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诉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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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同类型案件的一审应诉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70条至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类型主要包括:撤销判决(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变更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判决。同时《行政诉讼法》第79条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因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与撤销判决的基本原理一致,本章在第1节撤销之诉对其应诉进行介绍,给付判决与履责判决的基本原理基本一致,本章在第2节履责之诉对其应诉进行介绍。因此,本章共分为6节:(1)撤销之诉;(2)履责之诉;(3)行政协议之诉;(4)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5)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6)变更之诉。

一、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是行政诉讼中常见的应诉类型,一般是指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案件。此类诉讼的范围非常广泛,如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行政确认、征收征用决定、补偿赔偿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目前法院基于职权主义和全面审查的原则,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更多基于职权主义的司法判断。针对撤销之诉,应诉人员应当同时考虑下列5个要素,下列任何一个要素不具备,均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1)被告具有作出被诉行为的法定职责;(2)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3)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4)被诉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5)不存在滥用职权和明显不适当的情形。因此,撤销之诉的答辩状需要说明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需要被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形,是合法的行政行为。

()撤销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5:

行政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被答辩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不服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案件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若有)

(本案若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进行说明,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答辩人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事实和三定方案规定的内容,说明职权依据)

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根据被诉行为认定的事实,结合证据论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结合法律规定说明本案件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

答辩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说明法定程序是什么;说明实际履行的程序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可以针对起诉状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反驳)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撤销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撤销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证明被告具有法定职责);

2.《 》,第-页(证明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法律依据);

3.《 》,第-页(证明被告认定事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

二、履责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3、6、10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履责之诉,一般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行政机关作出一定行政行为或事实行为的案件,如投诉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投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投诉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限期予以答复。履责之诉的应诉,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如下理由:(1)被告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2)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3)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4)被告尚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法定期限尚未到期;(5)不存在被告应当主动履责的法定情形。

()履责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6:

行政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诉讼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案件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若有)

(本案若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进行说明,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答辩人收到申请但没有履行××义务的法定职责(可选项)

1.根据事实和三定方案规定的内容,说明自身职权不包含履责的职责;

2.能够找到明确法律依据说明该职责为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责

答辩人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不存在履责的前提条件(可选项)

1.根据法律说明该行为是依申请履责的行为;

2.说明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可选项)

1.说明履责的行为过程和事实;

2.说明该行为已经完成,已经向原告告知

答辩人正在履行职责的程序中,行政行为的履责期限尚未届满(可选项)

1.说明行政行为的法定期限;

2.说明争议行为的起始时间;

3.说明尚未届满的计算方法

答辩人不存在履行职责的法定条件(可选项)

1.说明该职责是可以依职权履行的;

2.说明答辩人没有发现该履责的情形的存在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不履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履责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履责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证明被告是否具有职权(可选项));

2.《 》,第-页(证明被告遵循程序的依据);

3.《 》,第-页(证明申请事项为依申请行为的依据)。

三、行政协议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11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从理论意义上看,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但是目前并无行政协议的法定概念。行政协议之诉是指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协议、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赔偿、补偿的案件。目前法院受理的行政协议案件主要是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等征收补偿协议等。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并非处于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如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具有单方解除协议的权力。应诉人员在行政协议之诉的应诉过程中,除行政诉讼程序答辩的一般事由外,还可以采用下列特有的答辩事由:

1.争议的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关于何种协议是行政协议,除了法律已经明确列举的类型以外,哪些属于行政协议,哪些不属行政协议,至今并无定论。为此,在行政协议应诉中,对于不属于行政协议范畴的,应当提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2.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或诉讼时效。关于协议之诉是否适用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还是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尚无定论,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探索以及相关规定的出台。根据不同的请求,行政协议之诉的答辩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

此类诉讼的答辩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不存在违反履行义务的情形;(2)不存在该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3)原告违约在先,导致被告无法履行义务。

1.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7:

行政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被答辩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没有履行法定/约定的协议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答辩人履行协议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案件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若有)

(本案若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进行说明,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行政协议合法有效

(说明行政协议合法有效的证据和依据)

答辩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可选项)

1.履行了法定义务(描述法律规定,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2.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描述合同约定,以及履行约定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原告起诉的不履行义务不成立(可选项)

1.答辩人不存在法定的义务;

2.答辩人不存在约定的义务

诉称义务未依法依约履行具有正当理由(如原告人违约在先,答辩人不履行义务原因为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可选项)

1.被答辩人的违约行为;

2.被答辩人违约行为导致答辩人违反相关义务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2.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3.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协议合法、有效的依据);

2.《 》,第-页(不具有诉称义务的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诉

此类诉讼的答辩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

(2)单方变更、解除的条件成就;

(3)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程序。

1.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8:

行政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被答辩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答辩人继续履行协议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案件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若有)

(本案若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进行说明,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答辩人未单方解除变更行政协议

答辩人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1.答辩人具有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利(描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说明存在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权利)

2.答辩人行使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条件已经成就(描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条件,以及该条件已经成就的事实和证据)

3.答辩人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的程序合法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了程序;

(2)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履行了有关程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起诉不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恳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2.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3.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证明被告有变更、解除协议的职权);

2.《 》,第-页(证明被告变更、解除协议条件成立的依据);

3.《 》,第-页(证明变更、解除协议合法的程序依据)。

四、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在此类诉讼中,只要原告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二者之一,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均应作为共同被告出庭应诉。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也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单独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具有一定的附随性。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复议机关的诉讼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行政行为的诉讼结果,原行政行为败诉的,复议行为一定败诉;原行政行为胜诉的,复议行为则不一定胜诉。

2.可以简化应诉工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和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举证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除复议机关自行收集证据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外,复议机关可以仅就复议程序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9:

行政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因不服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本案件基本事实情况

(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复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若有)

(本案若存在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进行说明,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答辩人具有作出复议决定书的法定职责

根据复议法及条例的规定,说明复议机关的类型及职责依据

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简要说明复议决定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

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

详细描述复议程序的不同时间节点和行为,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各项程序要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具有复议的法定职责,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证明被告具有法定职责的依据);

2.《 》,第-页(证明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的依据);

3.《 》,第-页(证明认定事实并作出处理的依据)。

五、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诉讼。附带审查之诉具有自身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提起附带审查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附带审查的时间点有:(1)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2)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3)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2.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范围。法院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为:(1)不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以外的决定、命令;(2)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

3.审查标准。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合法”是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缺乏权限,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以及程序违法等。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10: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以公司为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视情形决定)

原告××因不服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本案基本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如有)

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原告请求审查的文件不属于附带的文件,不属于应当审查的范围

答辩人具有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说明我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类型及职责依据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

说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程序合法

列举相关法律依据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各项程序要求,详细描述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各项程序,并说明我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依据的规定

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履行了××的法定职责,我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视情形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证明被告具有职权的法律依据条款);

2.《 》,第-页(证明被告遵循程序的法律依据条款);

3.《 》,第-页(证明认定事实并作出处理的规范性文件条款和上位法律依据条款)。

六、变更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变更之诉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要求法院予以变更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变更的诉讼。变更之诉具有自身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变更判决的适用情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变更判决仅适用于列情形:(1)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2)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

2.判决结果的限制。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以有利于原告为原则,除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外,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3.变更判决和原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非一一对应。原告诉请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变更判决适用情形的,可以作出变更判决;原告诉请变更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不符合变更判决适用情形的,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判决之外的其他判决。

()变更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11: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以公司为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视情形决定)

原告××因不服答辩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本案基本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如有)

答辩人具有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说明我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类型及职责依据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说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情况

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列举相关法律依据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各项程序要求,详细描述行政行为作出时的各项程序,并说明我机关所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依据的规定

行政处罚合法适当/其他行政行为对于款额的确定认定正确

说明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含裁量基准);对于其他行政行为,说明具体款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

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我机关履行了××的法定职责,我机关所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视情形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变更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变更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 》,第-页(证明被告具有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

2.《 》,第-页(证明被告遵循程序的法律依据条款);

3.《 》,第-页(证明认定事实并作出处理的法律依据);

4.《 》,第-页(确定行政处罚幅度的自由裁量规范(如有))。

七、行政赔偿之诉

《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9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之诉一般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予赔偿决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之诉具有自身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行政赔偿之诉的提起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行政赔偿之诉包括两种情形:(1)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作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2)对行政行为不服,连同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

2.可以适用调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起诉期限有特殊之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或不作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期限是3个月;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连同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期限适用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

()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12: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以公司为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起诉或减少赔偿数额(视情形决定)

原告××因要求答辩人进行行政赔偿,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本案基本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原告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如有)

(参考第三章行政赔偿之诉的程序答辩策略)

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理由

行政机关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理由

综上所述,我机关不具有赔偿义务,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起诉或减少赔偿数额(视情形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2.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3.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页。

()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

1.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答辩状

示范文本13: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 辩 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答辩人:××(以公司为例)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答辩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起诉或减少赔偿数额(视情形决定)

原告××因要求答辩人进行行政赔偿,已经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根据案件的时间顺序,客观描述本案基本事实和已经进行的法律程序)

认为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如有),故附带赔偿之诉应一并驳回

(参考第三章程序答辩策略)

行政行为合法,不符合行政赔偿条件

说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作出程序等情况

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或范围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理由

综上所述,我机关不具有赔偿义务,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起诉或减少赔偿数额(视情形决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盖章)

年 月 日

2.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证据目录

证据目录

3.附带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的法律依据目录

法律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