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能确定劳动关系吗?
情景再现
某甲于2016年11月离开农村老家进城务工,在某小区从事保安工作,小区物业公司并未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口头与他约定了每月工资3000元,每月可以休息4天,时间由公司安排。2017年7月,某甲因为家里农忙向公司申请回家农作5天,等他忙完回来却被告知因无故旷工被开除了。某甲认为公司开除他的行为违法,请求当地劳动局援助,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某甲获得赔偿的关键是要确定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事实,他与物业公司之间实际上已经确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3)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遇问题;(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未签订手续而形成的劳动关系;(5)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某甲与物业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某甲请假回家务农后按时返回工作,物业公司无权擅自开除他,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