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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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企业委托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应如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问 我公司为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档次,委托境外单位进行项目的规划设计,我公司如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例1-12 2018年1月,某房地产公司委托A国的设计院进行开发小区的设计,A国设计院派设计人员到我国来进行现场设计。2018年6月20日,该房地产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设计费100万美元。该公司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已知当天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5216元人民币。A国政府与我国无税收协定。

一、接受境外设计劳务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

(1)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2)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3)适用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设计服务适用税率为6%。

(4)扣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5)汇率

交易当天或每月1日汇率中间价。2018年6月20日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6.5216元人民币。

(6)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应当代扣增值税=(6.5216×1000000)÷(1+6%)×6%

=369147.17(元)

二、接受境外设计劳务应当代扣代缴税金及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12%。

应当代扣税金及附加=369147.17×12%

=44297.66(元)

三、接受境外设计劳务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1)如果非居民企业未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该项技术服务属境外提供劳务,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为10%。

(2)如果非居民企业派员来中国境内提供设计服务,即使其未设立实体性机构、场所,实质上也应把派员提供服务的场所作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由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指定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从其支付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3)在实务中,对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结合两国间的税收协定,予以综合判断。例题中A国政府与我国无税收协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 成本费用总额÷(1 -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①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②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③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如果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为20%,则应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6.5216×1000000)×20%

=1304320.00(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25%

=1304320.00×25%

=326080.00(元)

四、惩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