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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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承包方式的博弈

问 “营改增”实施以来,为了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降低增值税的税负,房地产企业与施工企业一直为承包方式进行争论,请问税率降低后,为了降低税费,房地产企业或建筑企业应当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

答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计算两个案例。

一、建筑施工企业计税方法的选择

例1-1 甲建筑公司2017年7月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收取建设单位工程款100万元(含税),假设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对建筑公司有利?

(1)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应缴增值税=1000000÷(1+3%)×3%=29126(元)

(2)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0÷(1+11%)×11%=99099(元)

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多少,暂时还不知道。

(3)试计算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税负平衡点。

设进项税额为 X,则

1000000÷(1+3%)×3%=1000000÷(1+11%)×11%-X

X=69973(元)

税负平衡率=(69973÷1000000)×100%=6.9973%

计算结果表明,建筑施工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平衡点为含税价的6.9973%。

[结论]

如果建筑施工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超过价税合计的6.9973%,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所能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超过价税合计的6.9973%,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但是,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受多因素的影响,很难取得超过价税合计6.9973%的进项税额。因此“营改增”之后,大多建筑施工企业都愿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说,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有利。

二、房地产企业计税方法的选择

例1-2 2017年7月,A房地产公司出售了一处房产,取得销售收入(含税)100万元,假设A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对A公司有利?

根据“营改增”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售自行开发的房产,计税方法规定如下。

(1)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房地产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设进项税额为X,则税负平衡率的计算如下。

1000000÷(1+5%)×5%=1000000÷(1+11%)×11%-X

X=51480.05(元)

税负平衡率=(51480.05÷1000000)×100%=5.1480%

计算结果表明,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平衡点为5.1480%。

[结论]

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超过价税合计的5.1480%,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如果房地产企业能够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超过价税合计的5.1480%,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自行采购设备、材料、动力等,带来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受多因素的影响,房地产企业比较容易取得超过价税合计5.1480%进项税额。“营改增”之后,大多房地产企业都愿意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也可以说,房地产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有利。

三、2018年5月1日后税率调整引起税负平衡点的变化

(1)施工企业计算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税负平衡点。

例1-3 甲建筑公司2018年7月承揽了一项建筑工程,收取建设单位工程款100万元(含税),假设甲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对甲建筑公司有利?

设进项税额为X,则

1000000÷(1+3%)×3%=1000000÷(1+10%)×10%-X

X=61782.877(元)

税负率=(61782.877÷1000000)×100%=6.1783%

计算结果表明,税率调整后,建筑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平衡点为6.1783%。

(2)房地产企业计算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税负平衡点。

例1-4 2018年7月,A房地产公司出售了一处房产,取得销售收入(含税)100万元,假设A公司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请问选择哪种计税方法对A房地产公司有利?

设进项税额为X,则

1000000÷(1+5%)×5%=1000000÷(1+10%)×10%-X

X=43290.04(元)

税负平衡率=(43290.04÷1000000)×100%=4.3290%

计算结果表明,房地产企业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平衡点为4.3290%。

四、“营改增”后允许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五种情况

(1)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①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提供,部分到什么程度税法并无明确规定,这是本轮“营改增”税制改革保证施工企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兜底性”条款。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2)《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以下简称2017年第1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简易计税的)征收率。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42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018年第42号公告是在2017年第11号公告的基础上使简易计税方法进一步扩围,降低安装服务的增值税的税负。执行2017年第11号公告、2018年第42号公告有一个难点是对“机器设备”的界定,请参照GB/T50531-2009《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结论]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的实际税负=1÷(1+3%)×3%=2.9126%,低于营业税的税负率。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税负。给房地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征收率3%抵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出包工程时采取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加大自供设备、建材、动力的比重,可以多抵扣进项税额,少缴增值税。

这样,可以达到双方均降低税负的双赢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