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规定。为打击严重犯罪,采取相应的技术侦查措施,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也是追究犯罪的需要。我国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都规定,侦查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刑事诉讼法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没有作出规定。实践中,侦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主要以上述规定为法律依据。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法庭上出示并接受质证等问题不够明确,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考虑到技术侦查措施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侦查手段,特别是工业化、信息化社会发展过程中,这一手段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法律中加以规定是必要的。同时,技术侦查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公共利益,必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范,加以必要的限制。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这一侦查措施。因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二是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决定由特定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三是明确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控制下交付所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采取本节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的上述权利,因此,在执行时必须特别慎重。为防止这一措施被滥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赋予侦查机关技术侦查手段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期限、保密要求等内容。上述规定,都是侦查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遵守的严格规范。实践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依照有关具体规定严格执行。这同我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人身自由、通信自由等基本权利,维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正常活动秩序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
本节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技术侦查手段也会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本节未具体列明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与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