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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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法律问题综述

(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应以对股东名册记载存异议的当事人为原告,以目标公司作为被告。在股权转让的情形下,股权转让方也可以与受让方一起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股东名册的变更义务。

一般情况下,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义务人为公司,而不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取得股权时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方一般不能作为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的被告。

(二)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件的管辖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般属于公司内部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应该以公司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三)股东名册记载纠纷类型

1.因转让方股东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产生的纠纷。一般来讲,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必须由转让方股东向公司提出申请,由公司进行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股东因为懈怠或者过失而未向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此时即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2.因公司不履行记载义务产生的纠纷。股东名册由公司备有和保管,并由公司负责办理登记事宜。因此,当公司因为懈怠或者过失而未变更股东名册时,就可能产生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四)隐名股东的显名问题

一般来说,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就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力”,即股东名册虽然不能实体确定股东资格,但是可以确定谁可以无须举证地主张股东资格。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股东,否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的权益的人要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将股东记入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因为公司拒绝作股东登记或登记有错误,则属于履行义务不当,不能产生否定股东资格的效力。同时,对那些没有置备股东名册的公司,显然也不能仅以缺乏股东名册的记载来否定股东的资格。总而言之,以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资格的模式,尽管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同其他模式一样,都不具有绝对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