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初徭役制度的两点商榷
近年来发表的左云鹏同志的《明代徭役制度散论》(以下简称“左文”)和唐文基同志的《明中叶东南地区徭役制度的变革》(以下简称“唐文”)都探讨了明初徭役制度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有启发的见解。但拜读之后,感到二文在某些问题上对史料的理解和运用稍欠严谨,有些论点值得商榷。其中如左文关于明初杂役在洪武二十七年才出现,并一开始就实行“十年一轮”的论点,与史实相违甚远;唐文将“出办上供物料及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归作明初里甲正役勾摄公事的任务,亦与明初制度不合。由于这两个问题同后来赋役制度变革的内容有密切关系,本文试图作一些探讨,希望得到左云鹏、唐文基以及其他同志们的指正。
一、明初的杂役及其佥派办法
左云鹏同志的文章认为:“明代的‘役法’是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编制黄册时所确定的,以‘丁粮多寡’为准则,以‘十年一轮’为方式的征役制度。”到洪武二十七年,由于“驿站的差役过重,见年里甲无法承当”,于是,“在‘十年一轮’的‘见年里甲’之外,又出现了一个‘十年一轮’的‘杂役’”。此后,“原来‘由见年里甲’点充的项目,大部转到‘杂役’项下”。左文在这里将明代的杂役说成在洪武二十七年才出现,并且一开始就实行“十年一轮”的征役方式,是不符合明初徭役制度的。事实上,明初的徭役一开始就分为里甲正役与杂役两大类,里甲正役按洪武十四年制定的十年一轮的方式轮役,而杂役则一直是按丁粮多寡佥点,直到正统以后陆续推行均徭法时,才将一些经常性差役项目按与里甲正役相同的方式,即十年一轮的方式编派。下面我们就来对这个问题进行更具体的讨论。
明代的杂役,是相对正役而言的,大凡祗候、禁子、弓兵、马夫、水夫、铺兵等为官府服务和维持治安秩序的差役,以及修城、营建、浚河等劳役都统称为杂役。在洪武元年,明王朝一建立,就对这些徭役的佥派分别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最为大家熟悉的如兴建京城而征发的均工夫役,其办法是“田一顷出丁夫一人”。除了均工夫役外,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洪武元年发布的《大明令》中规定了祗候、禁子、弓兵的佥派方法:
凡府州县额设祗候、禁子、弓兵,于该纳税粮三石之下、二石之上人户内差点,除纳税粮外,与免杂泛差役,毋得将粮多人户差占。
左文认为在洪武二十七年首先从正役中分出的驿传各役,也在洪武元年就制定了具体的佥派办法。据《明太祖实录》卷二十九载,洪武元年正月,置各处水马站及递运所急递铺,并对各役规定如下:“马有上中下三等,验民田粮出备。大率上马一匹,粮一百石,中马八十石,下马六十石。如一户粮数不及百石者,许众户合粮并为一夫”。“每舡水夫十人,于民粮五石之上十石之下充之,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余如马站之例”。递运所水夫,“皆选民粮五石以下者充之”;陆递运所,“每夫一人出牛一头,选民粮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众户合粮并为一夫”。铺兵,“于附近民有丁力田粮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者充之”。上述规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是按田粮数额作为佥派的标准。但实际上,承担徭役的客体是户,田粮数额只不过是用以作为佥役轻重的标准而已。再者,明初也并非完全不考虑丁额,如上引铺兵一条就以“有丁力”作为一个条件,洪武五年,朱元璋亦曾明确指出:“马夫必以粮富丁多者充之。”可见,只要有可能,人丁多寡的因素还是要考虑的。
既然洪武元年已对一些主要的杂役明确规定了征派的办法,那就是说,在里甲正役十年一轮的征役制度建立前,就先有了佥点杂役的制度。因此,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洪武十四年建立里甲制后,有没有将原来佥点杂役的办法取消,十年一轮的方式,是不是所有徭役的征役方式?为讨论方便,我们知道《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所载洪武十四年建立的黄册里甲制的基本内容是:
命天下郡县编赋役黄册。其法: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多粮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城中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凡十年一周。先后则各以丁粮多寡为次。
这里确实是规定了“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凡十年一周”的办法。但是,由这“里长一人,甲首十人”(明代称为“见年里甲”)应当的役,是“管摄一里之事”。由其他文献记载,我们知道其任务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至于是不是凡是政府征发的各种徭役都由这“见年里甲”承当,这里并没讲清楚,我查找了其他文献,也没有发现明确的记载。不过,在洪武年间编制赋役册的过程却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洪武十四年所编黄册,既是户籍册,又是赋役册。十年一轮的徭役就是按黄册所排定的次序来轮流应役的。如果说,明初徭役全都是按十年一轮的方式轮役,那么初时编定的黄册就足以作为佥派徭役的依据了。但是,到洪武十八年,明朝政府又着手编造另一种赋役册。据《明太祖实录》载:“洪武十八年正月己卯,命天下府州县官,第其民户上中下三等为赋役册,贮于厅事,凡遇徭役,则发册验其轻重而役之,以革吏弊。”这种册籍与十四年所造的黄册显然是两种不同的册籍。黄册以其排定的里甲次序作为轮流应役的依据,而十八年编制的赋役册却是以所排定的户等来作为征派徭役的依据。这就透露出一个事实:明初的徭役中,确实有一些不是按十年一轮的方式来征发的,这些徭役统称为杂役。
我们从洪武二十六年编纂的《诸司职掌》中也确实可以看到有一些徭役不是按十年一轮的方式征发。如每年用于修缮在京城垣河道的夫役,是按“每四丁共凑一夫”的办法征发;巡检司弓兵,则是“照例于丁粮相应人户内佥点”;至于左文多次提到驿传各役,直到洪武二十六年仍完全沿袭着洪武元年所定的旧制,显然也不是在里甲轮役的系统内编派。
有一点需作说明,虽然初时为了适应两类徭役征派的不同要求,先后编造了两种赋役册,但它们实际上是可以合并的。于是到洪武二十四年重造黄册时就将户等的内容造入黄册中,不复另造三等赋役册了。在先一年户部奏重造黄册时,就明确指出:“其排年里甲,仍依原定次第应役,……其上中下三第人户,亦依原定编类。”此后,征派里甲正役和杂役都以同一黄册为依据了。但是,正役所依据的是里甲排年的次序,杂役所依据的是户等。正如《诸司职掌》所明确规定的:“凡各处有司,十年一造黄册,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户,仍开军民灶匠等籍,除排年里甲依次充当外,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点差。”这里说得再清楚不过了。可见左文以为杂役在洪武二十七年才出现,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那么,杂役在洪武二十七年以后有没有如左文所说那样实行十年一轮呢?左文提出这点的主要依据是《明太祖实录》卷二三一所载的江西乐平县(左文误为“栾平县”)民方处渐在洪武二十七年提出的一条建议。从这条建议的字面上看,他提出的办法确与后来均徭法的办法相似。但实际上,明朝政府并没有按该办法实行。据是书所载,朱元璋看到这个建议后,便“命户部集百官议之”,户部尚书郁新等提出:“天下水马驿递运所夫,其役至重,虽蠲其税粮而久不得代,困乏之故,皆由于此。(引者按:可见不像左文所说那样由于见年里甲难以承当)今后不须免粮,但于各布政使司所属境内,计水马驿递运所船马车牛之数,以所隶民户田粮,照依旧佥粮额,加倍均派,不分民匠,依次轮充,周而复始,……”朱元璋则认为:“若依旧例粮数止加一倍,恐不足以苏民力,命增至五倍,余如所议。”可见,明朝政府所采取的解决办法是,通过扩大应役面,而不是按方氏提出的办法来实行。因此,《明太祖实录》的这段记载,并不能证明杂役在洪武二十七年已开始按里甲次序实行十年一轮了。
至于左文所引的何乔远、海瑞、邵廷采等人的言论,更不能作为明初杂役十年一轮的论据,因为这三个人是明后期和清初的人,左文所引的话,讲的都是均徭的轮役办法,怎么能用来说明均徭法出现之前的制度呢?
关于明初杂役的佥派办法,明代人倒有一些记述讲得很清楚。丘濬在《大学衍义补》中说:“其大小杂泛差役,各照所分之等,不拘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成化二年,任礼科给事中的丘弘亦说:“向者,均徭未行,但随时量以户立差(应作“量户以立差”),一年之中,或止用三、四户而足。”浙江《永康县志》则云:“今制,(引者按,从上中文看,这里所谓今制,是指明初实行均徭法以前的制度)凡杂役皆点差,而以上中下三等定其轻重,盖有司得随事专制,非若里甲有一定之役次。”根据这些记述,我们认为明初杂役佥派办法大体上是:第一,官府临时根据需要来征派,没有一定的定额;第二,根据役的轻重按户等点差;第三,每年应役的人数是不相等的,不一定由某一甲应役;第四,不像里甲正役那样有一定的轮役次序。简言之,明初杂役的佥派是“临期量力差遣”,而不是实行十年一轮。
表面看来,这种根据实际需要来征役、按户等高低来点差的办法,似乎很合理公正,但实际上是越来越弊端百出。因为既然没有一定的定额,官府就往往为满足各种私欲而随意增派徭役,使人民负担越来越重。更严重的是,点差徭役的权力掌于里长之手,而明初里长大多由地主充任,他们“往往优形势户而摊之单小”,结果造成“豪民巨室,终身不一劳,下户单丁,三年而两役”的徭役负担不均的局面。为了革除这些弊病,使徭役负担均平,正统以后,各地陆续推行了均徭法改革,将一些经常性差役的定额固定下来,编制均徭册,每年由一甲应役,实行十年一轮,在应役年份上与正役错开。均徭法改革虽然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或有不同的内容,但其共同点都是以实行十年一轮为编派徭役的办法。如夏时说:“奏行均徭法,五年而正役之,又五年而杂役之。”朱英说:“立均徭法,其法以十年为限,一役九休,民甚称便。”韩雍说:“首行均徭之法,编册轮役,一劳九逸。”崔恭说:“立均徭法,酌轻重,十年一役,遂为定例。”既然均徭法都是以实行十年一轮为改革的主要内容,那么,改革前的杂役不是实行十年一轮就是无可置疑的了。
值得指出的是,左云鹏同志在文章中认为,夏时等人创行的均徭法“并无新的内容”。这个看法是不正确的。他之所以会得出这样一个错误的观点,显然是对明初杂役佥派办法的错误认识所导致的。
二、关于里甲正役的任务
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里甲正役的任务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所谓“催办钱粮”,就是由值年的里长甲首催征收缴本里钱粮,这比较容易理解,这里不准备讨论。至于“勾摄公事”,梁方仲先生认为就是拘传罪犯,此外,“词讼买办等项公事,亦在勾摄范围之中”。明代初年的里甲正役的任务应该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唐文基同志的文章在谈到明初里甲正役的任务时,将勾摄公事的任务归纳为四项:“第一,管理本里人丁事产”;“第二,清勾军匠,根究逃亡,拘捕罪犯”;“第三,到各级政府衙门‘承符呼唤’”;“第四,每岁里长以其甲之十家,出办上供物料及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我认为,这第四项是很值得讨论的。事实上,在明代初年,里甲正役并无“出办上供物料和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的任务。为什么要将这一点提出来讨论呢?我们知道,出办上供物料和供应官府的各种费用,是明代里甲身上的一项沉重负担,明中叶以后关于里甲正役的种种调整和改革,都是随着这项负担的加重而展开的。只有明确了这项征派本来不是里甲的基本任务,才可能对后来里甲役制改革的原因和意义有更清楚的认识。
我们首先讨论所谓见年里甲“出办上供物料”的问题。所谓“上供物料”,本是“上供”和“物料”的合称。“上供”又作“上贡”,也称“岁贡”或“岁供”,一般指各地向皇室进贡的土特产。物料主要指官手工业的原材料、政府的办公用品以及军需装备等物品,由地方办纳的一般叫“岁办”或“岁派”。上供和物料本来是有区别的,如浙江太平县,在洪武初分为岁贡鱼、蛤、米、茶芽、蜂蜜、药、猪、黄蜡、鹅等;岁办则有缎尺、皮张、历日纸、颜料、弓矢弦翎等。但由于明代规定物料也由各出产地办纳,必须是各地的土产,所以上供和物料往往被混为一谈。《明史·食货志》云:“先是上供之物,任土作贡,曰岁办”,就是将二者视为一事了。又《福州府志》载:“国朝上供之数,洪武间有杂色翎毛、皮、角、弓弦及荒丝之贡。”我们和前引《太平县志》对照一下,不难看出,这里的所谓“上供之数”,即是在浙江岁办中的项目,可见两者确实没有很明确的区别。因此,在明代史籍中,也就往往统称为“上供物料”,不复区别了。
在明代初年,上供物料的征派,并无统一的办法。弘治年间,吏部尚书马文升说,洪武时,“凡一应供用果品、牲口、颜料等项,俱于粮石内免粮买办”。大约同时期的何瑭亦说:“国初于公用物料,犹令税粮内折纳,或官钱收买,故民财未甚费。”这里所提到两种办纳方式,我们可以从《诸司职掌》中看到具体的例证。如关于税粮折纳的,规定“每岁公用段尺,……并行外局织造,所用物料,除苏木、明矾,官库足用,蚕丝、红花、蓝靛,于所产去处税粮内折纳”。至于由官钱收买的,《诸司职掌》中明文规定的就有颜料、翎毛、军需品、造船材料等,为节省篇幅,就不一一摘引了。除上述两种办法外,有些物料是由官府“借倩人夫采取”,也有一些是由某些从事专门职业的人户负责供办。总之,我们从明初的文献中,并没有看到由见年里甲出办上供物料的材料。
诚然,上述材料只是反映了制度上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并不能排除往往会出现“吏卒夤缘肆贫,(民)所得之值,不偿所费”、“名为和买,其实强取于民”的情况。但是,这些行为在明初几朝都屡有明令严禁,如仁宗初即位,就谕令:“凡合用之物,必于出产地计值市之,若仍蹈故习,一概科派,以毒民者,必诛不宥。”明初统治者的态度,充分说明了,由见年里甲出办上供物料,绝不是明初的制度。
但是,也必须指出,上供物料的办纳,并不是与里甲组织完全没有关系的。因为“里甲这个组织,是田赋和一切徭役的主要负担者”。既然见年里甲的任务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那么,由税粮折纳的物料,当然是由见年里甲催征;官钱收买的,也自然要委派值年的里甲人户去买办(明代一般由城镇的坊里铺户负责)。但无论催征还是买办,都和后来的“出办”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催征和买办,只是出力奔走,纯属徭役负担,而“出办”则是缴纳实物或货币,主要属于贡赋。那么,本来只是催征、买办的任务又是怎样变成“出办”的呢?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在这里我们仅述其大略:首先是由于政府支出收买物料的款项,每每被大小官吏逐级侵吞,实际落到里甲人户手上已为数不多,甚至落不到里甲就被完全吞没了。开始时,朝廷还企图用严刑峻法来严禁,但显然没什么效果,这种情况越往后越严重。加上政府财政开支越来越庞大,经费越来越困难。于是,就干脆“官给价钞多为吏胥所侵,惠不及民,由是不复支给”了。官府不再支钱,人民为官府办纳的物料的种类和数量却有增无减,“买办”就自然变成“出办”了。至于由见年里甲催征的,即如《(康熙)宁化县志》所说的那样:“若三办之料,初皆敷之轮甲该年催之而已,以其名色繁多,科派杂扰,于是该年米石丁人,各为银七钱以供之,而赋始及于丁矣。”所谓“该年”是指值年的里甲,即“见年里甲”。开始时见年里甲的任务只是催征而已,后来征派的数量越来越多,名目越来越繁,催征越来越困难,往往是由见年里甲赔纳,于是干脆改按见年里甲的丁粮数来征派。在这之前,应该实际上也是由里甲出办的了,但还没有一定的制度,所以按见年里甲丁粮每石每人各征粮七钱的办法的制定,就使见年里甲出办上供物料制度化了。这个变化大约发生在成化、弘治年间。
在“出办上供物料”成了见年里甲的一项正常负担后,人们就将它也视为里甲正役的一部分了。章潢《图书编·论差役》说:“今上供公费出于田赋之外者,皆目之曰里甲,盖言阖县里甲所当任也。”习惯上将“出办上供物料”视为里甲正役的一部分,只是因为它是由见年里甲来负担,并不意味着它就是里甲正役本来的任务。它作为一种贡赋和作为徭役的里甲正役是不同的,更不能如唐文那样将其归入“勾摄公事”的项目内。即使根据何乔远在《闽书·版籍志》所说的:“岁轮一甲见役,专掌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也只反映了“出办上供物料”是“催办钱粮,勾摄公事”两大基本任务之外的负担。正是由于上供物料与里甲正役是不同的赋役项目,明代不少方志都是将两者作为不同的项目分别记载的,大多数地区的里甲正役折银也不包括物料。因此,将两者混为一谈,无助于我们正确了解明代赋役制度演变的情况。
出办上供物料之外,还有“支应官府一岁经常泛杂支费”,这项负担与出办上供物料有些不同,它在明中叶时是直接作为里甲正役的主要负担的,所谓里甲均平银,主要出自于此项负担。但是,在明代初年它亦非里甲正役的基本任务。关于这一点,明代人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海瑞《兴革条例》曰:“里长十年一役,事在催征钱粮,勾摄人犯,他非所与,流弊至今,官府中百凡用度,一一责之。”刘光济《差役疏》曰:“惟州县设有坊里,轮年当差,乃庶民往役之义,自勾摄公事,催办粮差之外,无他事也。奈何有司不加体恤,凡祭祀、宴飨、造作、供帐、馈送、夫马、百尔费用,皆令坊里直日管办。”何乔远《闽书·版籍志》云:“里甲之役,其始催征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其措办,浸淫至于杂供私馈,无名百出。”
在朝廷方面,甚至到嘉靖时还将向里甲科派泛杂支费视为非法。万历《明会典》卷二十载:“嘉靖六年令:抚巡等官查考各州县,有令见年里甲本等差役之外,轮流直日分投供给米面、柴薪、油烛、菜蔬等项,及遇亲识往来,使客经过,任意摊派下程,陈设酒席,馈送土宜,添拨脚力者,拿问罢黜。”这当然不过是官样文章而已,但毕竟能说明,支应官府的泛杂支费确实不是里甲的“本等差役”。
总之,里甲正役的任务在明代初年是比较简单的,只是催征钱粮、勾摄人犯以及承办一些词讼买办之类的公务而已。后来,朝廷所需的物料以及地方官府的开支逐渐向里甲征派,各级衙门都向里甲伸手,征发的款目和数量不断增加,正役的任务才越来越重。但在这同时,大户逃避差役的办法也越来越多,小户的赋役负担则日益加重,造成里甲供税能力越来越低。为了保证税源,维持政府日益庞大的财政开支,明中叶以后,一些地方官相继对里甲役制进行了种种调整和改革。由于这是一个需专文讨论的问题,这里就不展开了。
(原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