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现保护诉权与规制滥诉的平衡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落地生根,人民法院全面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履行行政审判职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受案范围和法定程序受理各类行政案件,畅通行政诉讼救济渠道,坚决清理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严禁以任何理由随意限缩受案范围、违法增设受理条件,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行政案件受理渠道畅通,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从而使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明显上升,长期困扰行政诉讼发展的“立案难”问题得到初步解决。
实践中,少数当事人不能理性维护自身权益,不能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有的当事人利用便利的登记立案、低廉的诉讼费用、非强制性的律师代理以及人民法院其他方便诉讼的改革举措,不能正确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导致出现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情况的发生,占用和消耗大量公共资源。恶意诉讼、滥用诉权有以下特征:(1)行使诉权动机、目的背离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发泄对行政机关的不满情绪,反复大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达到干扰政府管理的目的;有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大量行政诉讼案件,对政府部门施加压力,以大量涉诉案件促使其推动有关问题的解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应是维护其合法权益,而不是被作为其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2)行政诉讼行为具有反复性。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反复就相同或者类似事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大。同一当事人短时期内向法院集中提出大量行政诉讼,或一次性大批量提起行政诉讼。(4)当事人在诉状记载有侮辱、诽谤、中伤,以及其他挑衅性内容,经释明引导仍拒不修改。(5)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有的当事人对法院的通知、传票不予应答,甚至对法院按照诉状留下的通讯地址邮寄的开庭传票拒收,故意拖延案件审理;有的当事人经传唤以各种理由不到庭;有的到庭后不正确行使申请回避权、质证辩论权,不服从法庭指挥,不遵守庭审纪律;极少数当事人还侮辱、诽谤、围攻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哄闹、冲击法庭等;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不配合或者故意刁难;等等。
在积极支持和保障人民群众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注重加大释明引导和多元化解行政纠纷力度。坚决防范和治理恶意诉讼、滥用诉权问题,有效规范个别当事人长期缠诉闹访、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从而实现保护诉权和规制滥诉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