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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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许某确认劳动关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47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上诉人):许某

第三人:文某

基本案情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欣泰公司)承建成都地铁7号线11标段武侯大道地铁站项目工程后,201693日与第三人文某签订通风管道现场保温协议书》,约定将该项目的通风空调系统保温工程分包给第三人文某,欣泰公司支付第三人文某通风管保温价格15/平方米,空调水管保温价格按10/平方米,并由第三人文某自行组织人力施工。2016922,许某经第三人文某的儿子介绍,到涉案工程从事通风管保温工作,并由第三人负责安排许某的工作及工资发放。2016112,许某在工作中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7221,许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许某与欣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7427,该委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7)916号仲裁裁决:许某与欣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仲裁裁决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许某与欣泰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及人身从属性是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从劳动关系的财产属性看,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有双方的合意。从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看,劳动者应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支配。本案中,第三人文某从原告处分包了涉案保温工程,被告虽在该项目工地务工,但其由第三人招录、管理、支付工资。原、被告之间未就工资、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过协商,双方不具有形成劳动关系的合意,同时,被告的工作并不由原告安排、不接受原告的管理,工资也不由原告发放。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欣泰公司与被告许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许某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系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认定欣泰公司与许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首要应考量双方是否具有相应意思表示的行为和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欣泰公司与许某就建立劳动关系具体事宜进行过商议、沟通。也即,并无证据证明欣泰公司与许某就建立劳动关系存在合意。许某的“是文某的儿子打电话介绍我去做保温工作。在电话中也说了工资问题,240元一天,每天8个小时”的陈述,也能够印证上述事实。其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也即,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而本案中,许某在案涉项目工地务工系事实,但许某系文某直接招用,其工作由文某安排,并接受文某管理。许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接受欣泰公司管理。在无证据证明欣泰公司与许某存在建立劳动关系合意、许某系在欣泰公司管理下工作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此外,《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虽有“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但上述“用工主体责任”仅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并非指必然与提供劳动的一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故许某若认为欣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第三人,致使其权利遭受侵害,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大量存在,此时,该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招录工人的劳动关系认定较为复杂实践中,工伤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在工伤认定仲裁裁决民事判决及行政判决中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肯定说及否定说的分歧肯定说认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否定说坚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然而,该情形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争议案件和工伤行政案件的重要争议点,不仅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确认的结果,还直接决定了劳动者后续诉权的选择及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因此,在法院内部及劳动行政部门统一裁判规则极为必要

在建设工程领域,虽然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损害赔偿纠纷大量存在,但不能因权利救济的迫切性而强行认定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招用的人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应从民事责任构造的原因模式出发,并受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构成要件的羁束,结合合意理论,排除违法性审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发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对实际施工人招用人员承担的劳务费支付及损害赔偿的法定连带责任亦不能突破劳动法律关系的法理此外,要在法院内部及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以减少由于裁诉衔接不畅对统一裁审尺度构成的障碍,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今后的裁审实践提供有益的思考路径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唐楠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