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不可量物的排放不能超过正常的容忍限度
——冼某才诉冼某强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25]
内容摘要:污染排放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施放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相邻权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规定须以存在明确的“国家规定”为前提,在没有国家规定的领域,仍然可能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此种情形下,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
关键词:相邻 污染 侵害
【裁判规则】
相邻关系当事人排放或弃置有害物质违反国家规定的,即构成对他人相邻权的侵害,应考量侵害时间、严重性、被侵害人的利益、回避侵害可能性等多种因素,从中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
【典型案例】
〔案件索引〕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2018)粤538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2017年3月,被告在距离原告住宅不足70厘米、距离原告厨房约1.6米处新建能养殖生猪近200头的大型养猪场(舍),日夜排放极臭的有毒气体,严重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使周边村民无法正常生活。根据有关规定,原告为了维权于2017年5月起多次向当地村委及镇综治维稳中心反映被告污染危害环境的问题,但双方调解无果。原告又反映到罗定市环保部门处理,仍然无果。当地村委曾对被告排放气体的问题作出过处理决定,但被告无视法律,违背当时不建猪舍的承诺。原告因而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不得在原告家门前位置养猪,终止排放恶臭气体危害周边居民身体健康;2.判令被告口头向原告赔礼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在1993年将自己约5亩的责任田推平作为鱼塘,当时周围没有住宅,都是果树;1996年,被告在鱼塘边建造猪舍养40~50头猪,即现在原告房屋对出靠右手边的猪舍;2008年,被告在鱼塘的另一边即现在原告房屋对出靠左手边挖了一个沼气池,同时在沼气池上方加建猪舍,多养约20头猪;2016年,被告在沼气池旁边即现在原告房屋前面扩建猪舍,养猪总数达到150头左右。2017年4、5月与原告发生纠纷的时候,被告养了100头猪左右, 2018年清明节后养猪数量为150头左右,养的都是肉猪,其中在2016年扩建的猪舍里养了70~80头猪。被告的猪舍与原告的围墙相距1米左右,中间隔有一条水沟,与原告的房屋相距7米左右,与原告的厨房相距差不多2米。被告养猪产生臭味肯定是有的,但是被告已经做好了措施,猪粪先流入沼气池再排放出鱼塘,被告每天也对猪舍冲洗两三次,并且铺设了排污管将粪便排入鱼塘,在与原告房屋相邻的猪舍加盖了铁皮遮盖。被告一直从事养猪业,要求被告搬走是很难的,被告也不需要向原告赔礼道歉,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冼某才与被告冼某强均为罗定市围底镇陀埇村委榃布村的村民,且均在村中建造了房屋,是左右邻居关系。约于1993年,被告在村中将约5亩责任田推挖成为鱼塘养鱼,当时的鱼塘周围还没有村民建造房屋。1996年,被告在靠近自己房屋对出一侧的鱼塘边建造猪舍养猪,该猪舍即为现在原告新建房屋正面对出右手边的猪舍,同时也是现在被告房屋正前方的猪舍,距原告的新建房屋约12~20米,距被告的房屋围墙约1米。2008年~2009年,被告在鱼塘的另一边即上述猪舍对向的一边挖建沼气池并准备加建猪舍养猪,原告以沼气池离自己的(旧)房屋太近以及养猪会对其生活造成影响为由反映到村委,要求村干部调解处理。当时由于被告的沼气池已动工,为避免资金损失,村委决定由被告继续在原地建造沼气池,但要求被告以后不得在原告住宅门前建造猪舍养猪。被告建好沼气池后,在沼气池上方加建了猪舍以扩大养猪规模,该猪舍即为现在原告(旧)房屋旁边、新建房屋正面对出左手边的猪舍。2012年,原告新建好房屋并入住,与被告成为左右邻居。2016年,被告再在前述两处猪舍之间靠近原、被告房屋一侧的鱼塘边加建猪舍,继续扩大养猪规模;该猪舍正好位于原告新建房屋的正前方,距离原告的围墙只有70厘米左右,距离原告的厨房约1.6米,距离原告新建房屋的大门口约10米;该猪舍建好后,被告在此处饲养了约70~80头肉猪。被告在原告新建房屋正前方加建猪舍扩大养猪规模后,原告向村委及围底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反映并要求调处,经村委及镇综治中心多次调解,被告对猪舍实施了铁皮遮盖及用排污管引污排污的措施,但猪舍排放的臭气仍然很大,原告仍无法接受,双方始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于2018年4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庭审中,被告承认其经营养猪场没有开展环境评估,也不懂得是否需要环保部门批准;被告确认养猪场难免会排出臭气,其在家里有时也会闻到猪舍排出的气味;被告已在鱼塘的三面建造了猪舍,其不在鱼塘的另一边即原、被告房屋一侧对向的另一边建造猪舍是因为靠近原告房屋的一边距离较近,比较方便养猪。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坚持不准被告在原告围墙边的猪舍养猪的诉讼请求,对另外两边的猪舍则不主张不准被告养猪,此外放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2018)粤5381民初860号民事判决:由被告冼某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原告冼某才位于罗定市围底镇陀埇村委榃布村新建房屋正前方围墙边的猪舍内养殖的生猪驱离,清理猪粪、杂物等停止排放臭气,不得继续在此处猪舍养猪。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是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原告在庭审进程中明确部分诉讼请求、放弃部分诉讼请求,属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准许;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其实就是不准被告在2016年加建的猪舍内养猪以停止排放臭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被告作为各自在村中建造的房屋以及猪舍的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地习惯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及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参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的规定,被告在建设养猪场时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生活场所之间的距离。本案中,被告在经营养猪场之前并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于2016年加建的猪舍与原告主要生活场所的间隔距离明显不足。在被告规模养殖肉猪的情况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猪舍内动物粪便、其他杂物等产生的臭气势必会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即使被告已实施铁皮遮盖及引污排污的措施,但其在相比原告距离更远的自己家中也能闻到猪舍排出的气味,可见被告开展的措施尚不足以阻止猪舍排出的臭气在空气中传播。加之被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供经第三方监测机构检测其猪舍排出的臭味并未超出相应标准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排放臭气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在当前情况下,不准被告继续在原告房屋围墙边的猪舍养猪是合理的可行途径。
【法官评析】
相邻关系纠纷是重要的物权纠纷类型。相邻污染侵害纠纷包括:弃置固体废物污染纠纷,排放大气污染物纠纷,排放水污染物纠纷,噪声污染纠纷,光污染纠纷,电磁波辐射污染纠纷等。主要表现形式均属不可量物。被告在原告围墙边建猪舍养猪,排出的恶臭气体即属于不可量物。
相邻关系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妥善处理,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弃置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内容具有内在的关联性,这里的“国家规定”主要指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是判断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或施放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相邻权的重要依据。审判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违反国家规定须以存在明确的“国家规定”为前提,但在没有国家规定的领域,仍然可能构成对相邻关系的侵害。此种情形下,判断标准无法依据国家规定,而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利益衡量。[26]每个人必须在某种程度上忍受来自邻地的噪声和气味的干扰,否则现代生活将无以为继。[27]妨碍或影响他人的生活安宁、身心健康,不可量物的妨碍超过必要限度,即超过了正常人的忍受限度,则不能要求他人予以容忍。所以在考虑不可量物的侵害后果时,需要考虑侵害的时间长短、严重性、被侵害的利益性质、回避侵害的可能性等多种因素,从而确定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28]鉴于本案被告养猪的臭气排放只有通过禁止在邻人围墙旁养猪的方式才能避免,故本案法官综合考量后,作出了将猪舍内养殖的牲猪驱离,清理猪粪、杂物等停止排放臭气,不得继续在此处猪舍养猪的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开篇即提出: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人民群众过上美好生活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主题和中心,今日的农村,也已不再是只为填饱肚子的昔日,生态环境、居住环境的改善,法治的推进,农民素质的提高,还有当前的乡村振兴战略无不加快了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对于乡村农民在遇到相邻污染、环境污染问题时,本案不失为一个很好的指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第一款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第一百二十五条 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陈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