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赋体制与市场(中大史学文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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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明清时期广东沙田的所有权

近读傅同钦同志《明清时期的广东沙田》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东沙田》,《学术研究》1981年第3期。一文,很受启发。但文中关于“沙田属于官田”一说牵涉到明清时期关于官民田的界说,甚至是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的问题,值得展开讨论。现仅据手头上的材料,提出一些粗浅之见,希望得到同志们指正。

傅文认为沙田属于官田的理由,大致有二:一,“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凡王朝所辖区域内的无主土地(明代称之为田土或土田或地亩)皆为官有之田即‘官田’。”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州沙田》。沙田本属无主土地,给民开垦耕种,正属于“官之所有,给民耕之”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7册《广东上·增城县志》,《四部丛刊三编》第171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影印本,页40b。的官田;二,“计量官田的核心是向政府交纳赋税”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州沙田》。,“沙田是要向政府报税额交纳赋税的,故属官田”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州沙田》。。这两条理由,涉及到土地所有权的概念和划分官田的标准等问题。下面我们就围绕着这两条理由进行讨论。

首先是关于无主土地是不是国家所有的问题,我认为,要搞清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将国家主权和土地所有权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所谓国家主权,是指统治阶级的政治权力,在这里,土地作为国家的领土受国家支配,而所谓土地所有权则是指对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支配和垄断权,土地所有者不但占有土地,而且占有土地上的剩余产品。无主荒地是没有被任何人利用和占有的土地,也就是没有作为生产资料参加到生产过程中的土地,在它上面,没有什么剩余产品可言,也就根本不存在它作为生产资料由谁支配、剩余产品由谁享有的问题。因而,在无主荒地上,并未发生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无主荒地名副其实地是无主的。但在中国封建社会,无主荒地又确实是被视为国有土地,明初统治者曾明确宣布它们“俱系在官之数”申时行等编:《明会典》卷17,第5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48页。。实际上,这只不过是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即一国疆域内的领土权而已,这和垄断这部分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资料而支配的权利是有区别的,只是由于在无主荒地上,除了国家的主权,没有其他形式的法权关系,才被视为“俱系在官之数”。因此,在明清时期,国家不但没有垄断这些土地,排斥私人的占有,反而常常鼓励私人开垦为己业。例如在明初,“令州郡人民,先因兵燹遗下田土,他人垦成熟者,听为己业,……其余荒田,亦许民垦辟为己业”嵇璜等:《钦定续文献通考》卷2《田赋考》,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洪武十三年又“令各处荒闲田地,许诸人开垦,永为己业,俱免杂泛差徭,三年后并依民田起科”《明会典》卷17,第5册,第448页。。洪武二十八年,甚至还以宣布河南、山东等地新开垦地永不起科来鼓励私人开垦。《明会典》卷17,第5册,第448页。清代也是如此,顺治六年四月令“察本地方无主荒田,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43,顺治六年三月至六月,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348页。。这些事实,很清楚地表明,国家对无主荒地的控制权,只是作为统治者的政治权力,而不是作为地主的所有权。诚然,国家可以凭借其统治权来占有这些土地,将其变成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如明清时期的屯田和旗地就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这个途径(如圈占等手段)成为国有土地的。然而,这些土地一旦被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来占有,就不再是“无主土地”了。私人占有这些土地,属于私侵,是违法的行为。可见国家所有的官田和无主的荒地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明清时代的文献和土地统计,都从来不把无主荒地包括在官田之中。所谓“无主土地”即官田的说法在理论上混淆了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在事实上也与明清时期土地管理法规不相符合。

我们已经看到,无主土地不是国家所有的官田,那么它由民开垦耕种之后,是不是就成为官田了呢?我们可以看一看以下一些简单的事实:据《明实录》所载,洪武元年至十六年增垦的田亩即达一百八十万顷,但直到弘治十五年,全国官田总计不过五十九万八千多顷。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331、351页。清代顺治十八年直省民田数为五百四十九万三千多顷,康熙二十四年增至六百零七万八千多顷。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第380页。如果说凡是新垦荒地都是官田的话,那么明初增垦田亩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到哪里去了?清初从顺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十四年的二十四年间增加的五十八万多顷民田又是从何而来?我们再看看沙田的情况,以沙田最多的香山县为例,明代香山县额田数增加相当迅速,从该县的自然条件看据50年代资料,中山县沙田占全县稻田面积的80%,参见钟功甫:《珠江三角洲的沙田》,《地理学资料》1958年第3期。,这主要是来源于沙田的开垦,所以各年增长的额田数大多应是沙田。据《(嘉靖)香山县志》记载,洪武二十四年,该县的田地山荡共三千九百零二顷四十亩零,天顺六年为五千二百五十六顷七十三亩零《(嘉靖)香山县志》卷2《民物志》,页3b-4b。,增长了一千三百五十四顷三十三亩,但该年全县官田地仅为二百五十二顷四十七亩零,只相当于洪武二十四年至天顺六年间额田增长数的百分之十八点六,而且二百多顷的官田又决不会全是这七十一年间新垦的土地。显然,如果傅文关于包括浮生沙坦在内的无主荒地由民开垦耕种就是官田的论点成立,这些事实是无法解释的。

从无主荒地到有主耕地,土地的性质同时发生着两个方面的改变,一是从荒地变为耕地,这是其自然属性的改变,二是从无主到有主,这是其社会属性的改变。对荒地的开垦,并不仅仅是一种改造自然的活动,同时也是占有土地的社会活动。开垦者身份的不同,往往决定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同。在我所看到过的明代人关于官田的论述中,从未见过有私人垦荒的土地是官田的说法,而关于私人按照法令垦荒成熟的土地是民田这一点,明万历间赵用贤在《议平江南粮役疏》中讲得很明白:“国初始平伪吴之乱,将苏、松、嘉、湖所钞入田地定为官田……其后民渐生聚,垦荒成熟者名曰民田。”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陈子龙辑:《明经世文编》卷397《赵文毅公文集》,第5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289页。这里所说的虽是苏、松、嘉、湖区的情况,但至少能说明在明代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习惯上,都没有将民垦荒成熟的土地作为官田看待,相反,十分明确地和那些来源于籍没的官田区别开来称之为民田。雍正时揭阳县知县的陈树芝撰《户口田赋考》亦有这样的说法:“明初别田二等:曰官田,曰民田。官有官租田,则籍没之田,募人耕种者也;有职田,唐制职官所分之田也;有学田,学校赡士者也;有没官田,籍入于官者也;皆谓之官田。至民所自占之田得买卖之,有新开、有沙塞,与寺观田皆为民田。”《(乾隆)揭阳县正续志》卷8《艺文下·考》,页2b。明代的官田不限于这里列出的几种,各种官田如学田与籍没官田之间的性质也有所不同,限于篇幅,这里不详释。关于明代官民田的种类和内容沿革,可参见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1年第2期。这条材料最可注意的是指出民田中有“新开”一项,可见所谓“官之所有,给民耕之”绝不是指国家拥有主权的荒地给民开垦,而是指国家所有的作为生产资料的耕地给民佃种。从我们下面将讨论到的国家向前者征收田赋、向后者征收的则是田赋和地租的合一可以看出,这两种土地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我们不应混为一谈。

傅同钦同志认为,沙田是要向政府报税额交纳赋税的,故属官田。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东沙田》。这一论点更为站不住脚。我们知道,赋税只是国家主权的经济体现,而地租才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官民田区别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是地租归谁占有,所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金史》卷46志27《食货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1028页。又《清朝文献通考》卷12《田赋考》亦云宋代“官田输租,民田输赋”(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4959页)。就是说,国家向官田征收地租,向民田征收赋税。马克思指出,“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以某些个人对某些地块的所有权为前提”[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714页。。因此,国家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来征收地租,还是以国家统治者的身份来征收田赋,是判断土地国有还是私有的一个基本标志。明代官田制度与宋元时代比,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官田上的地租,也以田赋的形式,和民田的田赋以同一途径征收。但就其本意而言,官田“每年上纳,止系官租,原非税粮”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武进县志》,《四部丛刊三编》第140册,页4b。,所以官田大多参照私租额起科,官田上的征纳物的地租性质表现在科则比民田为重。《明会典》记载洪武初所定官民田科则是: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三升三合五勺,重租田《天下郡国利病书》,余杭县:“重租田,豪右之田,平时尽意加租,一石(旦)抄入官,其籍簿租税即为原额”。可见重租田亦是官田。(原编第21册《浙江上·余杭县志》,页58a。)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明会典》卷17,第5册,第445页。这只是一般的标准,各地实际使用的科则差异很大,如广东雷州府,官田“起科不等,每亩约米二斗九升八合,民田米正耗三升二合一勺”《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28册《广东中·雷阳志略》,《四部丛刊三编》第172册,页46a。,官田的科则竟是民田的九点二倍强。关于官田赋重于民田赋的原因,梁方仲先生曾指出:“明初之制,官田赋重,民田赋轻。因官田有租的成分在内。”梁方仲:《〈明史·食货志〉第一卷笺证(续三)》。因此,科则是否包括“租的成分”在内就成为明代官民田划分的主要标志。明代广东沙田究竟按何种科则征赋,我还没见到直接的证据,故不敢武断,但至少可以指出,傅文中认为“计量官田的核心是向政府交纳赋税”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东沙田》。,把凡应纳税的田土都划为官田,而不论其科则有无不同,更不谈租与税的区别,显然是错误的。

清代《粤东省例新纂》关于沙田的税则有这样的记载:乾隆元年题准新垦沙坦照香山等县斥卤税则每亩征银四厘六毫四丝,嘉庆二十年又题准年久成熟税坦应照番禺县上则民田税每亩补升银三分一厘一毫九丝,补升米一升二合二勺八杪黄恩彤等纂:《粤东省例新纂·承垦沙坦章程》,卷之二,道光二十年藩署刻本,页22。,虽然同书载明这不是“定例”,但至少能说明清政府在处理沙田征税事宜时是将沙田作为民田来对待的。

明清时期广东的沙田,多为豪强地主所占据,他们或独占,或与“沙头”分占了沙田的地租收入,而政府所征只是税粮而不是地租。私人占有沙田的地租,就在经济上实现了他们对沙田的所有权,而且国家向他们征收赋税,不但不能说明沙田是国有土地,反而恰恰反映了国家在法律上对沙田的私人所有权的承认。

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德]马克思、[德]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382页。明清时期广东沙田的情况正是这样。沿海的浮生沙坦,由地主或农民开垦经营之后,开垦者就成为事实上的占有者,这些沙坦就成为私人所占有的土地,而如果开垦者向政府报承升科,事实上的占有就获得了合法的承认,这些土地就成为占有者的私有财产。明代人霍韬虽主张“凡讼沙田皆没之官”《书沙田事》,《明经世文编》卷188《霍文敏公文集》(4),第3册,第1947页。,但同时又认为:“如果增报税额,有益国赋也,按籍给之永业”《书沙田事》,《明经世文编》卷188《霍文敏公文集》(4),第3册,第1947页。。这就是说,只有那些不向政府登记纳税因而不能确定业权而引起争讼的沙田才应没为官田。这样就明确把私人合法占有的沙田和只是事实上占有的沙田区别开来了,又把“永业”和官田区别开来了,正说明私人合法占有的“永业”不是官田。清代则在法规上明确规定承垦沙坦题报升科后可以永为己业。《粤东省例新纂·承垦沙坦章程》,卷之二,页23。可见明清两代沙田的私人占有都是通过向政府登记纳税就可以得到合法的承认,成为合法的私有财产。诚然,我们不能仅仅因为沙田业主对沙田的占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就断定他们获得了所有权,要说明沙田业主是沙田所有者,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说明。

马克思指出:“土地所有权的前提是,一些人垄断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自己个人意志的领域。”[德]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第695页。明清时期广东沙田多为豪强地主所霸占,如在香山,“沿海一带腴田各系别县寄庄,田归豪势”《(嘉靖)香山县志》卷3《政事志》,页20a。;在新会,“崖门以内,犹然浩渺,岁受西水,种荻积污,目为浮生,鼓之以献投,假之以科升,豪门贵客,迭相争夺”《(万历)新会县志》卷2《食货略》,明万历三十七年刻清顺治年间补版印本,页1b-2a。。这些为豪强所霸占的沙田,不但排斥其他私人的染指,而且连政府也难以稽核,常常不能据实征税。沙田区成为封建官府最不易控制的地区之一,历任地方官员,往往为沙田的争讼和征税问题所苦。如果说全部沙田都是官田的话,那么它作为由国家所垄断的、只服从国家意志的领域又从何体现出来呢?的确,在明清时代广东沙田的所有权常常是十分复杂的,由于新生沙坦涨坍废复不常,濒水地界不时变动,更由于霸占沙田的豪强地主为逃避赋税负担往往不向政府登记,沙田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所有权是不明确和不稳定的。但这种情况的存在,不是正好说明这些沙田的所有权不是属于国家吗?而且,广东的沙田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渐形成和扩大的,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经过多年垦种,甚至修筑了基围成为围田的成熟老沙,又经过官府勘丈登记,升科纳税。这部分沙田显然是为某些个人所垄断的私有领域,清代的《粤东省例新纂·承垦沙坦章程》中明文规定:“倘于勘丈之后有借端混争者,即照侵占他人田亩律治罪。”《粤东省例新纂·承垦沙坦章程》,卷之二,页22。这是个人的垄断权在法律条文上的反映,这种垄断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说明这类沙田完全是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从其占有者的意志。

或以为政府可以将沙田断入,没入为官田,说明私人占有的沙田并不能排斥国家的意志,所以私人对沙田的所有权不能成立。我认为,作为一个行使着有效统治权的政府,当然可以凭借其政治权力将私有财产没收为国有财产,但这不等于不存在私有财产。其实,明代的所谓断入、没入为官的田地,原都正是民田。《学庵类稿·明食货志田制》讲得很清楚:“若没官田,全户抄扎,有一没、二没、三没者;断入官田,因讼争律应入官者,固皆民业也。”转引自陈梦雷编纂、蒋廷锡校订:《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食货典》卷59《田制部·总论五》,第681册,上海:中华书局,1934年,第41页。从逻辑上讲,这也是很容易理解的,如果原来就是官田,又何必动用政权力量来改变其所有权的属性呢!同样道理,傅文中提到的霍韬建议“无籍者即没之官”恰恰表明即使是无籍的沙田,政府也只有通过利用国家权力籍没的方式,才能使之成为官田。

要说明沙田所有权的属性,仅仅从其私人垄断权来看还是不够的,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区别很关键一点在于占有者是否能自由地出让其占有物。恩格斯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63页。《广东新语·地语·沙田》中有“买沙田者争取沙裙”屈大均:《广东新语》,香港:中华书局香港分局,1974年,第52页。、“凡买潮田者,视其不至崩陷而大势又可浮生,虽重价亦所不辞矣”《广东新语》,第53页。等语,可见沙田是可以自由买卖的。除了买卖之外,还可以将沙田用于捐献,如《(同治)番禺县志》卷十六中就有“深洴沙田四顷八十亩,系明崇正(祯)间邑生员梁士吉捐为绅衿会文公䜩”《(同治)番禺县志》卷16《建置略三》,《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67年,第48号,页177a。的记载。我们知道,明清时期土地买卖、出让等,都要在政府掌握的地籍中登记、过割,所以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是在法律上得到政府承认的,沙田的买卖和捐献,都是以私人所有权为前提,又正是私人所有权的体现。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到,傅同钦同志认为“交沙田税的可以‘永业’,是指可以获得占有及使用权”傅同钦:《明清时期的广东沙田》。,而不是所有权的论点,并不符合广东沙田的实际情况。

还值得注意的是,明中叶后,即使是史籍上明确记载是官田的土地,其所有制性质也大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官田“更佃实同鬻田,第契卷则书承佃而已”《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江宁庐安·上元县志·田赋》,《四部丛刊三编》第141册,页51b。,甚至出现了“卖者或以官作民,或以民作官”《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江宁庐安·上元县志·田赋》,《四部丛刊三编》第141册,页52b。的情况,结果是“官田承佃于民者,日久各自认为己业,实与民田无异”《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8册《江宁庐安·上元县志·田赋》,《四部丛刊三编》第141册,页52b。。由于所有制性质的改变,明中叶以后均则均粮的呼声日益高涨,不少地区相继索性将官民田的税则扒平,按同一科则起科。于是原来的官田不但在事实上成为私有土地,在法律上也与民田无异了。到明末,按顾炎武的说法是“惟卫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顾炎武著,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卷10,道光刻本,页17a。。实际上,卫所屯田也大多逐渐向民田转化了王毓铨:《明代的军屯》,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329—342页。,勋戚庄田实质上亦不过是贵族的私产而已,到清初实行“更名地”之后,明代的勋戚庄田也就都转变为民田了。官田制度到了明清之际已基本崩坏了。广东的情况也并无例外,早在万历年间编纂的《顺德县志》中就有“后世无复在官之田”《(万历)顺德县志》卷3《赋役志第三》,明万历十三年刻本,页10b。、“今官者尽属于民,空存故号”《(万历)顺德县志》卷3《赋役志第三》,页8b。的说法。由于这个缘故,广东大多数县份的赋税制度在万历时发生了很值得注意的变化,即官田“可概以民丈定赋,官米随亩派之”《(万历)顺德县志》卷3《赋役志第三》,页8b-9a。,也就是将原征自官田的官米摊派到所有的田地来征收。以香山县为例,上则田每亩科官正耗米0.6741升,民正耗米3.0816升,中则田每亩科官正耗米同上则,民正耗米2.343043升,下则田每亩科官正耗米同上则,民正耗米1.84896升。据《(康熙)香山县志》卷3《食货》,页19。这种将官米摊征于所有田地的制度,表明官田制度到明后期已成了历史的陈迹了。傅同志以为要交纳赋税的就是官田,进而将在珠江三角洲田地中占有很大比重的沙田划为官田,显然是不符合这个时期官田制度废坏的历史实际的。

我们不同意“沙田属于官田”的论点,并无意否认有一部分沙田是官田。《天下郡国利病书》引《靖江县志》云:“邑之田有官田……,有民田……,有沙田,如积荒沙田,飞沙田,滩初成而转科之沙田,或官或民。”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7册《常镇·靖江县志》,《四部丛刊三编》第140册,第65页。这里讲的是江南的情况,广东也应是如此。“沙田”一名,只是反映了这种土地的自然属性,其归谁所有,并不由其自然属性来决定,私人可以占耕开垦成己业,国家当然也可以凭借政治权力通过屯垦、籍没等方式来占有。明清时期广东的沙田有多少属于国有土地我们已难以考查,但据《(康熙)香山县志》载明代广州卫所设在香山的十三处屯田基本上都分布在沙田区《(康熙)香山县志》卷9《兵防》。这一事实来看,沙田中有一定的部分是国有土地是不成问题的。

简言之,明清时期广东沿海的浮生沙坦,在未被任何人占有和开垦时,和其他“无主荒地”一样,“俱系在官之数”《明会典》卷17,第5册,第448页。,但这只意味着国家作为统治者拥有政治上的主权。国家允许私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和开垦这些土地。在私人占有这些土地之初,新垦沙田还作为无税业时,这种占有只是事实上的占有,其产权是不稳定的,也未能获得正式的合法承认。沙田一旦开垦成熟,就要向政府报承升科,私人的占有就可以因此而获得正式的合法承认。此后,由私人占有的沙田就成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私有领域,业主还可以自由处置他的地产并占有沙田的地租收入,政府只是向业主征收田赋,因此私人对沙田的所有权既在经济上得以实现,又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这类沙田毫无疑问地应属于民田。而只有屯田和政府以籍没等手段收归国有的沙田才是官田。

(原载《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文科版)》198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