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32.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指的是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和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1)参保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2)参保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3)参保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4)参保劳动者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5)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33.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是如何保管的?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涉及个人隐私,事关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管这些数据时有特殊的要求。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要求如下:(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定期备份,同时备份介质要异地存放;(4)当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34.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是如何维护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但要妥善保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还要负责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维护。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维护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需要遵循以下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维护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35. 劳动者个人如何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因此,劳动者有权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具体方法如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应设立专门窗口向参保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劳动者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去窗口办理查询。参保劳动者委托他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人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材料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保劳动者若需要书面查询结果或者出具本人参保缴费、待遇享受等书面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
36. 劳动者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存在异议,应如何处理?
情景再现
小丘大学毕业后出国深造,后来顺利回国。他决定在国内上大学时所在的城市发展,因为该座城市为留学归国人员提供了优惠的落户政策——只要有国外特定大学的硕士学历,再缴纳特定数额与特定年限的社会保险费就能办理户口。小丘在一家公司就职后,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后,小丘达到落户政策要求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开始准备落户材料,其中一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小丘拿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就发现了问题,有好几个月的缴费金额不满足落户政策的要求,记录的数额与实际缴纳的数额有出入,他当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交了书面核查申请,同时联系公司调取一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务数据作为证据材料。
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此劳动者应当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异议权。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查询自己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当发现记录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异议并申请核查,记录确有错误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纠正。因此,本案中小丘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和书面核查申请的做法是维护自身正当利益最有效的途径。
37. 用人单位如何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赋予用人单位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权利。参保用人单位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查询本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若用人单位想查询非本单位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或查询本单位劳动者个人账户信息等法律、法规未规定允许其查询的信息,则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书面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1)申请的用人单位的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全称以及联系方式。(2)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目的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3)用人单位想要查询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内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提出的查询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若查询的内容是依法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提供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供。若用人单位的查询无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用人单位作出不予提供的说明。
38.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手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时,应避免哪些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经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工作时需要履行审慎与尽责的义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是违法的:(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未及时、完整、准确记载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2)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兼职业务经办用户或者信息查询用户。(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恶意串通,伪造、篡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丢失、破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擅自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7)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单独管理和维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造成损失,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9.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吗?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属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国依法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密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知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同时,该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权查询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有关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查询到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因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
40. 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将受到哪些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规定,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应当得到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和其他通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而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若将获得的数据用于约定之外的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若泄露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的行为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造成损失,涉事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泄露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处罚;若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1. 买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将受到哪些处罚?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数据用于买卖交易,违反规定买卖信息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若出卖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是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信息技术服务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其解除服务协议,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若买卖行为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个人造成损失,违法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或信息技术服务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买卖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