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报批的现行法律规定
依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从决定落户到具体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向行政机关提出如下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建设用地许可
在建设用地申办过程中,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前置或者附加申请程序主要有:
1. 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依据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准或者备案。该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等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的申请、核准或者备案程序、监督管理等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2. 环境影响评价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2014年7月29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地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需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等材料。
4. 建设用地申请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5. 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6. 土地登记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该条第二款,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近年来,多地实行土地证、房产证两证合一,房屋建设不再单独颁发土地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2015年4月24日修正的《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011年4月22日修正的《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所谓小型工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