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利权与权利要求
一、专利权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要厘清专利权和权利要求的关系,应当结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来进行分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根据上述几个法条的规定,一个专利文件中必须有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可以有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有多项权利要求。每项权利要求都独立地限定一个或多个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也通常被称为专利技术方案,亦即发明或实用新型。举例说明如下:
一种名称为“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专利号为ZL200810183159.6的专利权利要求书如下:[1]
“1.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包括:制袋工段,具有出袋工位(7),制造好的袋子位于所述出袋工位(7)中;灌装工段,具有进袋工位(9),待灌装的袋子位于所述进袋工位(9)中;机架(13)以及控制系统(19),其特征在于,所述软袋输液生产线进一步包括设置在所述制袋工段与所述灌装工段之间的袋转移机构(8),其中,所述制袋工段与灌装工段平行错位布置,并且所述出袋工位(7)与所述进袋工位(9)面对布置,所述袋转移机构(8)设置在所述出袋工位(7)与所述进袋工位(9)之间,以便将所述制袋工段制造好的袋子(201)取出并将其从水平状态翻转成垂直状态,并且将其转移至进袋工位(9)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软袋输液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出袋工位(7)与所述进袋工位(9)的中心线重合。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软袋输液生产线,其特征在于,所述袋转移机构(8)包括:夹持装置(84,861),用于夹持所述袋子(201);平移转动机构,包括平移单元和转动单元,所述平移单元带动所述夹持装置(84,861)在所述出袋工位(7)与所述进袋工位(9)之间移动,在此期间所述转动单元带动所述夹持装置(84,861)转动;取袋机构,将所述袋子(201)从所述出袋工位(7)中取出并送入所述夹持装置(84,861),以及将所述袋子(201)从所述夹持装置(84,861)中取出并送入所述进袋工位(9);以及支架(85),所述平移转动机构设置在所述支架(85)上。”
在上述例子中,专利的主题名称是“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由三项权利要求构成,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是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2、3记载的对象均为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就是专利保护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由此可知,专利权和权利要求的关系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在上述例子中,名称为“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分别由权利要求1、2、3所表达的技术方案限定。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最少,保护范围最大。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即引用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出袋工位(7)与所述进袋工位(9)的中心线重合”,构成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相比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更小。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自己的技术特征,构成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比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更小。
由上可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一个或若干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限定的。
二、专利权的保护体系
一个专利可以由一项权利要求构成,也可以由若干项权利要求构成,上述“一种软袋输液生产线”的专利即有三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最大;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小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又小于权利要求2。如果以圆圈来表示,其保护范围的构成关系如下图所示:
图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示意图
最外面的大圆圈是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间的圆圈是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最里面的圆圈是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全面覆盖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最大;权利要求2覆盖了权利要求3,保护范围比权利要求3大,但比权利要求1小;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最小。当原告用权利要求3来主张权利时,其专利权的大小即为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当其用权利要求2来主张权利时,其专利权的大小即为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当其用权利要求1来主张权利时,其专利权的大小即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问题:既然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大,足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为什么还要保护范围比权利要求1更小的权利要求2、3?
这是因为,发明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合理布局权利要求的进攻及防守体系,既要考虑进攻,也要考虑防守。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专利权人是进攻方,要求被控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面对专利权人的进攻,被控侵权人如果认为涉案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通常不会坐以待毙,而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在此情况下,假设涉案专利只有权利要求1,而且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权条件,作出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的决定。为了简化和讨论问题的方便,我们假定该决定后来生效。据此,专利权人的专利就彻底地不复存在了。但是,假设涉案专利有三项权利要求,即使权利要求1被宣告无效,权利要求2、3还可能被维持有效,仍然可以作为专利权人实施专利权的阵地。更进一步地,即使权利要求1、2被宣告无效,专利权人丧失了权利要求1、2这两块阵地,但是,权利要求3还可能被维持有效,专利权人还有权利要求3这块阵地。尽管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小,阵地小多了,但总比没有阵地强。专利权人通过权利要求1、2、3构建起一个兼顾进攻和防御的权利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就是构建多层次的专利权保护体系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