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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建审批合法性分析
本案是我国经历十多年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在一个经济较发达地区直接发包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过程的真实写照。
据悉,研发楼报建企业于2010年与地方政府达成在已经报废的原集体林木场办公区域新建协议。由于该报废林木场办公区域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需要办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挂牌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
自2010年以来,该企业一直处于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用地规划许可等行政审批持续申请状态:2010年分别提交投资项目备案、规划条件(控规)、建设用地等申请。当地规划部门于2012年7月20日向该企业出具规划条件(控规)手续。该企业于2012年11月28日通过“挂牌”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2013年1月16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6年6月28日取得经复核确认的用地红线图,2016年6月30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该企业于2016年7月18日启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程序,2016年8月3日启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程序,2017年3月13日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2017年7月2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到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审批机关设置的行政审批程序和条件,先后14次在不同的网站填写、提交网上申报,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交过17份行政审批书面申请表和192份有关符合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取得盖有行政审批机关印章的批准文件29件(包括审核盖章文件和批准证书),历时1年有余才办完研发楼报建手续。
现以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依据,以报建方主要抱怨环节为切入口,讨论行政审批机关设置的报建程序、条件、收费事项以及审批行为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