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有一些施工资质比较低的建筑企业经常挂靠资质比较高的施工企业,这种情况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企业承包经营,是指发包方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将企业发包给经营者承包,经营者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按照合同分享经营成果的经营形式。
2.企业承租经营,是指在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出租方将企业租赁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所租赁财产。
3.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由被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的经营方式。挂靠经营的主要特征是:
(1)这是一种借用行为,挂靠经营是挂靠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挂靠经营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借用关系,这种借用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为资质、技术、管理经验等无形资产的借用,而不是有形财产方面的借用。
(2)这是一种独立核算行为,挂靠是一种自主经营行为,最大的特点是独立核算。
(3)这是一种临时性行为,挂靠是一种借用行为,这种借用的性质决定了它的临时性。
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方式下,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是,施工企业在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挂靠时,请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如此看来,挂靠行为不单单是由谁纳税问题,还有其他法律责任问题,被挂靠单位应当慎重。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按照本条规定,如果建筑施工企业把挂靠方改制成分公司或项目公司,由建筑施工企业直接领导,纳入被挂靠方的控制之下,就可以降低挂靠行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