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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2.1 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问 我公司是路桥公司,最近承包了一项公路建设工程,为方便施工,经当地政府批准租用路旁荒地建立一个混凝土搅拌站,请问,使用这样的荒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 我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规范,是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1)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2)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3)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4)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中,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建制镇的土地是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土地。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咨询,所租用建混凝土搅拌站的荒地是否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如果属于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