配第路线的第三个代表。”
在诺思那里,租金也表现为剩余价值的原始形式。就这一点来说,诺思并没有超出配第和洛克。但是,配第和洛克把租金区分为土地的租金和货币的租金,而诺思则把租金区分为土地的租金和资本的租金。就这一点来说,诺思比配第和洛克前进了一步。
像配第、洛克那样,诺思力图论证利息和地租具有相同的性质。他说:正如土地所有者出租他的土地一样,资本所有者出借他们的资本。他们从中得到的东西叫做利息,但是,利息不过是资本的租金,就像土地所有者的收入是土地的租金一样。因此,当一个地主和当一个资本家是一回事。不仅如此,诺思还进而论证了资本的租金应当高于土地的租金。他说,地主有利的地方,在于他的佃户不能把土地带走,而资本的债户却很容易把资本带走。“因此,土地提供的利润应当比冒较大风险借出的资本所提供的利润少。”
诺思已不像配第那样从地租推出利息,也不像洛克那样把利息和地租相并列,而是把利息和地租相对立,把资本家和地主相对立。配第及其直接后继者的理论,是资本起来反抗土地所有权的最初形式。然而,只是在诺思这里,这种形式才得到更充分的表现。
康替龙在剩余价值理论方面提出了新的思想因素。他认为,工人为补偿自己的生活费用所需要的劳动和他所提供的劳动,是两个不同的量。他说,一个身强力壮的奴隶的劳动,估计有两倍于他的生活费用的价值,而一个身体最弱的工人的劳动所具有的价值,也不会比身强力壮的奴隶的劳动少。康替龙的这一论点为以后英国古典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思想材料。不过,在康替龙本人的著作《试论一般商业的性质》中,他仍然和配第一样把地租看做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利润被包括在地租之中。马克思在分析这种认识的历史根源时说:“老一辈的经济学家只是刚开始分析当时还不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他们来说,地租的分析或者毫无困难,或者困难的性质完全不同。配第、康替龙,总之,那些离封建时期比较近的著作家们,都把地租看成是一般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而对他们来说,利润还模糊地和工资混在一起,充其量也不过表现为这个剩余价值中由资本家从土地所有者那里强取的部分。”
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产生时期,如果说离封建时期较近的经济学家易于把地租看做剩余价值的正常形式,那么,生活在18世纪中叶工场手工业发达时期的经济学家就有可能在利润形式上觉察到剩余价值的存在。在18世纪30年代至50年代,范德林特、马西和休谟先后对利润这一范畴进行了探索。范德林特在1734年发表的《货币万能,或试论怎样才能使各阶层人民都有足够的货币》中,提出了“利润……是经营的唯一目的”这一著名论断。他诚实地、无顾虑地揭露出了资产者灵魂深处的真实动机,说出了利润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目的。范德林特还说,资本家抱怨工人懒惰,其秘密不过在于,他们想用同样的工资使4个工作日变成6个工作日。这表明,他多少已经看出,资本家想用同样的可变资本占有更多的剩余劳动。
马西在1750年发表的《论决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对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关于这个问题的见解的考察》中,对配第和洛克的有关观点进行了批判。马西强调利润这个范畴的重要性,指出利润是利息的基础。他发现,利息率是由工商企业的利润率决定的,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马西写到,富人“不是自己使用自己的货币,而是把自己的货币借给别人去营利,让别人把这样得来的利润拿出一部分交给货币所有者”。又说:“既然借债人为所借货币支付的利息,是所借货币能够带来的利润的一部分,那末,这个利息总是要由这个利润决定。”
和配第、洛克等人的观点相比,马西的功绩在于他把工商企业的利润看做利息的基础,把利息看做利润的派生形式。
继马西之后,休谟在1752年出版的《政治辩论》中也研究了利润和利息的关系。他认为,利息率的高低取决于借贷资本的供求,但是它本质上取决于“从商业中产生出来的利润”的高低。在这里,休谟也把利润看做利息的基础,把利息看做利润的派生形式。
随着工场手工业的发展,利息不是取决于地租,而是取决于利润,利息不是地租的一部分,而是利润的一部分这一事实,已经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然而,当时占统治地位的观念是,货币资本或生息资本是真正的资本,货币资本或生息资本是独立于产业资本的,利息也是独立于利润的。在这种情况下,说明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马克思指出:“直到十八世纪中叶,利息只是总利润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才(被马西,在他之后又被休谟)发现,而且竟然需要有这样一种发现。”
由此可以看到,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产生时期,剩余价值理论每前进一步是多么艰难,而既有的经济观念对思想家们的束缚又是多么严重。从配第由地租推出利息,到马西、休谟由利润推出利息,竟相隔90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