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解读(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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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及执行主体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及程序的规定。本款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立案以后。这里的“立案”,是指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应该是该犯罪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危及大众民生。实践中,具体哪些犯罪属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在实际执行中不能随意扩大使用。第三,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是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无法达到侦查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这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个重要条件。第四,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也是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反间谍法第十二条、国家情报法第十五条的表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由于实际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不同的犯罪情况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是不同的,要经过的批准程序也不尽相同,所以法律上采取了目前的原则表述的方法。“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包括两层意思:一是对制定审批程序的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制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必须体现“严格”的要求。即对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经过什么样的程序批准才能使用,应有严格和明确的规定,使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所遵循,防止滥用。二是对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依照规定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实践中,有权批准使用这一措施的人,在批准与否上一定要严格掌握,在接到要求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申请报告后,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首先,要审查是否属于本款规定的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其次,也是更为重要的,要审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侦查这一案件是否是必需的,对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又可以通过其他的侦查途径解决问题的,应当采取其他的侦查途径解决。第五,本款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第二款是关于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及程序的规定。本款规定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人民检察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立案以后。具体内容在第一款中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第二,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这里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是指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中“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即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中“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第三,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第四,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具体内容在第一款中已经讲过,这里不再赘述。第五,对本款规定的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检察机关不能自己执行。

第三款是关于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的规定。根据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需要,本款没有对犯罪种类作出限定,由于追捕在逃犯主要是确定在逃人位置,以便抓捕,与在侦查取证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况不同,因此,只规定要经过批准。这里的“批准”主要是指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这一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主体也是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