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购入资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 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怎样处理?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解释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述规定可以解释为: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为适应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改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将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抵扣扩大到固定资产和不动产的租赁业务。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