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23. 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统一账户管理资金吗?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存入国家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根据险种可以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24. 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实施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资金从全国范围来看是一笔庞大的金额,关系到众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所以对此进行行政监督是十分必要的。行政监督的职责主要由各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该部门通常情况下是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日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问题,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必要的时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还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为了防止相关的资料被转移,可以对可能灭失的材料进行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制止隐匿、转移、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改正。
25. 如何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
相较于行政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有时社会监督更加严格且有效。因此,法律对社会监督提供支持,由依法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社会监督。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由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掌握分析,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的收支、运营等相关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全社会公开。当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存在问题时,有权对此提出改正建议;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处理建议。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通过上述职权实现对社会保险基金全面的社会监督。
26. 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有哪些救济措施?
当事人在办理社会保险事宜时,有时会受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刁难,有时能深切地感受到“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或不及时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险服务,有时甚至存在直接侵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如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不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不及时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转移交接手续等。
面对上述情况,当事人要有意识地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级行政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议,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及时改正。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政行为无效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27. 什么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由于社会保险既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和调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的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其日常工作包括对用人单位缴费违法事项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
28.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法律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的权力。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监督检查如下内容:(1)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情况。(3)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4)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情况。(5)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公布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29.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监察公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时,并不单单是根据资料文件进行核实,还可以派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前往用人单位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和检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公务时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同时也要遵守法定的义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权利有如下几项:(1)监察人员可以到用人单位了解其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2)监察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并询问单位内有关人员。若用人单位不能立即提供有关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资料的,监察人员可以下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书。(3)监察人员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有关资料。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遵守的法定义务有如下几项:(1)监察人员前往用人单位调查取证时应当至少由两人共同进行,并向用人单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2)监察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3)监察人员应当保守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4)监察人员应当为举报人员保密以保障其安全。
30. 用人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对外以单位的名义处理各种社会保险相关事项,若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但会对用人单位作出处罚,还会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不同。这些罚款均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个人缴纳,不得从单位报销,收缴的款项应全部上缴国库。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罚款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若用人单位有如下几种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要求用人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1)用人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2)用人单位因不设账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3)用人单位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31. 用人单位有哪些违法行为时,将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用人单位在处理社会保险相关事项中若存在违法行为,会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罚款的金额依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而有所区别。
违法情节较轻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1)用人单位伪造或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从本单位劳动者工资中为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本单位劳动者公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违法情节较重的,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1)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接受监察人员的检查。(2)用人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与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有关的证据。(3)用人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本单位劳动者的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4)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5)用人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6)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7)用人单位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被处以警告和罚款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