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起诉的权利基础:专利权利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通常就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理由”是据以起诉的实体法律规范,“事实”是实体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原告在起诉状中通常要列明诉讼请求,然后写明支持诉讼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然后再列明该实体法律规范下的要件事实。
在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据以起诉的实体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条规定了行为模式——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
如何判断他人是否实施了权利人的专利?仅依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尚无法做出判断,还得结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来进行判断。《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该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有关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产品的行为或者使用方法的行为等是否属于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应当就该类行为的对象——产品或方法所体现的技术方案(以下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认定。如果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文义保护范围及等同保护范围,就可以认定有关行为属于实施权利人的专利的行为。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是损害赔偿责任条款,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该条与《专利法》第十一条一起构成了完整的法律规范——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如果一个被诉的行为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模式,则要根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要结合该法第五十九规定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来确定。因此,如何解释并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一个非常重要、非常基础的工作。本章主要阐述专利权利要求的基本概念、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的解释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