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选)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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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和贯彻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全过程,围绕大局、完善思路、谋划发展,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的认可、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围绕重污染天气、黑臭水体、垃圾围城、农村环境恶化等突出环境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理力度,综合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方式,促进环境整体改善,还人民群众蓝天白云、繁星闪烁、清水绿岸、鱼翔浅底。要把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的发力点,服务绿色兴农,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行动,保护好人民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水缸子、城镇后花园,为人民群众留住鸟语花香与田园风光。
准确把握发展与保护协同共生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要准确把握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之间互为基础、互为目标、相互协调的关系,自觉在思想上行动上将两者统一起来。要坚持协同推进的指导思想,不断创新审判执行方式,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以保障经济发展反哺生态环境改善,促进良性互动,形成良性循环。要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找准环境保护、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之间的平衡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切实强化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底线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底线、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的理念,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与环境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提升环境犯罪成本,震慑潜在环境危害者。要正确运用法律解释规则和裁判方法,通过专门化的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的修复难问题,推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积极参与环境立法和政策制定,不断增强司法政策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让法律制度真正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科学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的有机链条。人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土,土的命脉在林和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重要论述,从系统工程和全局视野开拓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科学路径。要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的基础上结合各辖区的地域特点,按照生态系统的内在规律,确定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基本思路,研究有效对策,创新具体举措。要充分考量针对特定环境要素的修复行为对生态环境整体造成的影响,最大限度运用近自然方法、生态化技术确定修复方案,不断提升环境修复的系统性、整体性、功能性和均衡性。
推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愿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对大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生态环境没有替代品,用之不觉,失之难存。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从“天人合一”等中国传统哲学思想中汲取了丰富的营养,自人类处理与生态环境关系的历史中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为我们描绘了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美丽愿景。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爱护生命一样爱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在审理案件时,本着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尽量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的干扰,通过有效法律手段把生产生活规制在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范围内,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三、准确把握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既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又要乘势而上开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站在新的历史起点,环境资源审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倾听时代足音、紧扣时代脉搏、迈开时代步伐,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积极回应时代赋予的新命题,努力做好时代的答卷人,自觉承担起环境资源审判肩负的历史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赋予了环境资源审判全新内涵。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明确了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特征和历史使命。环境资源审判应当遵循新时代的发展逻辑,打上新时代的烙印,为新时代的发展服务,并在服务新时代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新时代的内涵,准确把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充分认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历史性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大影响,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与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发展不平衡、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找准环境资源审判服务新时代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不断完善审判理念、工作机制和裁判方法。要着眼于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当前任务和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的中长期目标,前瞻性地谋划各项工作,推动环境资源审判符合新时代需求,适应新时代发展,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为环境资源审判带来了历史机遇。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席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全面阐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央密集出台多项改革措施,生态文明体制的“四梁八柱”已经基本建立;严厉惩处祁连山、秦岭等地发生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查行动,得到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确立了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重要发展方略,抓环保就是抓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全方位、开创性成就,发生深层次、根本性变革,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历史机遇。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大局中的重要地位,对标中央的部署要求和工作力度寻找自身差距,不断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工作中提高能力水平,凝心聚力、砥砺前行,自觉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造成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劲助推器。
法律体系不断健全为环境资源审判开辟了广阔领域。当前,我国生态文明立法已经进入快车道,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完善,环境责任体系不断丰富发展。今年3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内容。民法总则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系列单行法得以制定或修订完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开始在全国试行。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领会宪法修正案的核心要义和法律规定的新精神、新内容,着力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水平,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新领域、新类型案件的理论和实务研究,及时作出司法回应,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级人民法院要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面。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审判智慧,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理探索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做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协调与制约的动态平衡。要通过司法审判支持新兴产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智能化、清洁化改造,督促重点排污企业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企业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体系,助力构建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绿色产业结构。要高度关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以及共享经济、绿色建筑、新能源、新业态等领域环境资源案件,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推动构建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经济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生态全面优化。
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为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有利契机。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重要改革事项,将会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实现巨大飞跃。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设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自然生态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监管城乡各类污染排放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契机,破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案件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审判中的难题。要密切跟踪本地区环境监管体制改革进程,强化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要积极关注改革进程中出台的新政策,深入研究对审判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主动适应生态环境监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提升。
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为环境资源审判提出了实践课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在深入推进。作为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规模的同时,必然会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提出新的课题。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坚决服从改革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深入调查研究,加大创新力度,探索在新形势下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要下大力气破解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坚决避免踩急刹车、走回头路,努力实现司法综合配套改革与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的协同推进。
四、开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境界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总的思路和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高举新时代改革开放旗帜,深刻把握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服务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健全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打造审判质效新高地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批环境资源重大典型案件被媒体广为关注,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赞誉,充分说明了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环境法治信仰,提升环境司法公信力的巨大作用。
一是要突出重点案件的审理。要围绕助力打好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污染案件的审判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蓝天、碧水、净土的良好生态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要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目标,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要以打赢绿水保卫战为目标,加大对长江、黄河、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重点水域的水污染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要以打赢净土保卫战为目标,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生活环境安全。
二是要不断提高审判质效。要充分认识高质量的司法审判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全社会法治信仰形成的重要意义,坚持精品战略,以高质量审判为发展目标,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要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体贯彻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坚持法治原则,严格公正司法,保障当事人各项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要遵循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不断提升审判程序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确保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求。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载体作用,强化文书说理。要大力推进落实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以及人民陪审等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用看得见的方式彰显公平正义。要跳出就案办案的窠臼,善于总结案件审判中有价值的经验做法,将之理论化、系统化,提炼上升为能够普遍适用的制度规则,推动裁判规则的统一。
三是要注重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各级人民法院要将总结提炼典型案例作为推进精品化审判的重要内容。要深入挖掘案件价值,发扬精益求精、专注敬业的工匠精神,做好典型案件的提炼、打磨和发布。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将主要从下级法院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筛选。要不断加大案件宣传力度,拓展宣传载体、改进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渠道。要充分运用法院官网、微信公号、微博同步直播案件的庭审,通过定期发布白皮书、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开展宣传。要牢牢把握宣传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通过典型案件宣传传播法治声音、培育法治精神、汇聚法治力量,推动形成人人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推动审判体制新发展
专门机构建设是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新时代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建设,必须着重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要科学设置机构。实践证明,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在推动辖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已经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要认真研究推动机构建设新发展。尚未设立专门机构的高级法院,必须尽快补足短板,把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设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协调,努力推进。新设机构确有困难的,可以在相关审判庭加挂牌子,并配备专职审判人员。要准确把握中级、基层法院“按需设立”机构的精神内涵,在重点区域、流域,如京津冀、长三角、汾渭平原、粤港澳大湾区以及福建、贵州、江西、海南等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要认真梳理辖区内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情况,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派出法庭或合议庭,实现对重点区域、流域全覆盖。
二是要适应内设机构改革新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内设机构改革和专门化审判的关系,对运行良好、区位优势明显、案件数量较多、审判力量较强或是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中基层法院,要尽可能保留专门机构。不能全部保留已有机构的,应当在辖区内保留部分中基层法院的专门机构并实行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对确实不符合保留条件的专门机构,可以通过设立环境资源派出法庭、在相关审判庭加挂牌子,或者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等替代方式最大限度保障审判专门化。
三是要确保环境资源案件由专门机构审理。从调研反映的情况看,部分地方法院设立的专门机构存在不能凝心聚力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情况。这一问题发生的原因,既有主观上的认识不到位,又有客观上环境资源案件范围不清晰的因素。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的规定,有望于年底前出台。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类型、数量、特点,妥当确定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职责范围。要坚持统一指导、协同审判的原则,对相关审判庭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由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统一牵头协调指导工作。要推动案件分配机制科学化,确保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审理专业案件。
(三)构建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
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机制建设对于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坚持创新引领,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推动机制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是要继续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要充分认识集中管辖制度对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藩篱,实现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目标的重要意义。要持续推进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集中管辖,认真研究集中管辖可能涉及的环境修复资金的赔付和使用,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刑事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异地办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以及当事人诉讼便利等具体问题,不断创新、改进工作方法。要积极探索在京津冀、长江流域、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实行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可行性,在落实《京津冀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等已有合作成果的基础上加强协商,妥善确定跨区划管辖法院和跨区划管辖范围,形成可资借鉴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二是要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准确认识司法权在环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积极构建和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要充分利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智慧法院建设的有利契机,打造环境保护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以科技手段拓展协调联动范围,简化协调联动程序,充分发挥协调联动机制效能。要针对当前环境修复资金保管难、使用难的问题,加大与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审计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让修复资金真正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要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强与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健全完善科学、公平、中立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要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针对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三是要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围绕人民群众对环境纠纷解决方式多样性需求,在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商事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发挥技术专家在化解环境资源纠纷中的作用。要认真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行政调处的规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损害事实、确定损害结果的技术优势,鼓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矛盾纠纷。要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的积极作用,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诉前磋商制度为重点,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为环境纠纷的解决提供多元化选择。
(四)完善环境资源裁判新规则
各级人民法院要不断加强环境资源案件的类型化研究,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裁判规则。
一是要加强对环境资源审判专门规则的探索实践。要探索区分大气、水、土壤等物质污染与噪声、振动等能量污染以及生态破坏案件审理中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责任承担方式。在审理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类案件时,要关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能与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身份交织对案件审判规则可能产生的影响。要积极开展对于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水权交易、新能源开发利用、绿色金融、环境保险等新类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研究。要探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案件裁判规则的适用,研究个案解决问题的最优路径,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制定或修改积累实践经验和素材。
二是要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则的探索实践。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落实公众参与原则的重大意义,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发现社会组织利用公益诉讼牟取经济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要认真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检察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实证研究,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要准确把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性质,发挥诉前磋商制度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积极作用,构建赔偿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争取尽快出台。
三是要加强环境资源刑事、行政案件审判规则的探索实践。要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强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量刑规范化研究,细化将生态环境损害作为量刑情节的具体标准。要围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打击力度不够、缓刑适用比例较高、罚金刑运用不当等问题,积极研究对策,完善规则。要推动健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机制,统一环境资源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要积极探索将劳务代偿、补种复绿等新型责任承担方式纳入刑事责任范围。要深入研究涉及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审批等环境资源领域重点行政案件的裁判规则,尊重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首次判断权和自由裁量权,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五)实现理论研究新提升
厚实的理论积累和储备是环境资源审判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善于借用外部资源,将理论研究不断推向更高水平。
一是要充分发挥环境审判智库的作用。各级人民法院不能仅满足于智库机构的建立,更要着力于充分发挥智库机构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智库团队,强化智库机构自身管理。要结合审判实践的需要确定重点研究领域,建立研究成果的评估考核机制,避免研究同质化、重复化。
二是要提高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调研、准确把握当前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难点,将之作为今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主要课题,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深度融合。要从审判实践需求出发,站在推进环境司法发展的全局高度,研究民法典中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提出切合实际的立法建议。要善于参考国外一些较为成熟的制度,借鉴地方法院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加强对环境资源案件证据制度、专业性事实查明规则等疑难问题研究,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专家证人等制度设计,探索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21家实践基地所在高级法院要自觉承担起对实践基地的指导职责,支持、督促实践基地成为沟通理论和实践的桥梁,促进实践基地的功能作用有效发挥。
三是要提升对外交流的实效。要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的理念,推动和引导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国际司法交流合作。要精心打造交流平台,深化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拓展环境资源法官国际交流、培训及互访渠道,定期举办环境司法国际高端论坛,加强环境资源领域法律比较研究和司法案例信息共享,展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司法的发展成就,广泛传播中国环境资源司法理念。要通过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促进形成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世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司法解决方案,为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六)实现队伍建设新跨越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摆在重要地位,围绕审判工作需要选干部、配班子、育人才,为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组织保障。
一是要旗帜鲜明讲政治。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政法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自觉将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有机结合起来,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好务。
二是要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要针对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特点,注重生态环境相关领域知识的普及和环境资源法学知识的升级。要重点加强对新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确保正确理解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要全面学习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案件类型的审判规则,提升准确把握裁判尺度和综合运用不同责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要围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直接关系民生的特点,坚持走群众路线,提升一线审判人员群众工作能力,着力培养既能坐堂问案,又能上门办案的复合型审判人才,确保环境资源领域的矛盾纠纷得到妥善化解。要在业绩考核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案件办理周期长、难度大的客观实际,不能单纯以办案数量作为业绩考核标准。
三是要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要根据环境资源案件主体多元、利益重大、矛盾尖锐的特点,认真梳理廉政风险点,加大防控力度,时刻保持警钟长鸣。要加强制度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环境修复机构的确定等重点环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程序行使权力。要严格落实“五个严禁”、任职回避、干预过问案件记录通报追责等制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