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 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改变用途后进项税额的财税处理
问 “营改增”政策规定,集体福利用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我公司购置的疗养院进项税额没有抵扣,现在改为办公楼,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改变用途的次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16 丁房地产总公司2016年11月购得一栋楼房作为职工疗养院,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楼款6000万元,增值税税率11%,增值税额660万元,购置总额666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按照“营改增”的规定,购进不动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取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丁公司已经将进项税额计入不动产原价。2019年11月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将职工疗养院改作总公司的办公楼使用。请问,如何做财税处理?假设不动产折旧年限为20年,不留净残值。
[会计处理]
(1)2016年11月购置一栋楼房作为职工疗养院,专用发票要认证,认证次月将增值税额660万元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三部分“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2)2019年11月改变用途,用于办公楼,计算不动产净值率。
已提折旧=66600000÷20×3=9990000(元)
不动产净值=66600000-9990000=56610000(元)
不动产净值率=(56610000÷66600000)×100%=85%
(3)福利用固定资产进行清理。
(4)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楼房不含税价=56610000÷(1+11%)=51000000(元)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6600000×85%
=5610000(元)
(5)2019年12月,将可抵扣进项税额561万元的60%部分转作进项税额,余下的40%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抵扣进项税额=5610000×60%=3366000(元)
待抵扣进项税额=5610000×40%=2244000(元)
(6)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