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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什么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
情景再现
2014年,女大学生某甲应聘杭州市A公司文案岗位,她认为自己的学历以及实习经历等均符合A公司文案岗位的招聘要求,便在某应聘网站上提交了简历。等待多天后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某甲又登录相关招聘网页查看招聘要求,才发现该公司的招聘信息有一条“限男性”的要求。某甲表示不解,打电话咨询A公司的人事部门,对方坚持只要男性,称这个岗位不适合女生。某甲认为A公司的行为涉嫌对女性的就业歧视,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作出判决,认定A公司不对某甲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某甲为女性、公司需要招录男性为由拒绝招聘某甲,其行为侵犯了某甲平等就业的权利,属于就业歧视。基于此,法院判定A公司侵犯了某甲的平等就业权,赔偿某甲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分析
就业歧视是劳动市场上的普遍问题,它是指用人单位没有合法依据而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社会出身、性别、户籍、残障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年龄、身高、语言等原因,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优惠等任何违反平等权的措施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行为。《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根本权利之一。就业歧视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严重侵犯。
根据《劳动法》第2章的规定,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是指用人单位如果没有法定的理由,如部分工种或者岗位确不适合女性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者的种族、宗教、民族等对其区别对待,不仅包括在聘用上不得区别对待,还包括在劳动者日常管理、晋升等工作期间不得区别对待。不过,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不属于不合法的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