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对行政审判产生深远影响
一个时期以来,受多方面因素影响,一些法院对行政案件有案不收、有诉不理,“立案难”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案难”不仅让当事人告状无门,合法权益被侵害后难以得到司法救济,更让一些违法行政行为游离于司法审查之外,为行政权恣意滥用以及社会安全稳定埋下隐患。并且,由于行政纠纷不能正常进入行政诉讼的法治渠道得到解决,只会流入信访渠道,导致信访案件越积越多,政府的维稳成本越来越高。为解决立案难问题,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率先把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立案登记制写进法律条文中。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该意见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接收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解释》),其中第一条就对落实立案登记制专门作出规定。随着《意见》《规定》以及新《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行政案件从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意味着法院降低立案门槛,让更多的行政争议能够纳入行政诉讼等法治轨道解决,为从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依据,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增进群众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与信任。
改革行政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必将对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产生深远影响。一是大量行政案件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必将大幅攀升,行政案件将会与长期高位运行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持平,甚至在一些地区会超过民商事案件数量,行政案件将出现所谓“井喷”或“诉讼爆炸”现象,一些流入信访渠道的行政纠纷将会重新进入行政诉讼等法治轨道解决,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设置数量少、审判力量配备不足的局面,将随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出现改变。行政诉讼案件大量进入法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的一大变化。据统计,行政案件同比增长60.97%,个别地区增幅超过100%,给后续审判工作带来巨大压力。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起,仅一个月,全国法院立案数增幅近三成,其中,行政案件数量同比增长221%,当场登记立案率逾九成。截至2016年3月,全国法院登记立案1420万余件,同比增长28.44%。其中,行政起诉22万余件,同比增长60.97%,行政案件较之民商事、刑事、执行等案件,已经成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后人民法院案件增幅比例最大的一种案件类型。行政案件大幅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立案登记制改革使行政诉讼救济渠道更加畅通,使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二是相当数量的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将被诉至法院解决,特别是大量案件具有信访风险,行政审判面临空前的挑战和压力,法官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将成倍增长,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可能会受到影响。且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实施法官员额制,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大。三是行政机关涉诉风险将加大,行政应诉压力将大为增加,行政败诉案件数量将会上升。特别是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案件数量越多,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数量越大。法院司法监督力度将会加强,司法审查标准越来越严,行政机关违法导致败诉成为常态。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因涉诉案件多、应诉压力大、败诉案件多可能会出现反弹,从而给法院在案件受理上施加压力。四是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制度落实,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将会改善,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对行政审判影响将会减弱,行政审判的制度“红利”将会全面释放,充分发挥“体检表”“减压阀”和“化解器”作用,从根本上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五是随着行政诉讼制度有效实施和良性运行,“官民”关系会进一步改善,政府法治形象将大幅提升,行政审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将会出现根本好转,将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六是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于人民群众而言释放了重大司法改革红利,在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也出现少数人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缠诉等问题,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立案和审理秩序,也给宝贵的司法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应当说,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必然要求法院配套制度措施及时跟进,绝不能因为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压力,又退回到原来立案审查制的老路上去。为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地生根,要时刻警惕防范“立案难”问题再次反弹,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当前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但是法治意识和守法意识薄弱,当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缺乏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和耐心,不能及时有效地通过理性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能正确对待法院生效裁判,因而不断上访、缠访。因此,要创新诉讼服务模式,推广网上诉讼服务,牢固司法为民的理念,为人民群众提供更高效、快捷、便利的服务。在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通过完善审级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加强释明引导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决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问题,有效规范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案件程序空转和依法终结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